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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在追诉标准的把握上存在着混乱,虽然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但这些形式化标准仍存在规范本质导向不明确的问题,且争议颇多。202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做了进一步修正,仍然没有解决该罪在实践与理论上的根本矛盾。问题关键在于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罪质,而既往相关理论多忽略了该罪所涉社会生活场域自身的运行逻辑。结合金融活动的运行逻辑,骗取贷款罪之罪质应以\"信用风险\"为核心加以理解,并进而经由这种风险逻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