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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美国投资移民由于投资门槛低、无移民监和语言要求,吸引了大量中国投资考;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也吸引中国投资考海外置业。但我国外汇管制使大额资金跨境划转受限。2013年3月,中行推出“优汇通”业务,我国居民跨境汇款不受现有结售汇及汇款业务限制,单笔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人民币。2014年7月受央视报道影响中行停办“优汇通”业务。业务停办后,我国居民的正常投资只能通过地下钱庄或考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划转,不仅违反我国反洗钱法,更因资金划转渠道不合法在国外面临反洗钱调查,本文尝试以美国为例,对我国居民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需求进行分析,配合中行临沂分行办理“优汇通”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 投资移民 海外置业 优汇通 反洗钱 民事没收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j.cnki.1009-0592.2016.12.323
一、我国居民美国投资移民和海外置业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需求
美国投资移民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的一种行为,一般投资5年后返还,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所需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投资区域中心的金额为50万美元。美国是中国居民海外移民首选的目的国,2000-2013年,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大陆人口约为90.3万人。中国投资者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后,需要将50-100万美元投资款、项目发行费等汇款至美国政府EB5项目合同中指定的监管账户。
近年来,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据美国全国地产经纪商协会(NAR)的统计,2015年中国人投资到海外房地产的资金总额达到286亿美元,比2009年的41亿美元增加了逾50倍,最受中国人青睐的购房目的地就是美国。从2015年1月至今,美国房价已经上涨8.2%,这种稳健的复苏让不少中国投资者认为,购买美国房产是较好的一种投资方式。中国投资者在选择房产后,需要将购房款汇至境外。
二、美国投资移民与海外购置房产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途径
我国居民美国投资移民和海外置业进行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蚂蚁搬家式汇款
每人“凑人头”向境外汇款5万美元。例如,谢女士在美国购买了一套学区房,需要向美国汇款支付100万美元购房款项,按照中国现有外汇管理政策,每人每年向国外汇款最高额度为5万美元,谢女士找了她的亲戚朋友和同学共20个人帮她向国外汇款,她先把人民币转给他们,每人帮她换5万美元汇往美国。由于各家银行对多个不同账户间向海外同一账户的汇款进行反洗钱监管核查,谢女士足足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才将这笔100万美元的跨境汇款完成。谢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外管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按规定银行应不予办理。
(二)地下钱庄“洗钱”
地下钱庄往往通过“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对敲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境内的“客户”将人民币转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便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的外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外账户。虽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但香港实施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政策,进行私人兑换和私人资金往来属于合法。
(三)搭虚假贸易“慢车”,虚增进口价格致使国内资金外流
一些私营企业的业主,往往采取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用“高报进口、少报出口”等方式将资金留在海外。比如报关进口某批医疗器械,每个医疗器械价格为1万美元,应报关货物价值在1亿美元,企业报关时将价格提高到2万美元,虚增的1亿美元就让国内的资金搭了“便车”。
(四)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混出去”
拥有私营企业的业主也可以借助直接投资境外公司股权或矿产项目向境外转移资金。向境外投资的项目估值高低没有评价标准进行参考,很容易将个人资产混入境外投资的资金转至境外。虽然海外投资目审批需要通过外管局、商务部或者发改委,但是只要外汇来源手续齐全都能顺利获得通过。
无论是蚂蚁搬家方式、还是地下钱庄“洗钱”、或者虚增进口价格外流资金、甚至海外并购“混出去”向境外转移资金,都是我国反洗钱法中禁止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居民投资移民和海外置业又存在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需求,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无法满足需求,我国没有提供大额资金跨境划转的合法途径,投资者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三、美国政府对洗钱的处罚措施
美国政府对洗钱犯罪处罚异常严厉,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包括民事没收和刑事没收两种。
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是美国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享有联邦执法权的机构,如负责毒品案件的美国毒品管理局(DEA)、主管诈骗案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D、负责枪支等武器案件的美国酒精、烟草、武器、和爆炸物品管理局(ATE)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所扣押的拟被没收财产按行政或“非司法”程序实施的没收。执法机关只需向拟被沒收财产的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发出财产将被收归政府的通知,如果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向政府提出异议,美国政府即可宣告对该财产的没收。该宣告与司法没收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民事没收被告不是人,而是物,只要证明有关财物的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司法机构即可进行冻结、扣押或没收。即使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失踪、死亡或者被监禁在其他国家、甚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还未知的情形下,也可直接对该犯罪资产进行没收。
