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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娟(1990.05-),女,汉族,山东省菏泽,在读研究生,烟台大学,经济法。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也成为了大众热议的话题。弱势群体被不断的提及并且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分析弱势群体问题。本文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以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为例来探讨关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弱势群体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探讨了弱势群体的整体界定,消费者这种弱势群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复杂界定以及其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影响因素。同时本文还对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做了区分,对消费者能作为经济法中弱势群体的原因、体现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讨论。最后文章从政府、社会、消费者等各方面提出了对消费者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弱势群体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弱势群体是近几年来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很多领域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也有很多学者将其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生活困难群体。对于什么是弱势群体,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从不同角度分析。虽然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考察的视角有所差异,但现在社会学界和社会政策界已经就其定义达成了共识,认为所谓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由于群体的力量和权利相对较弱,其直接导致获取社会财富时较为困难,它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他们具有经济上低收入,生活上贫困,政治上低影响力,社会上地位低,心理上比较敏感,心理承受能力比较脆弱等特征。以下以消费者为例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主体中消费者弱势群体的细分
消费者相对于强大的经营者来说确实处于弱势地位,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笼统的认为所有的消费者都被当然的认为是弱势群体,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不管是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在其他部门法领域还是在其他方面都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例如从区域的不同来看,农村消费者相对于城市消费者来说又是另一个消费者弱势群体,而从不同行业划分的话还会出现食品消费者、药品消费者等等。
三、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弱势群体的原因、体现
1、承担的风险大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消费者的承担的风险比经营者大。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风险外,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因为消费品本身可能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由此看来,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也必然认定其为经济法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受经济法的保护。
2、买卖双方利益不平衡
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時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能够及时的理解商品的一些确切的功能以及实用的效用,也不能够很确切的了解到商品是否发挥其最大的价值。买卖双方的利益并不平衡,从而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局面,也是导致其为经济法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
3、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这是消费者作为经济法弱势群体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现在高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等的出现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人们之间的交流以及信息的传递大多通过电子设备。同时一些重要的信息也通过高科技予以控制。但同时也可以说它也拉大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人们慢慢的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人人之间的交流少了,买卖双方从之前彼此了解到彼此都是陌生人,这也就加大了商品交易的风险,那么对于商品的信息作为普通消费者更是知之甚少。
4、经营者可能处于垄断的地位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垄断者支配市场,消费者无其他选择,不得不购买垄断者提供的产品,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消费品。经营者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地位,为了获得更大利润经营者们想尽办法垄断市场使自己的商品占据至高地位,而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所需不得不顺从经营者的意愿,购买即便其认为是物超所值的商品,这也充分体现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公平,体现消费者在市场秩序中的被动,进一步说明消费者在经济法视野中所处于的弱势地位。
四、完善我国对消费者弱势群体保护的经济法对策
1、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救助机制
对弱势群体建立司法救助是指给予弱势群体特殊的法律保护,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组织和机构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和支持弱势群体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救助机制,支持帮助弱势群体中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却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有效保障,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见当今政府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视。我们虽然应经建立了法律援助机制,但相对于弱势群体的还远远不够,法律援助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法律服务。建立司法救助机制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工作落实到实处,防止对弱势群体利益侵害的蔓延。
2、对弱势群体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消费者只有正确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才可以有针对性的去找途径进行维权。要让消费者明白自己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怎么办,应该需要搜集什么证据,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等等。同时还应该让消费者明白如果找经销商协商不成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来帮助解决。
3.消费者自身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自身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而法律意识,不断优化自己,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不断提升自己的休养,努力是自己缩小与强者的差距。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用合法有效地途径来解决生活中面临的一系列纠纷。
五、结语
综上,对弱势群体问题的探讨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工作,它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国家推行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用有针对性的经济法来解决经济法中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这不但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人权保护状况的改善。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应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加大对消费者这样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从经济法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弱势群体也显得颇为重要。我们应该高度关注我们的市场、社会的秩序,充分保障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参考文献:
[1]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2]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刚要.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
[3]单飞跃.经济法[M].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177
[4]林钢.周振微.浅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J].载《贵州日报》.2002(9).
[5]蒋悟真.《经济法的理论转型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马俊彦.《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经大学报》,004年第2期.
