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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有将近14亿人口,80%在农村,农村的稳定决定着全国的稳定,农村不乱,天下就不会大乱。目前,农村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公共危机此起彼伏,主要表现为群体性事件频频爆发。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有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就是农村公共组织。
关键词:农村公共组织;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4-0111-02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迅速在我国展开。短短几年时间内,我国农村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农村社会迅速转型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干群矛盾、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模式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群体性事件在不同地区的焦点问题有很大差异,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1、农村群体事件概述
在我国,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性活动,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包括上访集会、静坐、聚众闹事等。而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以农村为背景,由农民参与的,以一定利益诉求为目的,对社会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的突发事件。[1]
对近20年来村民群体性事件的统计和分析发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农村各类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纠纷型事件,一般是由于农民之间争夺资源或宗族矛盾引发的。而自9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之间的纠纷型事件开始下降,针对基层干部和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却日益增多。[2]这些事件的具体诱因各有不同,但都有个共同特征,就是村民们是以基层党政机关等公共权力部门作为集体行动的诉诸对象。据南方周末最新报道,四川省隆昌镇由于炼铅污染企业进驻农村地区,导致水稻大面积死亡和当地农村儿童大面积血铅中毒,愤怒的村民阻挡炼铅厂大门,阻止其开工,政府出面调解,最终以赔偿方式解决这类事件中赔偿成为惯例,村民容忍也成为了常态,官民矛盾趋于白热化。[3]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珉谷镇塔山村因为被征土地的原因发生民警冲突,20名村民遭到贞丰县法院抓捕,送进该县看守所关押。
新时代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可归结为转型农村社会中的参与型危机,基层政府权威丧失,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得不到基层民众的认可,导致农民非法参与增多,非制度性参与不规范,制度性参与的类型和性质单一。[4]
2、治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是一个调动公共资源应对危机的管理过程。[5]农村科技落后,信息沟通不畅达,缺乏有效的预警系统,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对出现危机的苗头难以识别。加之长期依靠县乡镇政府的指导,条块分割,不易形成互动。村镇干部习惯于依赖行政性指令来工作,先将事件上报政府,由政府制定政策和措施,错过最佳防御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除此以外,基层政府对事件的实情实施谎报、瞒报,导致上级政府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措施,进一步延缓事件的平息。
在事件治理中,政府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调动和下放需要一定时间,自救显得至关重要,由于农村地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力有效组织自救。再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性质也大相同。在对待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处置的模式千篇一律,大多倾向于使用警力,与农民直接对立,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
事件发生之后,迫于舆论的压力,政府往往通过一些强制性镇压或暂时安抚性的措施维持短暂的稳定,民众情绪并未及时疏导,农民的意见未得到及时的反馈,根本性问题尚未解决,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反而积累了更深层次的矛盾。
二、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优势
农村公共组织组织可以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提供政府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公民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必须重视农村公共组织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村公共组织参与社会事务。
1、农村公共组织发展概况
农村公共组织是一种集传统风俗文化,地缘宗族关系,情感和社会归属为一体的实体性组织。它掌握着丰富的资源,致力于发展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数量庞大,类型齐全,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6]农村公共组织的主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正式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专门性组织﹑村民议事会等;二是非正式组织,主要是农民的各类自治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妇女联合会等。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县合寨大队的果做等六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创立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随后农村公共组织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几乎所有农村都建立了公共组织。[7]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0年,我国已登记和未登记的乡村两级民间公共组织至少有300万个以上,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的2/3。而现如今,数目更庞大。[8]
