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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当公众的目光探究中国企业家们的致富历程时,当国家迈向法治时代的步伐越来越快时,众多企业家们的财富大厦轰然倒塌,他们没有在烈火中锤炼成钢,而是在瞬间被融化消亡。造成他们不同命运结局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是,最终逾越法律底线而遭遇“法律风险门”,却是他们身败名裂的根本原因。
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反思和探讨这些中国企业家的沉浮与得失,希望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声叹息”,而应该是更多的启发和警示。
当今中国的商业界仍是一个潜规则横行的时期,正如文学家余秋雨对中国历史所观察的那样,“我们的历史太长、权谋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内幕太厚、口舌太贪、眼光太杂、预计太险。”因此企业经营对一切都“构思过度”。
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造就了富豪,富豪们也成为推动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富豪们争上富豪榜充分表明中国早已不是“人怕出名猪怕壮”的年代了,人们的财富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根本改变。资本家更不是被专政的对象,他们已经进入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议事机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不乏富豪身影。因此,富豪很容易成为公众人物,成为财富偶像。这也更需要富豪们自律,在做生意的同时,更多地想一想如何做人,做一个遵守普世道德规范的“财富公民”。
遗憾的是,许多富豪尤其是“问题富豪”,他们野蛮成长为财富巨人的同时,也变成了“道德矮子”。如何让他们的思想与他们的财富比肩而立?也许,这是未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陈同海游走在政商之间的企业家
在中国,企业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具有亦政亦商的双重身份。历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享受行政级别待遇,已经成为体制上的一个惯例。
他们究竟是企业家,还是官员?
陈同海,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6年起,陈同海先后担任过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宁波市代市长、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起任中石化总经理、董事长,并由副部级官员正式升格为正部级官员。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亦官亦商的身份错位
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不只是企业家,还是行政官员,比如陈同海,享受正部级待遇。很难去说到底他们是“官”还是“商”。
国有企业因为有政府的干预,会承担着更多的“国家利益”。但作为一个企业,也有其在市场上的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怎么去区分,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没有讨论清楚。
这些国企的负责人,在决策的时候,更多的是从政府的角度而非市场的角度来考量。“市场已经成为了从属的一个概念,而非主要的。”
对于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讲,这样的制度,明显存在着不公平。领导人既是商人,又是官员,拥有政府或党的背景,掌握了更多的行政资源。
陈同海被曝在任职中石化期间,一天的交际费用竟高达4万元。而他自己却放言:“每月交际费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而中石化强大的吸金能力,却和国家垄断的地位不无关系。
而企业领导人缺乏必要的约束也是导致他们容易“落马”的原因。对于企业家,可以由市场和法律来管理调节。而如果同时作为官员,他们就已经纳入到一个行政管理体系里,对于亦官亦商的他们,就不太好进行约束。
黄光裕三度问鼎中国首富的罪与罚
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曾三度问鼎中国首富,但这个传奇人物现在却沦落到身陷囹圄的境地。
三罪并罚被判14年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两亿元。2010年8月5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对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就其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黄光裕从一个小店主起家,逐步迈向成功之路并三度登上中国富豪排行榜首,又在顷刻间轰然倒塌沦为阶下囚。看到这样的悲剧,一方面为黄光裕本人的命运剧变遗憾,另一方面更担忧于这一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负面社会效应。
黄光裕的罪与罚
在法治社会,黄光裕为持续违法行为付出自由和金钱的代价,这是必然的。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关注黄光裕案,不能仅抱着娱乐或看客的心态,而应当从社会成因、防范机制等纵深层面分析和思考。毕竟,今天倒下了黄光裕,我们不希望明天再出李光裕、刘光裕……
黄光裕获罪,首先是他个人私欲膨胀、无视法律和规则的结果。作为商人,黄光裕的很多行为带有功利目的,这本应得到理解。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一个人以违反规则和法律并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谋求私利时,就应受到惩罚。
纵观一审法院认定黄光裕所犯之罪,其实都是“弱智型”犯罪,因为这些犯罪很容易引起外界和有关部门注意,很容易留下证据,很容易被查获。作为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首富,黄光裕居然无视这些常识和风险铤而走险,说明法律和规则在他心目中曾多么淡漠。
黄光裕的获罪,其实都源于同一个主观错误,即以为金钱万能。
