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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热门话题,对其范围学者们也是争论不休。从仅限于行政裁决案件,到仅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再到两种案件都适用,最后到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学者们用列举式不断扩大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列举式具有不能穷尽的缺陷,应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