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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贷担保兼具经济、法务、管理属性,界定其风险,应符合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三学科交汇之理。本文主张从担保自身运行的角度,将所有的信贷担保风险划归为资格、价值、实现三大缺陷的风险形态,以解决长期困扰全球金融业计量和界定信贷担保风险的难题。
关键词信贷 担保 风险形态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8-02
量化信贷担保的风险一直困扰着全球司法界、金融业和各国管理当局。人们很早就发现了信贷担保的风险计量不准确,与实际风险的差别巨大,却没有从根本上找原因。其原因根源于对信贷担保风险形态的界定不科学。
一、界定风险形态要讲求多学科的辩证统一
界定信贷担保的风险形态,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基本规则。因为对任何事物的界定,都需要依循相应的客观规律和规则。否则,界定的结果必定不科学、不合理。界定信贷担保的风险形态,一定要符合并呼应信贷担保及其风险的基本属性,这便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界定是不是符合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重点是不是符合这三理的交汇之理。这便是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多学科的辩证统一。
讲循经济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具有经济属性,属于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就必须遵循经济原理。应循的经济原理很多,其中最基本、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效益。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求效益。
讲循法律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具有法务属性,与繁细的法务活动融为一体。从提出担保申请到担保权利的实现,几乎每步操作都是《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的法律实践,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是法律事务的体现。法务活动就必须遵循法律原理。应循的法律原理很多,其中最基本、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公正。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求公正。
讲循管理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活动具有管理属性,与有序的管理流程融为一体。每一个环节都构成了管理的流程,流程中的每一个动作都是管理实践。管理活动就必须遵循管理原理。应循的管理原理很多,其中最基本、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安定。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求安定。
讲循“三理”的交汇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活动具有多重属性,而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三者之间必定存在着一定的交汇,其交汇之理往往是检测我们的界定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最简捷的测点。我们知道经济讲求效益,法律讲求公正,管理讲求安定,而在三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最基本、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交汇点——秩序。因为没有秩序的经济不可能有效益,没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有公正,没有秩序的管理不可能有安定。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循“三理”的交汇之理——秩序。不仅仅是讲平面的秩序—程序,主要的是讲立体的秩序——要素归位,即把被界定的事件、事项置于本应的位置,既不以偏概全、更不张冠李戴。
二、现行担保风险形态的界定有违多学科的辩证统一
从理论上讲,对信贷担保风险的形态,可以从银行信贷运动的角度去观察担保风险的表现形态。但是,在计量实践中很难行得通,原因是银行业缺少针对担保风险的计量系统,既不能通过会计系统计量,也不能通过统计系统计量,银行业只好采取依附的办法。
人们通常把不良贷款作为银行信贷风险的标尺。银行业也把不良的担保贷款作为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标尺。现阶段国际通用“五级分类法”,按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据此,人们通常把银行信贷担保的风险形态分为次级形态、可疑形态、损失形态。
1.次级形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出现明显的还款能力问题,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信贷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银行贷款在次级形态下的预计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
2.可疑形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银行信贷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逾期或欠息180天以上。银行贷款在可疑形态下的预计损失概率在50%-80%之间。
3.损失形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已无偿还信贷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银行贷款在损失形态下的预计损失概率在80%-100%之间。