一些富人迷信金钱,一些官员迷信权力,又源于这个社会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法制现状,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催生了非公平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又强化了金钱与权力对规则与法律的替代与压制意识。正是在金钱和权力对法律的凌驾中,黄光裕们不知不觉走进了自己构筑的囹圄。
黄光裕的悲剧,也和资本运营的非公平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时至今日,中国虽经数十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市场竞争的公平依然不够。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在立法参与、资源获取、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巨大差异。仅以黄光裕此番所触犯的行贿罪为例,他当初行贿商务部官员郭京毅,目的就是为了让有权者修改政策法规,以符合其企业并购的需要。
坐牢的黄光裕应该会有所自省,而社会也有必要作出反思。促进司法公平和执法公正,改善市场公平环境,可能避免更多的民营企业主和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误入漠视法律迷信金钱的泥潭。
顾雏军 从疯狂走向殒灭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顾雏军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资本玩家趋于疯狂
第一宗罪:“空手套白狼”
2001年5月,顾雏军准备收购科龙电器。当时的收购价是5.6亿元。按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法人股必须是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收购价款2倍的公司。顾雏军为此设立了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总额达到了收购科龙需要的12亿元,但是其中无形资产占比75%,不满足当时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总资产20%”的要求。
2002年5月14日,顾雏军指使下属,在顺德容桂农信社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分别倒款1.5亿元、1.6亿元、1.7亿元、1.8亿元,以倒账4次的形式取得了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的进账单。一天之内,顾雏军把1.87亿元放大为6.6亿元。为了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顾雏军还签署了一份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6.6亿元的《供货协议书》,时间倒签为倒账的前两日即5月12日。
法院终审认定,顾雏军等4人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过程中,虚报了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宗罪:“报表上的游戏”
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前,作为上市公司的科龙电器已是负债累累。科龙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显示,科龙电器于2000年和2001年连续两年亏损。顾雏军接手后,2002年科龙大幅扭亏为盈,利润总额为1亿多元。到了2003年利润更是翻了一番,达到了2亿多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却证明,这不过是报表上的数字游戏。法院终审认定,顾雏军等6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务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6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宗罪:“企业成提款机”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指示下属以其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其余8亿元为现金出资。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顾雏军指示下属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从深圳格林柯尔筹款1亿余元,从江西科龙内部划拨4000万元,并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向扬州中行贷款约4亿元。顾雏军指示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
法院还查明,2005年3、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要求扬州机电在同年4月26日前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工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4月25日,扬州机电将上述款项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扬州格林柯尔为顾雏军父子占有全部股份。
财技与经营,谁轻谁重?
短短4年时间,顾雏军曾构筑了一个家电产业帝国,他因此几乎被看作整个冰箱行业的偶像。但由于他一度大胆和肆无忌惮的“资本运作”,终于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他的身上,人们看到了过去1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和证券业界的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以及“潜规则”。
在某种意义上,顾雏军作为收购国企的试水者,其结局也给国有企业改革探索之路留下了积极的符号意义。
顾雏军感兴趣的那些企业在被收购之前,大都债台高筑、风雨飘摇。正是顾雏军把一个个陷于困境的企业重新带进了最具活力的公司行列,他因此被认为“在国企改制中作出了巨大贡献”,甚至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被看作是“解决国企危机的救星”。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国有企业改革体现全民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深入推敲。而对于国内主流经济学家争论的产权改革问题,还有待正在推进的改革作进一步验证。
