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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法院以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当农民成为案件被执行人后,往往因为他们经济条件差,履行能力不足,有愿望而无能力履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们唯一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这些案件中,许多申请人也是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民。案件的执行难,是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造成了很多信访、上访案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法院执行行为的标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通过厘清这一问题,可以为解决涉及农民的执行案件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