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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统一。只有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时,教师才能真正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应当享有的权利;相应的,只有在教师能力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全面的促进素质教育,进而促进教师的发展,最终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说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的保障,教师能力是教师权益的基础。
关键词:教师权益;教师能力;辩证统一
作者简介:于倩(1988-),女,山东乳山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贵州 贵阳 550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2011-2012年度学生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权’与‘力’的统一”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7-0131-02
一、教师权益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
1.教师权益的概念界定
教师权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作为普通公民所享受到的基本权益,二是作为教师这一社会角色享有的特殊权益。而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往往也是以教师的特有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两者常常体现为一个整体。
2.教师权益的相关研究
学者们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教师权益进行了研究。朱留虎(1994)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提出了“贯彻《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张卫健(2003)指出可以从教育工会机构维权的角度进行研讨“从教育公会维权的观念性障碍、法律性障碍、机构性障碍来分析聘用制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周光礼(2003)在《高校教师聘用制度与教师权益法律保护》一文中提出了要有四种保障机制:“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其他保障”。刘献军(2003)通过对聘用制下教师的特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
从国外研究的情况来看,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订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倡议书》,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每个国家实际的发展也有所不同,美国通过判例法来制定教师所享有的权益,德国则通过制定成文法来表述教师所享有的权益,总体来说国外学者研究的是教师的职业权益,如学术自由权等。
从国内的研究状况来看,对教师权益问题的研究多数是伴随着1993年《教师法》的颁布才开始的。自《教师法》颁布以来,陆续有学者研究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的内容,大都是以解读《教师法》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制定细则保障教师权益”。
二、教师能力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
1.教师能力的概念界定
教师这一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能性,因此,该职业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教师能力是指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带有其职能特点的能动力量。
2.教师能力的相关研究
在法国,1816年就已开始要求教师只有通过考试获得能力证书才有资格教授小学的课程,1881年起正式实施教师能力证书制度。
日本文部省、日本教育工学会曾在2000年2月召开了名为《面向21世纪教师教育的展望和改革——新的教师教育课程与继续教育系统的形态》的研讨会,在会上正式确定了21世纪的教师应该具备的三种能力:一是以全球化的视野为基础进行行动(建立全球化的观念和网络生存需要);二是在当前这个变化的时代中生活的人所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性和创新性);三是教师这一职业所必然要求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个能力结构是把教师的职业能力和教师作为具有时代特征的人的能力和素质整合在一起,体现了教育全球化和大教育的理念,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日本为了加强本国的师资队伍建设,文部省的咨询机构教育养成审议会在1987年作了《提高教员师资能力的措施》咨询报告,提出了实行教师许可证的提议。
美国认为未来的教师必须要具备具体感受的能力、思维观察的能力、抽象概括的能力以及积极实践的能力。只有拥有了这些能力才能算得上是合格教师。
英国对教师能力的要求突出在教师的应用技术能力和学习能力上,对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中所应掌握的技能和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早在《学记》中就对教师的能力有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把“预、时、孙、摩”当成了“教之所以兴”的四个方面。而现今,对教师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都已经把教育教学能力作为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深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在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是新世纪赋予广大教师的任务和责任。
三、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的辩证统一
1.教师“权”与“力”的辩证关系
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统一。国家在着重关注教师权益的同时,势必会忽视了教师所应具有的能力,教师能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同样的,国家在关注教师能力、积极提高教师能力的同时,教师所享有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然而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的存在要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
(1)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的保障。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最有力的保障。首先,只有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时,教师才能在无后顾之忧的基础上以完美的状态参加教师能力的培训;其次,只有当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时,教师才能真正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师应当享有的教师培训。