这种依附于不良贷款计量口径的界定,显然相悖于多学科的辩证统一,即相悖于界定风险形态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规则。首先,有违“三理”的交汇之理,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须讲循秩序,尤其是要素归位。依附性的界定恰恰没有把被界定的事项置于本应的位置,有以偏概全、张冠李戴的味道。贷款与担保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项,贷款的不良不一定全源于担保。其次,有违“三理”的目标。经济讲效益,法律讲公正,管理讲安定。然而,极不准确的风险计量,不会提高效益,反会损害效益。以偏概全的风险计量,不会伸张公正,反会损害公正。张冠李戴的风险计量,不会维护安定,反会导致混乱。因此,依附性的界定不符合并且没有呼应信贷担保风险的基本属性,有违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三、多学科辩证统一的担保风险界定
既然从银行信贷运行的角度不能准确观察到担保风险的表现形态,不妨换个角度观察。例如,从担保自身运行的角度去观察。发现信贷担保总是以形形色色的缺陷显现出风险形态。就担保而言,其任何缺陷,都是风险,都具有导致银行经营损失的可能。
信贷担保的缺陷虽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却总是表现为资格、或价值、或实现等三大缺陷的特像,都可分别归于三大缺陷之中。
1.资格缺陷形态。资格缺陷是指担保信贷中存在担保资格不足的风险,它是信贷担保中最容易形成的风险。资格缺陷包括担保前的资格残缺与担保后出现的资格病变两种状况。
保前资格残缺主要包括:(1)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押品不符合抵押、质押条件,等等。这类风险主要源于银行审查不严或审查不当。(2)虚构虚证保证资格,虚构虚证抵押、质押条件,等等。这类风险主要源于保证人或(和)借贷人的恶意骗保骗贷。保后资格病变主要包括担保关系确立后,保证人出现资格不够的变化,押品出现条件不够的变化。
由资格缺陷而导致银行实现债权困难的风险占信贷担保风险的30%左右。
2.价值缺陷形态。价值缺陷是指担保信贷中存在担保价值不足的风险,它也是信贷担保中最容易形成的风险。价值缺陷包括担保前的价值不足与担保后出现的价值缩水两种状况。
保前价值不足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高估与实际承受能力不匹配;押品实际价值高估与担保贷款额度不匹配。这类风险也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审查不严,或审查不当,或鉴别水平、鉴别技术、估值能力有差距;二是保证人或(和)借贷人的故意造假。
保后的价值缩水主要包括担保关系确立后,押品出现贬值、残损、消失等变化。这类风险主要源于五个方面:一是保证人经营效益的影响,使保证人的资产实力、偿债实力缩水;二是市场形势的变化,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三是担保物的保管者或使用者对担保物保管或使用不当,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甚至担保物损毁、丢失;四是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甚至担保物损毁、丢失;五担保物的保管者或使用者故意损毁、转移、变卖担保物,造成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甚至担保物消失。
由价值缺陷而导致银行实现债权困难的这类风险占信贷担保风险的40%左右。
3.实现缺陷形态。实现缺陷是指担保信贷中存在既无担保资格不足、又无担保价值不足,但是银行依然面临者如期实现债权的困难。它虽然不是信贷担保中最容易形成的风险,却往往是信贷担保中常常遇到的风险。
严格地说,前两种缺陷都会导致银行实现债权的困难。但实践中常出现另一种情况:担保资格完备也未发生资格变异,担保价值匹配也未发生价值变异,银行却遇到极大的债权实现困难。因为实现债权的其他条件发生了变化。包括银行为了社会安定的需要、为了维继企业生存的需要、为了和谐政府关系的需要,或担保人多头开户、玩资财转移、玩“躲猫猫”等等。
由实现缺陷而导致银行实现债权困难的这类风险占信贷担保风险的20-30%。
四、用管理创新推动新的形态界定
以上可以看出,从新的角度能准确观察到担保风险的表现形态。由于新角度立足于担保的自身运行,界定则自然无需依附于不良贷款。新的界定方法,既符合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更符合这三理的交汇之理,各个事项及其元素都被置于本应的位置。从而,符合并呼应了信贷担保风险的基本属性,符合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对担保风险形态的新界定,跳跃了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在银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也需要有相应的发展。
第一,管理思路要针对。在管理思路别因为有了担保工具放松了风险防范。信贷担保虽然作是现阶段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工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潜存或显现出许多局限性,就意味着担保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信贷活动中的固有矛盾,就意味着人们在使用担保工具的同时,需要面对担保条件下的信贷风险以及担保自身的风险。人们在防范信贷担保风险的管理思路上,一是需要针对担保自身的风险,改进担保管理。如提高对担保物的鉴别水平、鉴别技术、估值能力等等;二是需要更严格的用好其他的风险防范工具(如贷款审查制度)。
第二,管理手段要更新。准确反映信贷担保风险的状况,不仅要有科学的界定方法,也要有相应的计量系统。据业内人士讲,目前银行业依然没有针对担保风险的计量系统,这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无论是通过会计系统计量,还是通过统计系统计量,或是通过别的什么系统计量(似乎还找不出其他的什么系统),都需要尽快研究出一个办法来。
第三,管理制度要配套。既然信贷担保在保前存在着较多的担保资格不足与担保价值不足的风险,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与保时审查显得尤为重要。既然信贷担保在保后存在着较多的担保资格变异、担保价值变异、其它的债权实现风险,担保业务的保后检查特别是追踪检查,显得更为重要。银行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信贷担保调查、审查、检查制度。担保“三查”不应继续依附于贷款“三查”,而应与贷款“三查”相分离。从某种角度上说,担保“三查”比贷款“三查”更繁琐、更具难度。
参考文献:
[1]王耀明.银行法律实务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国元.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决策与信息.2008(1).
