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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主线贯穿于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之中,概括起来包括三种机制、五种制度。三种机制:一是公平竞争机制,即政府采购必须要在供应商之间形成公开、充分和公平的竞争,通过竞争产生合理价格,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公开透明机制,即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是其区别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的本质特征。三是维护不同主体间权利义务平衡机制,即通过政府采购各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合同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