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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有法律和监管体制下,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存在诸多“盲区”
3月中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国地质博物馆收到了一份特别的“礼物”。
这是一批原产地为中国、从澳大利亚辗转回归的古生物化石,重达750公斤。其中年代最久远的,可以追溯到4.5亿年前的古生代;最近的也来自7500多万年前的白垩纪。
在澳大利亚环境、遗产和艺术部(下称环境部)部长彼得加勒特(Peter Garrett)看来,这些化石之所以珍贵,在于其能够告诉后人不同时期的地球的历史。“无论从科研还是遗产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无价的。”
归去来兮
这是过去四年中,澳大利亚政府第三次向中国归还被收缴的非法走私古生物化石,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前的2004年6月和2005年9月,澳大利亚曾两次归还古生物化石,其中第二次归还的化石碎片,数量达到近万件。
据澳大利亚环境部公共事务官员丹尼尔比蒂(Danielle Beattie)介绍,此次归还的走私生物化石,来自中国不同省份,主要是辽宁省。在共计1300件恐龙蛋、骨骼和恐龙巢穴化石中,不仅有来自白垩纪时期的霸王龙蛋化石,还有鹦鹉嘴龙、原角龙以及一只贵州龙骨骼化石。此外,三叶虫、狼鳍鱼的部分化石也赫然在列。
早在1986年,澳大利亚就颁布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Protection of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 1986),规定所有从其他国家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均要受到严格监管。
比蒂对《财经》记者表示,进口古生物化石在澳大利亚并不属违法行为,因此,很多澳大利亚的化石收藏者,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化石是非法走私入境的。而这部法律同时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必须回应所有归还文化遗产的官方要求。
2003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政府的正式援助请求,希望澳大利亚能协助中国警方,追查一批走私到澳大利亚的古化石,并将它们运回中国。
之后,从2004年至2007年间,澳警方与环境部合作,共分九次,从八个不同的团体手中,查缴到这批走私的古生物化石。仅2004年一次联合行动,就缴获了重20吨、黑市总价值超过500万美元的古生物化石。其中最近的一次收缴行动是在2007年11月,有些化石的价格超过了60万元人民币。
相较于其他国家,澳大利亚政府大规模归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令人赞赏。但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些古生物化石的回归仍然带着巨大的缺憾。
对于这批至今还尘封在储藏室中的古生物化石,中国地质博物馆研究员卢立武惋惜地对《财经》记者表示:“这批化石已经丧失了大部分的研究价值。”其原因是,这批化石在私人盗采盗挖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由于挖掘工具简陋、挖掘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这些被私自挖掘的化石通常都会受到一定的破坏。即便挖掘者经过训练,这些在相对简陋的环境下被挖出来的化石,表面也很容易磨损,或者遗失某些重要的部分,有时甚至会发生不同物种化石混淆的情况。
走私之痛
古生物化石走私并非中国特有,但中国已沦为古生物化石“黑市”最主要的供货商。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古生物博物馆科学家帕特哈罗伊(Pat Holroyd)对《财经》记者说,全世界各地化石收藏者的目光都投向了中国。相比其他地方,中国化石的价格低廉,“获得也不那么困难”。
如在中国辽宁省,这个被业内人士誉为“世界上最盛产古生物化石”的地区。到2005年,这里发现的无脊椎动物超过了300种,植物超过了60种,脊椎动物也接近90种,其中仅恐龙就达10余种。从化石的发现、开采到寻找买家、走私,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一些恐龙蛋化石在国外售价动辄数万美元,走私者不管是自行挖掘、从当地农民手中或非法交易市场购买,其利润都可想而知。
近年,沈阳、昆明、杭州、上海以及广东等地,相继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涉案化石数量众多的大案。
2000年,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破获一起倒卖恐龙蛋化石大案,截获恐龙蛋化石500余枚;2004年以来,上海海关共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12宗,查扣各类走私古生物化石193件,其中二级古生物化石18件,其他禁止出境古生物化石175件;2005年11月1日,以朱春林为首的走私团伙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倒卖2925件珍贵古生物化石为由,提起公诉。
澳门口岸行李物品监管处处长席申生对《财经》记者透露,珠海海关缉私大队管辖下的行李物品监管处工作人员,曾多次在从珠海过关到达澳门的行李中发现恐龙化石。
“这些化石通常经由澳门,再转运到国外。”席申生说。显然,作为最近也最容易通过的中转站,澳门与香港往往成为向境外走私古生物化石的首选之地。
另一种走私偷运的渠道,就是直接把大量的化石改造成精美的装饰品,以商品的形式走私流通出去。
这种情况多表现为化石碎片。中国古动物馆馆长王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它们之所以能够被如此轻易地流通出去,原因特别复杂。除了有时海关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化石以及存在伪造出关文件的现象,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海关部门人员和走私分子互相勾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被走私出境的化石数量到底有多少,或许谁也难以给出准确答案。仅从澳大利亚三次归还的情况来看,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因为在业内人士看来,澳大利亚既不是走私化石的枢纽之一,也并非最大目的地国,只是一个普通的走私化石“消费国”而已。
面对如此庞大的化石走私活动,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这些化石最终流向何处,到达哪些人的手中?