刘益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北京知名中介公司中大恒基的前董事长刘益良因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与其一起获刑的还有他的哥哥刘永科及原中大恒基的15名高层。
指控:纠集数十手下暴力抢活
据检方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刘益良在经营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以他为首的犯罪集团。公诉书显示,2003年2月间,因与安贞华联发生纠纷,刘益良随后纠集十余名中大恒基员工围堵安贞华联南门,并指使员工用链锁将玻璃门锁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之后,刘益良还以此向安贞华联强行索得现金5000元。2005年11月与北京置换家园公司发生房屋代销纠纷,他的手下霍永光纠集30多名中大恒基员工到置换家园公司办公室,对该公司员工进行殴打,强行让置换家园公司退还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现金8万元。同时,霍永光等人又向该公司强行索得现金2万元。
庭审:拒不认罪称是正当防卫
2007年11月的一天,在经过3个多月的秘密调查后,北京警方在中大恒基位于海淀区的总部将刘益良和其团伙中的10余名骨干成员抓获。
2009年9月10日,刘益良等17人在海淀法院受审。被检方指控犯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等罪名。检方认为,刘益良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与刘益良一同受审的,除他的亲哥哥刘永科外,其余15人是中大恒基事业一部、二部、三部、四部总经理以及部分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及部分工作人员。
两次庭审,刘益良均坚称自己无罪,称指控内容中只有两件事与他有关,且事出有因,“是对方先出手,我才正当防卫。”刘益良表示,其他的事情都是手下做的,自己并不知情。
二次入狱
海淀法院对刘益良等17名被告人集体进行了宣判。刘益良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共获有期徒刑8年,其兄刘永科被判有期徒刑4年,主要干将霍永光被判7年有期徒刑,其他14名原中大恒基高层则分别获刑1年至3年不等。
据报道,刘益良在河南老家时叫刘永学(音)。1990年,因发生争执,他举枪乱射并在逃跑途中打死一名协警。1991年,刘永学被判7年,后又追加4年。1996年,在服刑不到5年后,刘永学假释出狱。1997年到京创办了中大恒基。
中国富豪群体难为青年人榜样
面对富豪一个接一个落马,一些人认为这降低了人们对中国富豪的尊敬,还有人表示已经不再大惊小怪。一位被采访者说:“对于这些事情我并不震惊,因为我对中国大陆富豪的印象本来就不好。”还有人认为:“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富豪,尤其是国际富豪,他们是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财富的手段比较合法、正常,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尊重。中国大陆富豪获得第一桶金,不少都是通过违规的、灰色的方式,钻制度的空子,因此很难获得人们的尊敬和认同。”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站联合进行了一项关于“青年人眼中的中国富豪”的调查,调查的结果令人担忧。
在3990名参与者中,有66.75%的人认为,中国富人的整体品质是“很差”或者“较差”,认为中国富人整体品质“好”或者“较好”的,只占3.95%。那么,这是对中国大陆富豪们的误解还是真实写照?
“中国富翁的社会形象不高,整体的正面形象还没有树立起来,社会荣誉度不高,反映了中国大陆的富翁素质不高,他们的社会价值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这组数据说明了一些问题。
不过,对中国大陆富人的评价不高,并不代表年轻人持有盲目的“仇富”心理。调查中发现,被访者对富人本身并没有敌意,而是对富人的发家方式,以及成为富豪后的一些所作所为反感。
当公众的目光探究中国企业家们的致富历程时,当国家迈向法治时代的步伐越来越快时,众多企业家们的财富大厦轰然倒塌,他们没有在烈火中锤炼成钢,而是在瞬间被融化消亡。造成他们不同命运结局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是,最终逾越法律底线而遭遇“法律风险门”,却是他们身败名裂的根本原因。
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反思和探讨这些中国企业家的沉浮与得失,希望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声叹息”,而应该是更多的启发和警示。
当今中国的商业界仍是一个潜规则横行的时期,正如文学家余秋雨对中国历史所观察的那样,“我们的历史太长、权谋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内幕太厚、口舌太贪、眼光太杂、预计太险。”因此企业经营对一切都“构思过度”。
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造就了富豪,富豪们也成为推动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富豪们争上富豪榜充分表明中国早已不是“人怕出名猪怕壮”的年代了,人们的财富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根本改变。资本家更不是被专政的对象,他们已经进入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议事机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不乏富豪身影。因此,富豪很容易成为公众人物,成为财富偶像。这也更需要富豪们自律,在做生意的同时,更多地想一想如何做人,做一个遵守普世道德规范的“财富公民”。
遗憾的是,许多富豪尤其是“问题富豪”,他们野蛮成长为财富巨人的同时,也变成了“道德矮子”。如何让他们的思想与他们的财富比肩而立?也许,这是未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课题。
陈同海游走在政商之间的企业家
在中国,企业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具有亦政亦商的双重身份。历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享受行政级别待遇,已经成为体制上的一个惯例。
他们究竟是企业家,还是官员?