美国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主要司法机构主要包括:美国司法部管辖“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及美国财政部管辖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上述机构均有权限对非法转移至美国涉嫌洗钱的资产进行司法调查,执行民事没收或者提起司法诉讼进行刑事没收。2013年,美国司法部曾以洗钱罪起诉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并且拍卖陈致中在美国的两处豪宅,共获得210万美元的拍买收入,美国司法部没收了其中的85%既178.5万美元。虽然陈致中购置豪宅的钱来自陈水扁任上的贪污行为,台湾当局也只能以配合美方调查为由要求请求“酌情”分享其中15%既31.5万美元没收资产。也就是说,我国公民的合法资产以上述几种途径转入美国后,美国司法机构可以依据美国法律对这类涉嫌洗钱的资产予以民事没收或者提起司法诉讼进行刑事没收,我国只能按照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作出的“贡献”,要求美国“酌情”返还部分资产。重大协助通常的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通常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四、中行临沂分行办理“优汇通”案例
2013年12月27日,中行临沂分行办理首笔“优汇通”业务,客户为程XX,男,40岁,某私营企业主,办理50万美元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跨境汇款总金额为3370394.47元人民币;2014年3月20日,临沂分行办理第二单“优汇通”业务,客户为张XX,女,45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办理50万美元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跨境汇款总金额为3462290.30元人民币;2014年5月9日,临沂分行办理每三单“优汇通”业务,客户为郑XX,男,65岁,某私营企业入股股东,办理20万美元新西兰移居项目,跨境汇款总金额为1342561.28元人民币。
中行在办理“优汇通”业务过程中,均严格按照中行总行《关于试点推出“中银财富优汇通”跨境金融增值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对客户职业、背景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办理客户多为私人业主或企业股东,公务员或者來自公务员家庭的客户不予办理;对于资金来源,要求客户按照三类资金来源,提供合理的资金来源证明,主要包括:
1.完税类,需提供个人完税证明、房产销售完税证明等合法收入的完税证明。
2.银行贷款类,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等。
3.企业分红或借款类,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股东会决议、企业分红证明、企业借款证明等。中行对汇款用途也进行严格审核,大额跨境汇款仅限投资移民与海外购置房产两项定向用途。
其中,投资移民项目,需提供与移民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移居海外的项目合同(或海外移民局相关批复文件);海外购房项目,需提供海外购房合同、首期款证明等相关背景材料。所有客户交易均遵照反洗钱相关制度进行监控。客户在办理“优汇通”业务时,必须亲自到经办网点办理。
2013年全年中行“优汇通”全辖总计办理2485笔,汇款金额为90.33亿人民币,其中,向美国汇款金额为53.53亿人民币,占比达到59.25%。2014年1季度,中行全辖总计办理“优汇通”业务765笔,总金额为30,86亿人民币,其中,向美国的汇款金额为15,12亿,占比达到49.13%。以投资移民为目的的汇款占所有汇款总量的82.11%,而投资移民汇款中美国投资移民占比较高。
投资移民款项来源的合法性是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反洗钱调查关注的重点,这使我国居民用于投资移民的资金处于不利境地,而通过“优汇通”业务办理大额资金跨境汇款,因客户背景、资金来源、汇款途径均经过严格审核,可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鉴于美国对我国的遏制性战略决策,我国政府应未雨绸缪,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为我国居民的海外正常投资提供安全、合法的跨境大额资金划转途径,正因如此,重启“优汇通”业务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投资移民 海外置业 优汇通 反洗钱 民事没收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j.cnki.1009-0592.2016.12.323
一、我国居民美国投资移民和海外置业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需求
美国投资移民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的一种行为,一般投资5年后返还,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所需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投资区域中心的金额为50万美元。美国是中国居民海外移民首选的目的国,2000-2013年,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大陆人口约为90.3万人。中国投资者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后,需要将50-100万美元投资款、项目发行费等汇款至美国政府EB5项目合同中指定的监管账户。
近年来,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据美国全国地产经纪商协会(NAR)的统计,2015年中国人投资到海外房地产的资金总额达到286亿美元,比2009年的41亿美元增加了逾50倍,最受中国人青睐的购房目的地就是美国。从2015年1月至今,美国房价已经上涨8.2%,这种稳健的复苏让不少中国投资者认为,购买美国房产是较好的一种投资方式。中国投资者在选择房产后,需要将购房款汇至境外。
二、美国投资移民与海外购置房产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途径
我国居民美国投资移民和海外置业进行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蚂蚁搬家式汇款
每人“凑人头”向境外汇款5万美元。例如,谢女士在美国购买了一套学区房,需要向美国汇款支付100万美元购房款项,按照中国现有外汇管理政策,每人每年向国外汇款最高额度为5万美元,谢女士找了她的亲戚朋友和同学共20个人帮她向国外汇款,她先把人民币转给他们,每人帮她换5万美元汇往美国。由于各家银行对多个不同账户间向海外同一账户的汇款进行反洗钱监管核查,谢女士足足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才将这笔100万美元的跨境汇款完成。谢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外管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要求,按规定银行应不予办理。
(二)地下钱庄“洗钱”
地下钱庄往往通过“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对敲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境内的“客户”将人民币转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便通知境外合伙人,按照汇率将相应的外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外账户。虽然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但香港实施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政策,进行私人兑换和私人资金往来属于合法。