据《财经》记者了解,走私化石的一部分,会通过黑市交易,流入国内外收藏家的手中。
“他们有些是专业的古化石收藏者,有些仅仅是把购买来的化石标本放在客厅里用来装饰。毕竟,相比其他普通装饰品,化石的价值要高得多。”帕特对《财经》记者解释说。
另一部分化石,会流入国内外化石研究专家的手中。虽然中国政府有明确规定,进行学术研究的化石应由专家亲自挖掘,但仍有很多人希望通过这种捷径,从走私贩子手中购买化石,从而获得学术上的名声。
为遏制这种非法行为,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学术期刊,包括美国《科学》杂志和《自然》杂志等,都禁止发表对走私化石的研究成果,明确要求作者在提交论文时,附带提供更多的物证,以证明所研究的化石是作者亲自挖掘的。
化石保护“盲区”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众多古生物专家都表示,化石走私行为带来的损害,很大程度上无法估量。
除了有些珍贵的化石,国内专家还无缘识荆就被偷运出境,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毁灭性的采掘过程中,大量记录着地球重要变迁进程的化石被人为损坏,从而永久丧失其研究价值。这些化石在地下已经埋藏了亿万年,却在短短数年甚至数小时内就被“毁尸灭迹”,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悲剧。
此外,即使那些被完整采掘的珍贵化石,一旦进入走私渠道,就会被学术界权威期刊所排斥,也相当于丧失了大半的科学价值。这些化石背后潜在的价值,远远不是所谓的“黑市”价以及走私分子的具体获利金额可以衡量的。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和监管体制下,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仍然存在诸多的盲区。
对古生物化石的挖掘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部门都具有管理权,实际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格局。此外,有些地方的保护部门,也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整个走私链条的牟利行为,对化石挖掘大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甚至有时候会进而限制专业科研人员的挖掘活动,因为后者无利可图。这在业内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在对化石的界定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最著名的案例发生在2005年11月1日,以朱春林为首的走私团伙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倒卖2925件珍贵古生物化石为由提起公诉。然而,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公诉人提起的所有指控,对海关缉私局之前收集的所有证据予以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古生物化石在法律上并未被界定为文物。”
根据现行刑法中“走私罪”的具体十个罪名,“走私古生物化石”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惟一沾边的罪名为“走私文物”。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按照这一定义,大量珍贵、稀有的古植物化石或者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惟一对化石保护规定得比较全面的,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其中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但可惜的是,该通知并无权限对化石走私者应受何种法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关于“化石是否文物”的问题几乎在每桩走私案中都会被提出。据了解,目前公诉机关只有获得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鉴定确认之后,结论才会被法院采纳。这样一来,在成本和时效性上都显得不够合理;且由于国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因此,错判、少判的情况大量存在。
以2002年在沈阳被曝光的中国古生物化石第一案为例,被查获的古生物化石高达2364块。其中仅相当于国家二级文物的二级化石,就有21块。在判决前,舆论普遍猜测主犯有可能被判死刑。但实际上,主犯最高量刑仅为十年。上面提到的全国数量最大的一桩古生物化石走私案——金华走私案,其主犯朱春林也仅判七年有期徒刑。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新解释,明确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将受到刑法有关条款的惩处。然而,这仍未涵盖对研究地球生命进程同样重要的无脊椎动物以及植物化石的保护盲区,只是给出了一个并不完美的答案。
不久前的全国“人代会”上,来自甘肃的人大代表马晓琴就呼吁,中国应尽快制定《古生物化石管理条例》。毕竟,之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仅仅是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目前,在地方上,也只有生物化石走私的重灾区辽宁省,在2005年率先制定了《辽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3月中旬,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国地质博物馆收到了一份特别的“礼物”。
这是一批原产地为中国、从澳大利亚辗转回归的古生物化石,重达750公斤。其中年代最久远的,可以追溯到4.5亿年前的古生代;最近的也来自7500多万年前的白垩纪。