陈同海,男,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6年起,陈同海先后担任过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宁波市代市长、宁波市市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起任中石化总经理、董事长,并由副部级官员正式升格为正部级官员。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亦官亦商的身份错位
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不只是企业家,还是行政官员,比如陈同海,享受正部级待遇。很难去说到底他们是“官”还是“商”。
国有企业因为有政府的干预,会承担着更多的“国家利益”。但作为一个企业,也有其在市场上的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怎么去区分,这个问题到现在还没有讨论清楚。
这些国企的负责人,在决策的时候,更多的是从政府的角度而非市场的角度来考量。“市场已经成为了从属的一个概念,而非主要的。”
对于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讲,这样的制度,明显存在着不公平。领导人既是商人,又是官员,拥有政府或党的背景,掌握了更多的行政资源。
陈同海被曝在任职中石化期间,一天的交际费用竟高达4万元。而他自己却放言:“每月交际费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而中石化强大的吸金能力,却和国家垄断的地位不无关系。
而企业领导人缺乏必要的约束也是导致他们容易“落马”的原因。对于企业家,可以由市场和法律来管理调节。而如果同时作为官员,他们就已经纳入到一个行政管理体系里,对于亦官亦商的他们,就不太好进行约束。
黄光裕三度问鼎中国首富的罪与罚
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曾三度问鼎中国首富,但这个传奇人物现在却沦落到身陷囹圄的境地。
三罪并罚被判14年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光裕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两亿元。2010年8月5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对黄光裕进行法律起诉,就其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寻求赔偿。
黄光裕从一个小店主起家,逐步迈向成功之路并三度登上中国富豪排行榜首,又在顷刻间轰然倒塌沦为阶下囚。看到这样的悲剧,一方面为黄光裕本人的命运剧变遗憾,另一方面更担忧于这一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负面社会效应。
黄光裕的罪与罚
在法治社会,黄光裕为持续违法行为付出自由和金钱的代价,这是必然的。但更重要的问题是,关注黄光裕案,不能仅抱着娱乐或看客的心态,而应当从社会成因、防范机制等纵深层面分析和思考。毕竟,今天倒下了黄光裕,我们不希望明天再出李光裕、刘光裕……
黄光裕获罪,首先是他个人私欲膨胀、无视法律和规则的结果。作为商人,黄光裕的很多行为带有功利目的,这本应得到理解。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一个人以违反规则和法律并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谋求私利时,就应受到惩罚。
纵观一审法院认定黄光裕所犯之罪,其实都是“弱智型”犯罪,因为这些犯罪很容易引起外界和有关部门注意,很容易留下证据,很容易被查获。作为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首富,黄光裕居然无视这些常识和风险铤而走险,说明法律和规则在他心目中曾多么淡漠。
黄光裕的获罪,其实都源于同一个主观错误,即以为金钱万能。
一些富人迷信金钱,一些官员迷信权力,又源于这个社会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法制现状,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催生了非公平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又强化了金钱与权力对规则与法律的替代与压制意识。正是在金钱和权力对法律的凌驾中,黄光裕们不知不觉走进了自己构筑的囹圄。
黄光裕的悲剧,也和资本运营的非公平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时至今日,中国虽经数十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市场竞争的公平依然不够。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在立法参与、资源获取、政策保障、政府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巨大差异。仅以黄光裕此番所触犯的行贿罪为例,他当初行贿商务部官员郭京毅,目的就是为了让有权者修改政策法规,以符合其企业并购的需要。
坐牢的黄光裕应该会有所自省,而社会也有必要作出反思。促进司法公平和执法公正,改善市场公平环境,可能避免更多的民营企业主和其他非国有经营主体误入漠视法律迷信金钱的泥潭。
顾雏军 从疯狂走向殒灭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顾雏军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资本玩家趋于疯狂
第一宗罪:“空手套白狼”
2001年5月,顾雏军准备收购科龙电器。当时的收购价是5.6亿元。按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收购法人股必须是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收购价款2倍的公司。顾雏军为此设立了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总额达到了收购科龙需要的12亿元,但是其中无形资产占比75%,不满足当时公司法“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总资产20%”的要求。
2002年5月14日,顾雏军指使下属,在顺德容桂农信社将来自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天津格林柯尔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分别倒款1.5亿元、1.6亿元、1.7亿元、1.8亿元,以倒账4次的形式取得了天津格林柯尔投资顺德格林柯尔共计6.6亿元的进账单。一天之内,顾雏军把1.87亿元放大为6.6亿元。为了顺利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顾雏军还签署了一份顺德格林柯尔向天津格林柯尔购买制冷剂预付货款6.6亿元的《供货协议书》,时间倒签为倒账的前两日即5月12日。
法院终审认定,顾雏军等4人在完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登记手续、降低无形资产比例过程中,虚报了货币注册资金6.6亿元,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宗罪:“报表上的游戏”
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前,作为上市公司的科龙电器已是负债累累。科龙公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显示,科龙电器于2000年和2001年连续两年亏损。顾雏军接手后,2002年科龙大幅扭亏为盈,利润总额为1亿多元。到了2003年利润更是翻了一番,达到了2亿多元。
法院查明的事实却证明,这不过是报表上的数字游戏。法院终审认定,顾雏军等6人向社会提供上市公司虚假的财务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对社会作出了错误的诱导,给股东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失。6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宗罪:“企业成提款机”
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指示下属以其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其余8亿元为现金出资。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顾雏军指示下属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从深圳格林柯尔筹款1亿余元,从江西科龙内部划拨4000万元,并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向扬州中行贷款约4亿元。顾雏军指示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
法院还查明,2005年3、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要求扬州机电在同年4月26日前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工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4月25日,扬州机电将上述款项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扬州格林柯尔为顾雏军父子占有全部股份。
财技与经营,谁轻谁重?