2、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优势
伴随着基层民主的发展,农村公共组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广东潮汕地区,代表宗族利益的“长老会”由于自身廉洁,具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该组织迅速发展,成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2006年,汕头市诏朝阳区西胪镇4•12警民冲突事件的解决,与波美村“长老会”的领导有密切联系。又比如在贵州省锦屏县圭叶村,一个位于大山深处的“五合章”理财小组,采用民主理财方式之后,村民过去对村干部种种财务问题的怀疑,现在没有了,群众也满意了。[9]
起着重要作用的农村公共组织都有一些显著的特点:第一,草根性,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是所在地的农民组成,代表农民利益。第二,服务的公益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第三,民主性,组织中的成员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民主协商原则处理大小事务。第四,具有权威的领导者,组织中的领导者都由农村中的族长,村长或对本村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精英式人物担任,具有广泛的熟人关系。
这些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优势。在危机爆发初期,这个阶段事件对社会尚不具有危害性,只要发现及时,处置得当,容易使事态得以控制和平息。农村公共组织散布在各个村庄,具有多层次覆盖整个农村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容易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上下联系一体化,一旦发现苗头不对,通知未发生危机的农村,第一时间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疏散人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为上一级部门的营救也赢得了时间。
发生前期的对立情绪不大,容易通过教育和疏导化干戈为玉帛。农村公共组织的草根性决定了它所起的作用远大于政府。公共组织利用熟人关系各个击破,努力使得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将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发生中期对立情绪较大,矛盾最为激烈,事态严重且发展速度快,处置难度大。农村公共组织可以主动与政府合作,软硬兼施,协助暴力机关镇压和平息事件。
后期不良后果已经发生,事态趋于缓和。这个阶段事态已经平息,尖锐矛盾冲突已经解决,但各种“新仇旧恨”的交织,或者好事者的煽动极易使参与者的情绪并不稳定,有可能导致事件的反弹和再度恶化。[10]因此农村公共组织作为一种消融机制,可充分利用自身的草根性和熟人关系,较快较易地深入群众。在决策咨询,人员救护,心里慰藉,后期反馈等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远优于政府,能够较快的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也夯实了群众基础。在整个事件治理过程中,农村公共组织充当了政府与民众的桥梁,能有效搜集农民意见及时向政府政策和制度也可以通过公共组织向民众做出很好的表达和解释,将官民矛盾减小到最低程度,既方便政府行政,也有效实现农民政治诉求。
三、农村公共组织的未来之路
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就我国的實际情况而言,农村公共组织的力量还很薄弱,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如何壮大和规范农村公共组织是一件社会各界长期密切关注并采取积极行动的事情。
第一,“自治”理念的增强。当前,农民民主自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没有自治意识和民主素质,推进自治组织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振兴农民首先就是要振奋农民的精神,主要工作在两方面: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提高全体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广大农民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最终动力来源是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基础的强大,加快村民自治进程必须以经济发展为根本动力。
第二,农村公共组织在建设和运行中,要全面推行五大原则:公正、平等、公开、廉洁、法制。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部著作中指出:“农村在现代化的政治生活中起着‘左右大局’的作用,‘农村兴起的性质’,亦即吸收农民参加政治体系的方式,能够决定今后的政治发展方向。”[11]无疑,在农村公共组织选举和维权事务中要贯彻“公正”原则,杜绝自治职能的异化。在村民权益上要坚持“公平”原则,这是农村公共组织运作的基础,组织内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大村务和财务开支上实行“公开”原则,这是农村公共组织的基本要求。在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上要坚持“法制”原则,对自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框架下进行,避免农村公共组织向秘密组织和黑恶势力发展。
第三,农村公共组织在实践中存在深层次的体制冲突。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公共组织与乡镇政府管理权力的冲突村。[12]现阶段农村公共组织是一个挂靠于政府的官方组织。乡镇管理的权力集中于政府,但权力运用范围却是整个村庄。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较协调时,乡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也较为协调。而当三者利益关系较紧张时,冲突就显现了。要真正落实农村公共组织的自主性,就要将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共组织作为平等的政治主体,来强化农村公共组织职权的刚性。
在农村这个小社会里,面对各项组织系统繁杂的工作,一定要有个领导核心,就是村党支部。农村公共组织要服从村党支部领导,村党支部要放手支持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党支部、村委会、农村公共组织三者相互制衡的新型联动机制,使农村公共组织的方向不至于偏离。因此现阶段农村公共组织的发展必须从官方组织到半官半民组织最终发展到到全民性的独立组织,是一个从干部治理—精英治理—村民自治逐步演进的过程。