[7]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 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也成为了大众热议的话题。弱势群体被不断的提及并且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他们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分析弱势群体问题。本文主要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以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为例来探讨关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弱势群体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探讨了弱势群体的整体界定,消费者这种弱势群体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复杂界定以及其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影响因素。同时本文还对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做了区分,对消费者能作为经济法中弱势群体的原因、体现的问题做了进一步讨论。最后文章从政府、社会、消费者等各方面提出了对消费者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政策。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弱势群体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弱势群体是近几年来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很多领域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也有很多学者将其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生活困难群体。对于什么是弱势群体,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从不同角度分析。虽然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考察的视角有所差异,但现在社会学界和社会政策界已经就其定义达成了共识,认为所谓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由于群体的力量和权利相对较弱,其直接导致获取社会财富时较为困难,它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他们具有经济上低收入,生活上贫困,政治上低影响力,社会上地位低,心理上比较敏感,心理承受能力比较脆弱等特征。以下以消费者为例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主体中消费者弱势群体的细分
消费者相对于强大的经营者来说确实处于弱势地位,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笼统的认为所有的消费者都被当然的认为是弱势群体,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不管是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在其他部门法领域还是在其他方面都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例如从区域的不同来看,农村消费者相对于城市消费者来说又是另一个消费者弱势群体,而从不同行业划分的话还会出现食品消费者、药品消费者等等。
三、消费者作为经济法的弱势群体的原因、体现
1、承担的风险大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消费者的承担的风险比经营者大。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风险外,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因为消费品本身可能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风险。由此看来,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也必然认定其为经济法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受经济法的保护。
2、买卖双方利益不平衡
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時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够保障自己的利益,不能够及时的理解商品的一些确切的功能以及实用的效用,也不能够很确切的了解到商品是否发挥其最大的价值。买卖双方的利益并不平衡,从而使消费者处于被动局面,也是导致其为经济法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
3、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这是消费者作为经济法弱势群体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现在高科技的发展,电子产品等的出现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人们之间的交流以及信息的传递大多通过电子设备。同时一些重要的信息也通过高科技予以控制。但同时也可以说它也拉大了人们之间的距离,人们慢慢的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人人之间的交流少了,买卖双方从之前彼此了解到彼此都是陌生人,这也就加大了商品交易的风险,那么对于商品的信息作为普通消费者更是知之甚少。
4、经营者可能处于垄断的地位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垄断者支配市场,消费者无其他选择,不得不购买垄断者提供的产品,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消费品。经营者在市场中占绝对优势地位,为了获得更大利润经营者们想尽办法垄断市场使自己的商品占据至高地位,而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所需不得不顺从经营者的意愿,购买即便其认为是物超所值的商品,这也充分体现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公平,体现消费者在市场秩序中的被动,进一步说明消费者在经济法视野中所处于的弱势地位。
四、完善我国对消费者弱势群体保护的经济法对策
1、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救助机制
对弱势群体建立司法救助是指给予弱势群体特殊的法律保护,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组织和机构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和支持弱势群体以自己的名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这样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救助机制,支持帮助弱势群体中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却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有效保障,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见当今政府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视。我们虽然应经建立了法律援助机制,但相对于弱势群体的还远远不够,法律援助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法律服务。建立司法救助机制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工作落实到实处,防止对弱势群体利益侵害的蔓延。
2、对弱势群体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法宣传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消费者只有正确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才可以有针对性的去找途径进行维权。要让消费者明白自己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怎么办,应该需要搜集什么证据,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等等。同时还应该让消费者明白如果找经销商协商不成还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来帮助解决。
3.消费者自身应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自身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而法律意识,不断优化自己,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不断提升自己的休养,努力是自己缩小与强者的差距。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用合法有效地途径来解决生活中面临的一系列纠纷。
五、结语
综上,对弱势群体问题的探讨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工作,它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国家推行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用有针对性的经济法来解决经济法中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这不但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人权保护状况的改善。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应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度,加大对消费者这样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从经济法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弱势群体也显得颇为重要。我们应该高度关注我们的市场、社会的秩序,充分保障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参考文献:
[1]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2]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刚要.中国检查出版社,2006.
[3]单飞跃.经济法[M].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177
[4]林钢.周振微.浅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J].载《贵州日报》.2002(9).
[5]蒋悟真.《经济法的理论转型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马俊彦.《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经大学报》,004年第2期.
[7]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