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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述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结合实际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符合性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实施及其意义,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招标投标符合性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实施意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TU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8―0419―01
近两年来,随着河北省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出台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以及工程担保三项制度,2006年以来,邯郸市的国有投资项目全部实施了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交易系统,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国有投资项目得到了应用。
该评标办法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交易系统在邯郸市招投标领域有较多的可行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
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诉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同样,作为一种评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应当全面,完整地理解和运用。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一个放不开价格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三、招标投标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招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应在评标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在我国的改革发展的二十多年中我们得知,利润水平的低价与企业、行业的发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低价中标将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四、有些人认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能将迫使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宗旨的,受追求利润这一原动力的驱使,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再高的价格,企业也照样可以偷工减料,因此,高价格也未必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量和安全始终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两个主题,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是近几年才开始被较多地运用的,在此之前的若干年前,质量和安全问题就早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和管理的难点,而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目前也只在很多地区的工程项目上采用,绝大多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的限制价格的方法,已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项目,也并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显著上升的局面。所以,低价未必劣质,高价也未必优质。
五、河北省实施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它运用软件程序靠数据说话,通过对每一个分部分分项工程量报价的准确分析,认定企业报价偏离控制线多少,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具体偏离的百分比来判定企业报价是不是低于成本,从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低于成本项数的百分比来判定整个企业报价是不是低于成本。因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借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在河北省招标投标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必要性。
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开始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二是中标后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别强调,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是中标的先决条件。对于成本有兩种概念:一种是社会的平均成本,另一种是投标人的企业成本,在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三十一条中已经明确地将成本界定为投标人的企业成本,该成本受投标人自身条件、工程任务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可以说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着变化。例如我们2009年8月份招标的邯郸市支漳河绿化工程中,工程拦标价为219万,结果中标单位以145万中标,低于拦标价33%,其中铺草皮分项报价当中,其他单位报价分别为32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2元/平方米、19元/平方米,而中标单位的报价为11元/平方米,偏离控制线49%,但在评标委员会质询中,该公司的解释为由于我公司对该项的进货渠道与其他公司不同,故我们的价格就较低,由此可见,在评标中用社会平均成本来衡量特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期望通过各种价格的调查和分析得到每个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是不现实的。
当然,不能确定低于成本的绝对标准,并不意味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不能使用,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国外工程建设中得评标实践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评审价格时实际都是有标准的,只不过这种标准不是绝对标准,而是相对标准。
对于投标价格的评审,除了方法以外,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程序在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该程序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要求评标委员会不能武断地、单方面地做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而应当在仔细审阅、分析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即应当给予投标人申辩的机会,认真遵守该程序,不仅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使评标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减少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争议和投诉。
六、中标
河北省建设厅在冀建法【2004】491号文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标的建设工程实施履约担保,以增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意识的基础上,又在建市【2005】208号文特别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的频次,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质量巡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减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这些措施的施行,强化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保证了工作质量和安全态度势的平稳,促进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筑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从而使国有资金得到了不必要的流失,也深化了企业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招标投标符合性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实施意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TU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8―0419―01
近两年来,随着河北省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我省出台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低价中标以及工程担保三项制度,2006年以来,邯郸市的国有投资项目全部实施了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交易系统,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国有投资项目得到了应用。
该评标办法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交易系统在邯郸市招投标领域有较多的可行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了进一步的明确,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
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诉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同样,作为一种评标的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又是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应当全面,完整地理解和运用。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的评标方法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一个放不开价格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价格都已经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较而言,建筑行业只是一种加工承揽性质的行业,无论是其行业的重要性还是价格的影响力,建筑产品的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形成。
三、招标投标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招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反应在评标标准上,就是遵循低价优先的原则,在我国的改革发展的二十多年中我们得知,利润水平的低价与企业、行业的发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低价中标将影响建筑行业发展的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四、有些人认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能将迫使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都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宗旨的,受追求利润这一原动力的驱使,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再高的价格,企业也照样可以偷工减料,因此,高价格也未必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质量和安全始终是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两个主题,但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是近几年才开始被较多地运用的,在此之前的若干年前,质量和安全问题就早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和管理的难点,而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目前也只在很多地区的工程项目上采用,绝大多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的限制价格的方法,已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项目,也并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显著上升的局面。所以,低价未必劣质,高价也未必优质。
五、河北省实施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它运用软件程序靠数据说话,通过对每一个分部分分项工程量报价的准确分析,认定企业报价偏离控制线多少,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具体偏离的百分比来判定企业报价是不是低于成本,从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低于成本项数的百分比来判定整个企业报价是不是低于成本。因此,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借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在河北省招标投标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必要性。
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开始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二是中标后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别强调,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是中标的先决条件。对于成本有兩种概念:一种是社会的平均成本,另一种是投标人的企业成本,在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三十一条中已经明确地将成本界定为投标人的企业成本,该成本受投标人自身条件、工程任务的具体内容及时间等多种因素影响,可以说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着变化。例如我们2009年8月份招标的邯郸市支漳河绿化工程中,工程拦标价为219万,结果中标单位以145万中标,低于拦标价33%,其中铺草皮分项报价当中,其他单位报价分别为32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2元/平方米、19元/平方米,而中标单位的报价为11元/平方米,偏离控制线49%,但在评标委员会质询中,该公司的解释为由于我公司对该项的进货渠道与其他公司不同,故我们的价格就较低,由此可见,在评标中用社会平均成本来衡量特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期望通过各种价格的调查和分析得到每个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也是不现实的。
当然,不能确定低于成本的绝对标准,并不意味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不能使用,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国外工程建设中得评标实践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评审价格时实际都是有标准的,只不过这种标准不是绝对标准,而是相对标准。
对于投标价格的评审,除了方法以外,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程序在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该程序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要求评标委员会不能武断地、单方面地做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而应当在仔细审阅、分析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即应当给予投标人申辩的机会,认真遵守该程序,不仅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合理,而且能使评标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减少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争议和投诉。
六、中标
河北省建设厅在冀建法【2004】491号文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标的建设工程实施履约担保,以增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意识的基础上,又在建市【2005】208号文特别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的频次,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质量巡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减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这些措施的施行,强化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保证了工作质量和安全态度势的平稳,促进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筑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从而使国有资金得到了不必要的流失,也深化了企业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