在澳大利亚环境、遗产和艺术部(下称环境部)部长彼得加勒特(Peter Garrett)看来,这些化石之所以珍贵,在于其能够告诉后人不同时期的地球的历史。“无论从科研还是遗产的角度来看,这都是无价的。”
归去来兮
这是过去四年中,澳大利亚政府第三次向中国归还被收缴的非法走私古生物化石,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前的2004年6月和2005年9月,澳大利亚曾两次归还古生物化石,其中第二次归还的化石碎片,数量达到近万件。
据澳大利亚环境部公共事务官员丹尼尔比蒂(Danielle Beattie)介绍,此次归还的走私生物化石,来自中国不同省份,主要是辽宁省。在共计1300件恐龙蛋、骨骼和恐龙巢穴化石中,不仅有来自白垩纪时期的霸王龙蛋化石,还有鹦鹉嘴龙、原角龙以及一只贵州龙骨骼化石。此外,三叶虫、狼鳍鱼的部分化石也赫然在列。
早在1986年,澳大利亚就颁布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Protection of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 1986),规定所有从其他国家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均要受到严格监管。
比蒂对《财经》记者表示,进口古生物化石在澳大利亚并不属违法行为,因此,很多澳大利亚的化石收藏者,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化石是非法走私入境的。而这部法律同时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必须回应所有归还文化遗产的官方要求。
2003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政府的正式援助请求,希望澳大利亚能协助中国警方,追查一批走私到澳大利亚的古化石,并将它们运回中国。
之后,从2004年至2007年间,澳警方与环境部合作,共分九次,从八个不同的团体手中,查缴到这批走私的古生物化石。仅2004年一次联合行动,就缴获了重20吨、黑市总价值超过500万美元的古生物化石。其中最近的一次收缴行动是在2007年11月,有些化石的价格超过了60万元人民币。
相较于其他国家,澳大利亚政府大规模归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令人赞赏。但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些古生物化石的回归仍然带着巨大的缺憾。
对于这批至今还尘封在储藏室中的古生物化石,中国地质博物馆研究员卢立武惋惜地对《财经》记者表示:“这批化石已经丧失了大部分的研究价值。”其原因是,这批化石在私人盗采盗挖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由于挖掘工具简陋、挖掘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这些被私自挖掘的化石通常都会受到一定的破坏。即便挖掘者经过训练,这些在相对简陋的环境下被挖出来的化石,表面也很容易磨损,或者遗失某些重要的部分,有时甚至会发生不同物种化石混淆的情况。
走私之痛
古生物化石走私并非中国特有,但中国已沦为古生物化石“黑市”最主要的供货商。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古生物博物馆科学家帕特哈罗伊(Pat Holroyd)对《财经》记者说,全世界各地化石收藏者的目光都投向了中国。相比其他地方,中国化石的价格低廉,“获得也不那么困难”。
如在中国辽宁省,这个被业内人士誉为“世界上最盛产古生物化石”的地区。到2005年,这里发现的无脊椎动物超过了300种,植物超过了60种,脊椎动物也接近90种,其中仅恐龙就达10余种。从化石的发现、开采到寻找买家、走私,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一些恐龙蛋化石在国外售价动辄数万美元,走私者不管是自行挖掘、从当地农民手中或非法交易市场购买,其利润都可想而知。
近年,沈阳、昆明、杭州、上海以及广东等地,相继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其中不乏涉案化石数量众多的大案。
2000年,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破获一起倒卖恐龙蛋化石大案,截获恐龙蛋化石500余枚;2004年以来,上海海关共查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件12宗,查扣各类走私古生物化石193件,其中二级古生物化石18件,其他禁止出境古生物化石175件;2005年11月1日,以朱春林为首的走私团伙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倒卖2925件珍贵古生物化石为由,提起公诉。
澳门口岸行李物品监管处处长席申生对《财经》记者透露,珠海海关缉私大队管辖下的行李物品监管处工作人员,曾多次在从珠海过关到达澳门的行李中发现恐龙化石。
“这些化石通常经由澳门,再转运到国外。”席申生说。显然,作为最近也最容易通过的中转站,澳门与香港往往成为向境外走私古生物化石的首选之地。
另一种走私偷运的渠道,就是直接把大量的化石改造成精美的装饰品,以商品的形式走私流通出去。
这种情况多表现为化石碎片。中国古动物馆馆长王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它们之所以能够被如此轻易地流通出去,原因特别复杂。除了有时海关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化石以及存在伪造出关文件的现象,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海关部门人员和走私分子互相勾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被走私出境的化石数量到底有多少,或许谁也难以给出准确答案。仅从澳大利亚三次归还的情况来看,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因为在业内人士看来,澳大利亚既不是走私化石的枢纽之一,也并非最大目的地国,只是一个普通的走私化石“消费国”而已。
面对如此庞大的化石走私活动,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这些化石最终流向何处,到达哪些人的手中?