[3]徐蓉.公司担保与银行贷款的风险控制.学习与探索.2005(6).
关键词信贷 担保 风险形态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8-02
量化信贷担保的风险一直困扰着全球司法界、金融业和各国管理当局。人们很早就发现了信贷担保的风险计量不准确,与实际风险的差别巨大,却没有从根本上找原因。其原因根源于对信贷担保风险形态的界定不科学。
一、界定风险形态要讲求多学科的辩证统一
界定信贷担保的风险形态,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和基本规则。因为对任何事物的界定,都需要依循相应的客观规律和规则。否则,界定的结果必定不科学、不合理。界定信贷担保的风险形态,一定要符合并呼应信贷担保及其风险的基本属性,这便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界定是不是符合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重点是不是符合这三理的交汇之理。这便是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多学科的辩证统一。
讲循经济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具有经济属性,属于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就必须遵循经济原理。应循的经济原理很多,其中最基本、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效益。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求效益。
讲循法律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具有法务属性,与繁细的法务活动融为一体。从提出担保申请到担保权利的实现,几乎每步操作都是《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的法律实践,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是法律事务的体现。法务活动就必须遵循法律原理。应循的法律原理很多,其中最基本、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公正。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求公正。
讲循管理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活动具有管理属性,与有序的管理流程融为一体。每一个环节都构成了管理的流程,流程中的每一个动作都是管理实践。管理活动就必须遵循管理原理。应循的管理原理很多,其中最基本、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是安定。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求安定。
讲循“三理”的交汇之理,是因为信贷担保活动具有多重属性,而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三者之间必定存在着一定的交汇,其交汇之理往往是检测我们的界定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最简捷的测点。我们知道经济讲求效益,法律讲求公正,管理讲求安定,而在三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最基本、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交汇点——秩序。因为没有秩序的经济不可能有效益,没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有公正,没有秩序的管理不可能有安定。因此,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讲循“三理”的交汇之理——秩序。不仅仅是讲平面的秩序—程序,主要的是讲立体的秩序——要素归位,即把被界定的事件、事项置于本应的位置,既不以偏概全、更不张冠李戴。
二、现行担保风险形态的界定有违多学科的辩证统一
从理论上讲,对信贷担保风险的形态,可以从银行信贷运动的角度去观察担保风险的表现形态。但是,在计量实践中很难行得通,原因是银行业缺少针对担保风险的计量系统,既不能通过会计系统计量,也不能通过统计系统计量,银行业只好采取依附的办法。
人们通常把不良贷款作为银行信贷风险的标尺。银行业也把不良的担保贷款作为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标尺。现阶段国际通用“五级分类法”,按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据此,人们通常把银行信贷担保的风险形态分为次级形态、可疑形态、损失形态。
1.次级形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出现明显的还款能力问题,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信贷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银行贷款在次级形态下的预计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
2.可疑形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银行信贷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逾期或欠息180天以上。银行贷款在可疑形态下的预计损失概率在50%-80%之间。
3.损失形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已无偿还信贷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银行贷款在损失形态下的预计损失概率在80%-100%之间。
这种依附于不良贷款计量口径的界定,显然相悖于多学科的辩证统一,即相悖于界定风险形态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规则。首先,有违“三理”的交汇之理,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须讲循秩序,尤其是要素归位。依附性的界定恰恰没有把被界定的事项置于本应的位置,有以偏概全、张冠李戴的味道。贷款与担保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项,贷款的不良不一定全源于担保。其次,有违“三理”的目标。经济讲效益,法律讲公正,管理讲安定。然而,极不准确的风险计量,不会提高效益,反会损害效益。以偏概全的风险计量,不会伸张公正,反会损害公正。张冠李戴的风险计量,不会维护安定,反会导致混乱。因此,依附性的界定不符合并且没有呼应信贷担保风险的基本属性,有违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三、多学科辩证统一的担保风险界定