(2)教师能力是教师权益的基础。在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中,教师能力对教师权益起到基础、支撑的作用。首先,只有当教师能力提高了,才能全面的推进素质教育,进而促进教育的发展,最终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只有当教师具备了相应的教师能力、素养后,才有实力去争取更多的权益。 因此,教师权益和教师能力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的保障,教师能力是教师权益的基础。
2.教师“权”与“力”的平衡发展
(1)建立教师权益保护体系与教师能力建设机制的平衡统一。只有建立了教师权益保护和教师能力建设机制才能有效的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教师的能力。当前教育制度下,只有将建立教师权益保护体制与教师能力建设机制统一起来,建立一个有效的联合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教师能力和教师权益保护集中到一起,才能达到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的共同协调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平衡教师权益保障体系与教师能力的机制势在必行。这需要国家、学校、教师组织、教师个人等各方面的共同重视。
(2)建立教师“权”与“力”平衡机制的策略。
1)在立法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教师能力的建设。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加强教师能力发展的建设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教师能力与教师权益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能力与教师权益之间存在的问题。
2)教师个体的自我保护与提高。教师在对待其应享有的教师权益以及必须具备的教师能力两者的关系时,应当采取平等对待、不偏不倚的态度。教师在工作中应当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学习自己教育教学中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一名拥有精湛专业知识能力的教师。
3)基于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教师能力的建设。学校管理层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在确定能力本位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培能机制,并将培能机制与教师权益结合起来,在教师享有权益的基础上,培养教师的能力。
4)强化教育工会职能。教师维权组织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也应敦促教师自觉履行能力培训、完善自身教育能力修养,积极提高自身教育能力水平,使教师在能力水平合格的基础上,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原青林.试析美国教师专业发展的社会背景[J].外国教育研究,2003,(8).
[3]薛志华.教师专业发展:理念与策略[D].兰州:兰州大学,2006.
[4]陈梦迁.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分析[J].教学与管理,2006,(2).
[5]季成均,陈于清.我国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综述[J].课程·教材·教法,2004,(12).
[6]杨汉平.教师与学校权益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1.
[7]丁文珍.论教师聘任制中的教师权益的保护[J].山东教育科研,2002,(3).
[8]罗树华,李洪珍.教师能力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3.
[9]刘晋伦.能力与能力培养[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
[10]张清.试论教师能力素养的培养[J].焦作教育学院学报,1998,(2).
关键词:教师权益;教师能力;辩证统一
作者简介:于倩(1988-),女,山东乳山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贵州 贵阳 550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师范大学2011-2012年度学生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权’与‘力’的统一”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7-0131-02
一、教师权益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
1.教师权益的概念界定
教师权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作为普通公民所享受到的基本权益,二是作为教师这一社会角色享有的特殊权益。而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益往往也是以教师的特有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两者常常体现为一个整体。
2.教师权益的相关研究
学者们从多方面、多角度对教师权益进行了研究。朱留虎(1994)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提出了“贯彻《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张卫健(2003)指出可以从教育工会机构维权的角度进行研讨“从教育公会维权的观念性障碍、法律性障碍、机构性障碍来分析聘用制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周光礼(2003)在《高校教师聘用制度与教师权益法律保护》一文中提出了要有四种保障机制:“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其他保障”。刘献军(2003)通过对聘用制下教师的特点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
从国外研究的情况来看,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订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倡议书》,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每个国家实际的发展也有所不同,美国通过判例法来制定教师所享有的权益,德国则通过制定成文法来表述教师所享有的权益,总体来说国外学者研究的是教师的职业权益,如学术自由权等。
从国内的研究状况来看,对教师权益问题的研究多数是伴随着1993年《教师法》的颁布才开始的。自《教师法》颁布以来,陆续有学者研究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的内容,大都是以解读《教师法》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制定细则保障教师权益”。
二、教师能力的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
1.教师能力的概念界定
教师这一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能性,因此,该职业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教师能力是指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带有其职能特点的能动力量。
2.教师能力的相关研究
在法国,1816年就已开始要求教师只有通过考试获得能力证书才有资格教授小学的课程,1881年起正式实施教师能力证书制度。