短短4年时间,顾雏军曾构筑了一个家电产业帝国,他因此几乎被看作整个冰箱行业的偶像。但由于他一度大胆和肆无忌惮的“资本运作”,终于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他的身上,人们看到了过去1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和证券业界的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以及“潜规则”。
在某种意义上,顾雏军作为收购国企的试水者,其结局也给国有企业改革探索之路留下了积极的符号意义。
顾雏军感兴趣的那些企业在被收购之前,大都债台高筑、风雨飘摇。正是顾雏军把一个个陷于困境的企业重新带进了最具活力的公司行列,他因此被认为“在国企改制中作出了巨大贡献”,甚至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被看作是“解决国企危机的救星”。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国有企业改革体现全民利益的最大化还需要深入推敲。而对于国内主流经济学家争论的产权改革问题,还有待正在推进的改革作进一步验证。
刘益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北京知名中介公司中大恒基的前董事长刘益良因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与其一起获刑的还有他的哥哥刘永科及原中大恒基的15名高层。
指控:纠集数十手下暴力抢活
据检方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刘益良在经营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以他为首的犯罪集团。公诉书显示,2003年2月间,因与安贞华联发生纠纷,刘益良随后纠集十余名中大恒基员工围堵安贞华联南门,并指使员工用链锁将玻璃门锁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之后,刘益良还以此向安贞华联强行索得现金5000元。2005年11月与北京置换家园公司发生房屋代销纠纷,他的手下霍永光纠集30多名中大恒基员工到置换家园公司办公室,对该公司员工进行殴打,强行让置换家园公司退还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现金8万元。同时,霍永光等人又向该公司强行索得现金2万元。
庭审:拒不认罪称是正当防卫
2007年11月的一天,在经过3个多月的秘密调查后,北京警方在中大恒基位于海淀区的总部将刘益良和其团伙中的10余名骨干成员抓获。
2009年9月10日,刘益良等17人在海淀法院受审。被检方指控犯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等罪名。检方认为,刘益良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与刘益良一同受审的,除他的亲哥哥刘永科外,其余15人是中大恒基事业一部、二部、三部、四部总经理以及部分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及部分工作人员。
两次庭审,刘益良均坚称自己无罪,称指控内容中只有两件事与他有关,且事出有因,“是对方先出手,我才正当防卫。”刘益良表示,其他的事情都是手下做的,自己并不知情。
二次入狱
海淀法院对刘益良等17名被告人集体进行了宣判。刘益良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共获有期徒刑8年,其兄刘永科被判有期徒刑4年,主要干将霍永光被判7年有期徒刑,其他14名原中大恒基高层则分别获刑1年至3年不等。
据报道,刘益良在河南老家时叫刘永学(音)。1990年,因发生争执,他举枪乱射并在逃跑途中打死一名协警。1991年,刘永学被判7年,后又追加4年。1996年,在服刑不到5年后,刘永学假释出狱。1997年到京创办了中大恒基。
中国富豪群体难为青年人榜样
面对富豪一个接一个落马,一些人认为这降低了人们对中国富豪的尊敬,还有人表示已经不再大惊小怪。一位被采访者说:“对于这些事情我并不震惊,因为我对中国大陆富豪的印象本来就不好。”还有人认为:“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富豪,尤其是国际富豪,他们是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财富的手段比较合法、正常,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尊重。中国大陆富豪获得第一桶金,不少都是通过违规的、灰色的方式,钻制度的空子,因此很难获得人们的尊敬和认同。”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站联合进行了一项关于“青年人眼中的中国富豪”的调查,调查的结果令人担忧。
在3990名参与者中,有66.75%的人认为,中国富人的整体品质是“很差”或者“较差”,认为中国富人整体品质“好”或者“较好”的,只占3.95%。那么,这是对中国大陆富豪们的误解还是真实写照?
“中国富翁的社会形象不高,整体的正面形象还没有树立起来,社会荣誉度不高,反映了中国大陆的富翁素质不高,他们的社会价值本身存在很多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这组数据说明了一些问题。
不过,对中国大陆富人的评价不高,并不代表年轻人持有盲目的“仇富”心理。调查中发现,被访者对富人本身并没有敌意,而是对富人的发家方式,以及成为富豪后的一些所作所为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