既然从银行信贷运行的角度不能准确观察到担保风险的表现形态,不妨换个角度观察。例如,从担保自身运行的角度去观察。发现信贷担保总是以形形色色的缺陷显现出风险形态。就担保而言,其任何缺陷,都是风险,都具有导致银行经营损失的可能。
信贷担保的缺陷虽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却总是表现为资格、或价值、或实现等三大缺陷的特像,都可分别归于三大缺陷之中。
1.资格缺陷形态。资格缺陷是指担保信贷中存在担保资格不足的风险,它是信贷担保中最容易形成的风险。资格缺陷包括担保前的资格残缺与担保后出现的资格病变两种状况。
保前资格残缺主要包括:(1)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押品不符合抵押、质押条件,等等。这类风险主要源于银行审查不严或审查不当。(2)虚构虚证保证资格,虚构虚证抵押、质押条件,等等。这类风险主要源于保证人或(和)借贷人的恶意骗保骗贷。保后资格病变主要包括担保关系确立后,保证人出现资格不够的变化,押品出现条件不够的变化。
由资格缺陷而导致银行实现债权困难的风险占信贷担保风险的30%左右。
2.价值缺陷形态。价值缺陷是指担保信贷中存在担保价值不足的风险,它也是信贷担保中最容易形成的风险。价值缺陷包括担保前的价值不足与担保后出现的价值缩水两种状况。
保前价值不足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高估与实际承受能力不匹配;押品实际价值高估与担保贷款额度不匹配。这类风险也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审查不严,或审查不当,或鉴别水平、鉴别技术、估值能力有差距;二是保证人或(和)借贷人的故意造假。
保后的价值缩水主要包括担保关系确立后,押品出现贬值、残损、消失等变化。这类风险主要源于五个方面:一是保证人经营效益的影响,使保证人的资产实力、偿债实力缩水;二是市场形势的变化,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三是担保物的保管者或使用者对担保物保管或使用不当,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甚至担保物损毁、丢失;四是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甚至担保物损毁、丢失;五担保物的保管者或使用者故意损毁、转移、变卖担保物,造成引起担保物价值缩水甚至担保物消失。
由价值缺陷而导致银行实现债权困难的这类风险占信贷担保风险的40%左右。
3.实现缺陷形态。实现缺陷是指担保信贷中存在既无担保资格不足、又无担保价值不足,但是银行依然面临者如期实现债权的困难。它虽然不是信贷担保中最容易形成的风险,却往往是信贷担保中常常遇到的风险。
严格地说,前两种缺陷都会导致银行实现债权的困难。但实践中常出现另一种情况:担保资格完备也未发生资格变异,担保价值匹配也未发生价值变异,银行却遇到极大的债权实现困难。因为实现债权的其他条件发生了变化。包括银行为了社会安定的需要、为了维继企业生存的需要、为了和谐政府关系的需要,或担保人多头开户、玩资财转移、玩“躲猫猫”等等。
由实现缺陷而导致银行实现债权困难的这类风险占信贷担保风险的20-30%。
四、用管理创新推动新的形态界定
以上可以看出,从新的角度能准确观察到担保风险的表现形态。由于新角度立足于担保的自身运行,界定则自然无需依附于不良贷款。新的界定方法,既符合经济之理、法律之理、管理之理,更符合这三理的交汇之理,各个事项及其元素都被置于本应的位置。从而,符合并呼应了信贷担保风险的基本属性,符合界定信贷担保风险形态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对担保风险形态的新界定,跳跃了现行的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因此,在银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也需要有相应的发展。
第一,管理思路要针对。在管理思路别因为有了担保工具放松了风险防范。信贷担保虽然作是现阶段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工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潜存或显现出许多局限性,就意味着担保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信贷活动中的固有矛盾,就意味着人们在使用担保工具的同时,需要面对担保条件下的信贷风险以及担保自身的风险。人们在防范信贷担保风险的管理思路上,一是需要针对担保自身的风险,改进担保管理。如提高对担保物的鉴别水平、鉴别技术、估值能力等等;二是需要更严格的用好其他的风险防范工具(如贷款审查制度)。
第二,管理手段要更新。准确反映信贷担保风险的状况,不仅要有科学的界定方法,也要有相应的计量系统。据业内人士讲,目前银行业依然没有针对担保风险的计量系统,这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无论是通过会计系统计量,还是通过统计系统计量,或是通过别的什么系统计量(似乎还找不出其他的什么系统),都需要尽快研究出一个办法来。
第三,管理制度要配套。既然信贷担保在保前存在着较多的担保资格不足与担保价值不足的风险,担保业务的保前调查与保时审查显得尤为重要。既然信贷担保在保后存在着较多的担保资格变异、担保价值变异、其它的债权实现风险,担保业务的保后检查特别是追踪检查,显得更为重要。银行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信贷担保调查、审查、检查制度。担保“三查”不应继续依附于贷款“三查”,而应与贷款“三查”相分离。从某种角度上说,担保“三查”比贷款“三查”更繁琐、更具难度。
参考文献:
[1]王耀明.银行法律实务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张国元.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决策与信息.2008(1).
[3]徐蓉.公司担保与银行贷款的风险控制.学习与探索.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