日本文部省、日本教育工学会曾在2000年2月召开了名为《面向21世纪教师教育的展望和改革——新的教师教育课程与继续教育系统的形态》的研讨会,在会上正式确定了21世纪的教师应该具备的三种能力:一是以全球化的视野为基础进行行动(建立全球化的观念和网络生存需要);二是在当前这个变化的时代中生活的人所应该具备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性和创新性);三是教师这一职业所必然要求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这个能力结构是把教师的职业能力和教师作为具有时代特征的人的能力和素质整合在一起,体现了教育全球化和大教育的理念,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日本为了加强本国的师资队伍建设,文部省的咨询机构教育养成审议会在1987年作了《提高教员师资能力的措施》咨询报告,提出了实行教师许可证的提议。
美国认为未来的教师必须要具备具体感受的能力、思维观察的能力、抽象概括的能力以及积极实践的能力。只有拥有了这些能力才能算得上是合格教师。
英国对教师能力的要求突出在教师的应用技术能力和学习能力上,对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中所应掌握的技能和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早在《学记》中就对教师的能力有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把“预、时、孙、摩”当成了“教之所以兴”的四个方面。而现今,对教师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都已经把教育教学能力作为教师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深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教师要有宽广厚实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在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是新世纪赋予广大教师的任务和责任。
三、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的辩证统一
1.教师“权”与“力”的辩证关系
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统一。国家在着重关注教师权益的同时,势必会忽视了教师所应具有的能力,教师能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同样的,国家在关注教师能力、积极提高教师能力的同时,教师所享有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然而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的存在要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
(1)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的保障。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最有力的保障。首先,只有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时,教师才能在无后顾之忧的基础上以完美的状态参加教师能力的培训;其次,只有当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时,教师才能真正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师应当享有的教师培训。
(2)教师能力是教师权益的基础。在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中,教师能力对教师权益起到基础、支撑的作用。首先,只有当教师能力提高了,才能全面的推进素质教育,进而促进教育的发展,最终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只有当教师具备了相应的教师能力、素养后,才有实力去争取更多的权益。 因此,教师权益和教师能力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教师权益是教师能力的保障,教师能力是教师权益的基础。
2.教师“权”与“力”的平衡发展
(1)建立教师权益保护体系与教师能力建设机制的平衡统一。只有建立了教师权益保护和教师能力建设机制才能有效的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高教师的能力。当前教育制度下,只有将建立教师权益保护体制与教师能力建设机制统一起来,建立一个有效的联合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教师能力和教师权益保护集中到一起,才能达到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的共同协调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平衡教师权益保障体系与教师能力的机制势在必行。这需要国家、学校、教师组织、教师个人等各方面的共同重视。
(2)建立教师“权”与“力”平衡机制的策略。
1)在立法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教师能力的建设。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加强教师能力发展的建设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教师权益与教师能力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教师能力与教师权益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能力与教师权益之间存在的问题。
2)教师个体的自我保护与提高。教师在对待其应享有的教师权益以及必须具备的教师能力两者的关系时,应当采取平等对待、不偏不倚的态度。教师在工作中应当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学习自己教育教学中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一名拥有精湛专业知识能力的教师。
3)基于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与教师能力的建设。学校管理层应当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在确定能力本位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培能机制,并将培能机制与教师权益结合起来,在教师享有权益的基础上,培养教师的能力。
4)强化教育工会职能。教师维权组织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也应敦促教师自觉履行能力培训、完善自身教育能力修养,积极提高自身教育能力水平,使教师在能力水平合格的基础上,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原青林.试析美国教师专业发展的社会背景[J].外国教育研究,2003,(8).
[3]薛志华.教师专业发展:理念与策略[D].兰州:兰州大学,2006.
[4]陈梦迁.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分析[J].教学与管理,2006,(2).
[5]季成均,陈于清.我国教师专业发展研究综述[J].课程·教材·教法,2004,(12).
[6]杨汉平.教师与学校权益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2001.
[7]丁文珍.论教师聘任制中的教师权益的保护[J].山东教育科研,2002,(3).
[8]罗树华,李洪珍.教师能力学[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3.
[9]刘晋伦.能力与能力培养[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
[10]张清.试论教师能力素养的培养[J].焦作教育学院学报,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