据《财经》记者了解,走私化石的一部分,会通过黑市交易,流入国内外收藏家的手中。
“他们有些是专业的古化石收藏者,有些仅仅是把购买来的化石标本放在客厅里用来装饰。毕竟,相比其他普通装饰品,化石的价值要高得多。”帕特对《财经》记者解释说。
另一部分化石,会流入国内外化石研究专家的手中。虽然中国政府有明确规定,进行学术研究的化石应由专家亲自挖掘,但仍有很多人希望通过这种捷径,从走私贩子手中购买化石,从而获得学术上的名声。
为遏制这种非法行为,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学术期刊,包括美国《科学》杂志和《自然》杂志等,都禁止发表对走私化石的研究成果,明确要求作者在提交论文时,附带提供更多的物证,以证明所研究的化石是作者亲自挖掘的。
化石保护“盲区”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众多古生物专家都表示,化石走私行为带来的损害,很大程度上无法估量。
除了有些珍贵的化石,国内专家还无缘识荆就被偷运出境,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毁灭性的采掘过程中,大量记录着地球重要变迁进程的化石被人为损坏,从而永久丧失其研究价值。这些化石在地下已经埋藏了亿万年,却在短短数年甚至数小时内就被“毁尸灭迹”,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悲剧。
此外,即使那些被完整采掘的珍贵化石,一旦进入走私渠道,就会被学术界权威期刊所排斥,也相当于丧失了大半的科学价值。这些化石背后潜在的价值,远远不是所谓的“黑市”价以及走私分子的具体获利金额可以衡量的。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和监管体制下,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仍然存在诸多的盲区。
对古生物化石的挖掘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部门都具有管理权,实际上形成了“多头管理”格局。此外,有些地方的保护部门,也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整个走私链条的牟利行为,对化石挖掘大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甚至有时候会进而限制专业科研人员的挖掘活动,因为后者无利可图。这在业内也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在对化石的界定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最著名的案例发生在2005年11月1日,以朱春林为首的走私团伙被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倒卖2925件珍贵古生物化石为由提起公诉。然而,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公诉人提起的所有指控,对海关缉私局之前收集的所有证据予以否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古生物化石在法律上并未被界定为文物。”
根据现行刑法中“走私罪”的具体十个罪名,“走私古生物化石”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惟一沾边的罪名为“走私文物”。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按照这一定义,大量珍贵、稀有的古植物化石或者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惟一对化石保护规定得比较全面的,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其中规定,“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古生物化石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挖掘、销售;出境重要古生物化石”。但可惜的是,该通知并无权限对化石走私者应受何种法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关于“化石是否文物”的问题几乎在每桩走私案中都会被提出。据了解,目前公诉机关只有获得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的鉴定确认之后,结论才会被法院采纳。这样一来,在成本和时效性上都显得不够合理;且由于国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古生物化石定级标准,因此,错判、少判的情况大量存在。
以2002年在沈阳被曝光的中国古生物化石第一案为例,被查获的古生物化石高达2364块。其中仅相当于国家二级文物的二级化石,就有21块。在判决前,舆论普遍猜测主犯有可能被判死刑。但实际上,主犯最高量刑仅为十年。上面提到的全国数量最大的一桩古生物化石走私案——金华走私案,其主犯朱春林也仅判七年有期徒刑。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新解释,明确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将受到刑法有关条款的惩处。然而,这仍未涵盖对研究地球生命进程同样重要的无脊椎动物以及植物化石的保护盲区,只是给出了一个并不完美的答案。
不久前的全国“人代会”上,来自甘肃的人大代表马晓琴就呼吁,中国应尽快制定《古生物化石管理条例》。毕竟,之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仅仅是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目前,在地方上,也只有生物化石走私的重灾区辽宁省,在2005年率先制定了《辽宁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