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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中随着研究视角从“文化多样性”深入到“遗传多样性”领域,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得到彰显。其根本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传统知识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协调;遗传资源提供方与利用方的利益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矛盾冲突的协调。就主体要件而言,群体主义权利主体模式具有可行性;就程序要件而言,事先知情同意规则、许可规则、来源地规则具有必要性;就知识产权体系下的惠益分享方式而言,积极参与具体研发过程具有战略性。在调整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的诸多利益关系过程中,需要警惕四大风险:知识产权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