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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预算法》对于规范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形势在发展和变化,《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因此,《新预算法》的出台势在必行,这标志着我国的现代预算制度又往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本文在提出《新预算法》的出台必要性基础上,具体阐述此次改革的亮点所在。
关键词:新预算法;亮点;原预算法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208-01
2015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4年预算法修改启动至今,不难看出《新预算法》来的多么艰难,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一、《新预算法》的改革必要性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我们国家的预算管理得以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所加强,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原预算法》显得不够完善,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施出现困难。尤其是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规范性等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商榷。此外,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预算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在预算法中加以体现,进而固化成强势的法律依据。
二、《新预算法》的改革亮点
(一)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提出的“全口徑预算”,也就是,纳入预算的范围囊括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取消预算外收入。曾经,诸如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等等是不纳入预算的,我们称之为预算外收入。实际上,这些预算外收入竟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个钱收进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怎么用根本就不知道,而支出呢,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名称,叫做“其他支出”,这里面很值得玩味,只要无法归入正常开支的支出,都放在“其他支出”里面,也就是什么支出都能找个名目往上报,这里面就出现了很大的腐败空间。所以,之所以新预算法特别强调全面,就是看预算项目列支的到底合不合理,比如说办公费用,1000万,看似已经很详细了,但是若经细究,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办公费用,是需要购置电脑?软件?还是还需要办公用品?追问的结果,本身刚开始还只是一个办公用品的类别,到最后一定是越切越细,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的合理开支,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二)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根据过去的预算法,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是平衡的,不能有一分钱的赤字,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已然成较大规模,不管是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是其他方面,这样问题确实存在,关键是这些债务游离在监督之外,而并未纳入实际的预算管理中,风险隐患较大。现在国家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措债务的方式筹措”。而如今,地方政府终于能阳光举债了,但是这种举债确实“有限”的,所谓有限,即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举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对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风险五个方面的限制。
(三)明确“预算公开”,从源头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预算公开的强调,体现了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通过及时的公开,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进而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四)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但是某些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不景气的时候,一味的为了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不该收的税也在收;而经济发展过热的时候,又为了避免将指标基数抬高,而使得明年的日子难过,给自己增添麻烦,于是该收的税又不收,如此种种,显然影响了政府的宏观调控。预算收入要规范,也就是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级政府想下达收入指标,不允许,多征、早征、减征、免征、缓征都不行,乱收钱,想都别想。另一方面,有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那不行,得报预算,无论是乡、县、市省还是中央,各级政府要花钱,都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预算才能花,没预算花不了,那超收了呢,也不能花,要么冲减赤字,要么放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里。
因此,新预算法的出台,在财政制度建设历程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自此,我国的现代预算制度又往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关键词:新预算法;亮点;原预算法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6-000208-01
2015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4年预算法修改启动至今,不难看出《新预算法》来的多么艰难,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一、《新预算法》的改革必要性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我们国家的预算管理得以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所加强,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原预算法》显得不够完善,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施出现困难。尤其是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规范性等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商榷。此外,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预算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在预算法中加以体现,进而固化成强势的法律依据。
二、《新预算法》的改革亮点
(一)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提出的“全口徑预算”,也就是,纳入预算的范围囊括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取消预算外收入。曾经,诸如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等等是不纳入预算的,我们称之为预算外收入。实际上,这些预算外收入竟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个钱收进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怎么用根本就不知道,而支出呢,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名称,叫做“其他支出”,这里面很值得玩味,只要无法归入正常开支的支出,都放在“其他支出”里面,也就是什么支出都能找个名目往上报,这里面就出现了很大的腐败空间。所以,之所以新预算法特别强调全面,就是看预算项目列支的到底合不合理,比如说办公费用,1000万,看似已经很详细了,但是若经细究,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办公费用,是需要购置电脑?软件?还是还需要办公用品?追问的结果,本身刚开始还只是一个办公用品的类别,到最后一定是越切越细,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的合理开支,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二)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根据过去的预算法,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是平衡的,不能有一分钱的赤字,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已然成较大规模,不管是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是其他方面,这样问题确实存在,关键是这些债务游离在监督之外,而并未纳入实际的预算管理中,风险隐患较大。现在国家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措债务的方式筹措”。而如今,地方政府终于能阳光举债了,但是这种举债确实“有限”的,所谓有限,即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举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对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风险五个方面的限制。
(三)明确“预算公开”,从源头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预算公开的强调,体现了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通过及时的公开,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进而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四)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但是某些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不景气的时候,一味的为了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不该收的税也在收;而经济发展过热的时候,又为了避免将指标基数抬高,而使得明年的日子难过,给自己增添麻烦,于是该收的税又不收,如此种种,显然影响了政府的宏观调控。预算收入要规范,也就是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级政府想下达收入指标,不允许,多征、早征、减征、免征、缓征都不行,乱收钱,想都别想。另一方面,有了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那不行,得报预算,无论是乡、县、市省还是中央,各级政府要花钱,都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预算才能花,没预算花不了,那超收了呢,也不能花,要么冲减赤字,要么放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里。
因此,新预算法的出台,在财政制度建设历程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自此,我国的现代预算制度又往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