(三)搭虚假贸易“慢车”,虚增进口价格致使国内资金外流
一些私营企业的业主,往往采取借助虚假的境外贸易合同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用“高报进口、少报出口”等方式将资金留在海外。比如报关进口某批医疗器械,每个医疗器械价格为1万美元,应报关货物价值在1亿美元,企业报关时将价格提高到2万美元,虚增的1亿美元就让国内的资金搭了“便车”。
(四)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混出去”
拥有私营企业的业主也可以借助直接投资境外公司股权或矿产项目向境外转移资金。向境外投资的项目估值高低没有评价标准进行参考,很容易将个人资产混入境外投资的资金转至境外。虽然海外投资目审批需要通过外管局、商务部或者发改委,但是只要外汇来源手续齐全都能顺利获得通过。
无论是蚂蚁搬家方式、还是地下钱庄“洗钱”、或者虚增进口价格外流资金、甚至海外并购“混出去”向境外转移资金,都是我国反洗钱法中禁止的行为。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居民投资移民和海外置业又存在大额资金跨境划转需求,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无法满足需求,我国没有提供大额资金跨境划转的合法途径,投资者只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三、美国政府对洗钱的处罚措施
美国政府对洗钱犯罪处罚异常严厉,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包括民事没收和刑事没收两种。
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是美国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享有联邦执法权的机构,如负责毒品案件的美国毒品管理局(DEA)、主管诈骗案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D、负责枪支等武器案件的美国酒精、烟草、武器、和爆炸物品管理局(ATE)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所扣押的拟被没收财产按行政或“非司法”程序实施的没收。执法机关只需向拟被沒收财产的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发出财产将被收归政府的通知,如果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向政府提出异议,美国政府即可宣告对该财产的没收。该宣告与司法没收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民事没收被告不是人,而是物,只要证明有关财物的构成、起源、或者来自于通过犯罪取得的收益,司法机构即可进行冻结、扣押或没收。即使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失踪、死亡或者被监禁在其他国家、甚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还未知的情形下,也可直接对该犯罪资产进行没收。
美国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主要司法机构主要包括:美国司法部管辖“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及美国财政部管辖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上述机构均有权限对非法转移至美国涉嫌洗钱的资产进行司法调查,执行民事没收或者提起司法诉讼进行刑事没收。2013年,美国司法部曾以洗钱罪起诉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并且拍卖陈致中在美国的两处豪宅,共获得210万美元的拍买收入,美国司法部没收了其中的85%既178.5万美元。虽然陈致中购置豪宅的钱来自陈水扁任上的贪污行为,台湾当局也只能以配合美方调查为由要求请求“酌情”分享其中15%既31.5万美元没收资产。也就是说,我国公民的合法资产以上述几种途径转入美国后,美国司法机构可以依据美国法律对这类涉嫌洗钱的资产予以民事没收或者提起司法诉讼进行刑事没收,我国只能按照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作出的“贡献”,要求美国“酌情”返还部分资产。重大协助通常的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通常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四、中行临沂分行办理“优汇通”案例
2013年12月27日,中行临沂分行办理首笔“优汇通”业务,客户为程XX,男,40岁,某私营企业主,办理50万美元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跨境汇款总金额为3370394.47元人民币;2014年3月20日,临沂分行办理第二单“优汇通”业务,客户为张XX,女,45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办理50万美元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跨境汇款总金额为3462290.30元人民币;2014年5月9日,临沂分行办理每三单“优汇通”业务,客户为郑XX,男,65岁,某私营企业入股股东,办理20万美元新西兰移居项目,跨境汇款总金额为1342561.28元人民币。
中行在办理“优汇通”业务过程中,均严格按照中行总行《关于试点推出“中银财富优汇通”跨境金融增值服务的通知》的要求,对客户职业、背景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办理客户多为私人业主或企业股东,公务员或者來自公务员家庭的客户不予办理;对于资金来源,要求客户按照三类资金来源,提供合理的资金来源证明,主要包括:
1.完税类,需提供个人完税证明、房产销售完税证明等合法收入的完税证明。
2.银行贷款类,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等。
3.企业分红或借款类,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股东会决议、企业分红证明、企业借款证明等。中行对汇款用途也进行严格审核,大额跨境汇款仅限投资移民与海外购置房产两项定向用途。
其中,投资移民项目,需提供与移民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移居海外的项目合同(或海外移民局相关批复文件);海外购房项目,需提供海外购房合同、首期款证明等相关背景材料。所有客户交易均遵照反洗钱相关制度进行监控。客户在办理“优汇通”业务时,必须亲自到经办网点办理。
2013年全年中行“优汇通”全辖总计办理2485笔,汇款金额为90.33亿人民币,其中,向美国汇款金额为53.53亿人民币,占比达到59.25%。2014年1季度,中行全辖总计办理“优汇通”业务765笔,总金额为30,86亿人民币,其中,向美国的汇款金额为15,12亿,占比达到49.13%。以投资移民为目的的汇款占所有汇款总量的82.11%,而投资移民汇款中美国投资移民占比较高。
投资移民款项来源的合法性是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反洗钱调查关注的重点,这使我国居民用于投资移民的资金处于不利境地,而通过“优汇通”业务办理大额资金跨境汇款,因客户背景、资金来源、汇款途径均经过严格审核,可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鉴于美国对我国的遏制性战略决策,我国政府应未雨绸缪,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为我国居民的海外正常投资提供安全、合法的跨境大额资金划转途径,正因如此,重启“优汇通”业务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