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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被认为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其赋予了作者享有的“保留权”,即作者可以通过发布声明,禁止其他报刊对其_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转载、摘编。然而,自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对该制度的争议就从来没有间断,核心问题是作品在法定许可的机制下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立法的另外一个初衷——“作者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目标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其中,报刊社置作者依法享有的保留权于不顾,违反法定规则对作品随意地,甚至肆无忌惮地转载、摘编行为更是受到诘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