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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传统理论包括地域主义和普遍主义,两者各自的封闭性和理想化都无法满足目前跨国破产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折中的新实用主义可以较好地协调本国利益和国际合作这两种诉求。基于这一理论,我国应扬弃地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联合国、欧盟的经验,完善和细化我国跨国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明确跨国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和效力,赋予外国破产管理人相应资格和职权,确定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范围、依据和条件,确定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救济措施和效力范围,从而为"一带一路"和双向投资大国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