结语: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稳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良好的农村公共组织运行机制是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也将迅速发展,农村公共组织也会得到健全有效的发展,中国农村社会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作者简介:王璐(1989— ),女,安徽省黄山市人,安徽大学政治学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农村公共组织;群体性事件
中图分类号:C91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0)04-0111-02
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迅速在我国展开。短短几年时间内,我国农村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农村社会迅速转型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干群矛盾、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模式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群体性事件在不同地区的焦点问题有很大差异,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1、农村群体事件概述
在我国,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性活动,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包括上访集会、静坐、聚众闹事等。而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以农村为背景,由农民参与的,以一定利益诉求为目的,对社会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的突发事件。[1]
对近20年来村民群体性事件的统计和分析发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农村各类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纠纷型事件,一般是由于农民之间争夺资源或宗族矛盾引发的。而自9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之间的纠纷型事件开始下降,针对基层干部和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却日益增多。[2]这些事件的具体诱因各有不同,但都有个共同特征,就是村民们是以基层党政机关等公共权力部门作为集体行动的诉诸对象。据南方周末最新报道,四川省隆昌镇由于炼铅污染企业进驻农村地区,导致水稻大面积死亡和当地农村儿童大面积血铅中毒,愤怒的村民阻挡炼铅厂大门,阻止其开工,政府出面调解,最终以赔偿方式解决这类事件中赔偿成为惯例,村民容忍也成为了常态,官民矛盾趋于白热化。[3]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珉谷镇塔山村因为被征土地的原因发生民警冲突,20名村民遭到贞丰县法院抓捕,送进该县看守所关押。
新时代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可归结为转型农村社会中的参与型危机,基层政府权威丧失,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得不到基层民众的认可,导致农民非法参与增多,非制度性参与不规范,制度性参与的类型和性质单一。[4]
2、治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是一个调动公共资源应对危机的管理过程。[5]农村科技落后,信息沟通不畅达,缺乏有效的预警系统,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对出现危机的苗头难以识别。加之长期依靠县乡镇政府的指导,条块分割,不易形成互动。村镇干部习惯于依赖行政性指令来工作,先将事件上报政府,由政府制定政策和措施,错过最佳防御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除此以外,基层政府对事件的实情实施谎报、瞒报,导致上级政府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措施,进一步延缓事件的平息。
在事件治理中,政府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调动和下放需要一定时间,自救显得至关重要,由于农村地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力有效组织自救。再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性质也大相同。在对待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中,处置的模式千篇一律,大多倾向于使用警力,与农民直接对立,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
事件发生之后,迫于舆论的压力,政府往往通过一些强制性镇压或暂时安抚性的措施维持短暂的稳定,民众情绪并未及时疏导,农民的意见未得到及时的反馈,根本性问题尚未解决,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反而积累了更深层次的矛盾。
二、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优势
农村公共组织组织可以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提供政府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满足公民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必须重视农村公共组织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村公共组织参与社会事务。
1、农村公共组织发展概况
农村公共组织是一种集传统风俗文化,地缘宗族关系,情感和社会归属为一体的实体性组织。它掌握着丰富的资源,致力于发展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数量庞大,类型齐全,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6]农村公共组织的主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正式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专门性组织﹑村民议事会等;二是非正式组织,主要是农民的各类自治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妇女联合会等。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县合寨大队的果做等六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创立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随后农村公共组织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几乎所有农村都建立了公共组织。[7]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0年,我国已登记和未登记的乡村两级民间公共组织至少有300万个以上,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的2/3。而现如今,数目更庞大。[8]
2、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优势
伴随着基层民主的发展,农村公共组织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广东潮汕地区,代表宗族利益的“长老会”由于自身廉洁,具有良好的监督机制,该组织迅速发展,成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2006年,汕头市诏朝阳区西胪镇4•12警民冲突事件的解决,与波美村“长老会”的领导有密切联系。又比如在贵州省锦屏县圭叶村,一个位于大山深处的“五合章”理财小组,采用民主理财方式之后,村民过去对村干部种种财务问题的怀疑,现在没有了,群众也满意了。[9]
起着重要作用的农村公共组织都有一些显著的特点:第一,草根性,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是所在地的农民组成,代表农民利益。第二,服务的公益性,广泛性和直接性。第三,民主性,组织中的成员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民主协商原则处理大小事务。第四,具有权威的领导者,组织中的领导者都由农村中的族长,村长或对本村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精英式人物担任,具有广泛的熟人关系。
这些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群体性事件方面的优势。在危机爆发初期,这个阶段事件对社会尚不具有危害性,只要发现及时,处置得当,容易使事态得以控制和平息。农村公共组织散布在各个村庄,具有多层次覆盖整个农村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容易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上下联系一体化,一旦发现苗头不对,通知未发生危机的农村,第一时间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疏散人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为上一级部门的营救也赢得了时间。
发生前期的对立情绪不大,容易通过教育和疏导化干戈为玉帛。农村公共组织的草根性决定了它所起的作用远大于政府。公共组织利用熟人关系各个击破,努力使得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将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发生中期对立情绪较大,矛盾最为激烈,事态严重且发展速度快,处置难度大。农村公共组织可以主动与政府合作,软硬兼施,协助暴力机关镇压和平息事件。
后期不良后果已经发生,事态趋于缓和。这个阶段事态已经平息,尖锐矛盾冲突已经解决,但各种“新仇旧恨”的交织,或者好事者的煽动极易使参与者的情绪并不稳定,有可能导致事件的反弹和再度恶化。[10]因此农村公共组织作为一种消融机制,可充分利用自身的草根性和熟人关系,较快较易地深入群众。在决策咨询,人员救护,心里慰藉,后期反馈等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远优于政府,能够较快的恢复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也夯实了群众基础。在整个事件治理过程中,农村公共组织充当了政府与民众的桥梁,能有效搜集农民意见及时向政府政策和制度也可以通过公共组织向民众做出很好的表达和解释,将官民矛盾减小到最低程度,既方便政府行政,也有效实现农民政治诉求。
三、农村公共组织的未来之路
农村公共组织在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就我国的實际情况而言,农村公共组织的力量还很薄弱,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如何壮大和规范农村公共组织是一件社会各界长期密切关注并采取积极行动的事情。
第一,“自治”理念的增强。当前,农民民主自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没有自治意识和民主素质,推进自治组织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振兴农民首先就是要振奋农民的精神,主要工作在两方面: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提高全体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广大农民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法治观念。二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最终动力来源是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基础的强大,加快村民自治进程必须以经济发展为根本动力。
第二,农村公共组织在建设和运行中,要全面推行五大原则:公正、平等、公开、廉洁、法制。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这部著作中指出:“农村在现代化的政治生活中起着‘左右大局’的作用,‘农村兴起的性质’,亦即吸收农民参加政治体系的方式,能够决定今后的政治发展方向。”[11]无疑,在农村公共组织选举和维权事务中要贯彻“公正”原则,杜绝自治职能的异化。在村民权益上要坚持“公平”原则,这是农村公共组织运作的基础,组织内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大村务和财务开支上实行“公开”原则,这是农村公共组织的基本要求。在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上要坚持“法制”原则,对自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框架下进行,避免农村公共组织向秘密组织和黑恶势力发展。
第三,农村公共组织在实践中存在深层次的体制冲突。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公共组织与乡镇政府管理权力的冲突村。[12]现阶段农村公共组织是一个挂靠于政府的官方组织。乡镇管理的权力集中于政府,但权力运用范围却是整个村庄。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较协调时,乡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也较为协调。而当三者利益关系较紧张时,冲突就显现了。要真正落实农村公共组织的自主性,就要将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共组织作为平等的政治主体,来强化农村公共组织职权的刚性。
在农村这个小社会里,面对各项组织系统繁杂的工作,一定要有个领导核心,就是村党支部。农村公共组织要服从村党支部领导,村党支部要放手支持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党支部、村委会、农村公共组织三者相互制衡的新型联动机制,使农村公共组织的方向不至于偏离。因此现阶段农村公共组织的发展必须从官方组织到半官半民组织最终发展到到全民性的独立组织,是一个从干部治理—精英治理—村民自治逐步演进的过程。
结语: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的人口稳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良好的农村公共组织运行机制是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也将迅速发展,农村公共组织也会得到健全有效的发展,中国农村社会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作者简介:王璐(1989— ),女,安徽省黄山市人,安徽大学政治学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