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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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要素的主观认识是刑法中的一个未决难题,其不仅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分歧,在实践中也导致部分案件判决结果出现争议.刑法分则罪名条文设置中的罪量要素大体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因而是各自罪名主观要件的认识内容.对不同类型的罪量要素不可进行划一的概化处理,而应进行罪量要素明知的类型认定.数额型罪量要素中的主体导向型与结果导向型罪量要素,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而行为导向型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后果型罪量要素可区分为有预见轻率型与无预见过失型,有预见轻率型后果罪量要素主观认识程度上为预见,无预见过失型罪量要素的主观认识程度则为有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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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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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预防性反恐刑法条文司法适用研究"(项目号:2019BS11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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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要素的主观认识是刑法中的一个未决难题,其不仅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分歧,在实践中也导致部分案件判决结果出现争议.刑法分则罪名条文设置中的罪量要素大体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因而是各自罪名主观要件的认识内容.对不同类型的罪量要素不可进行划一的概化处理,而应进行罪量要素明知的类型认定.数额型罪量要素中的主体导向型与结果导向型罪量要素,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而行为导向型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后果型罪量要素可区分为有预见轻率型与无预见过失型,有预见轻率型后果罪量要素主观认识程度上为预见,无预见过失型罪量要素的主观认识程度则为有预见可能性.情节型的罪量要素可以转化为数额型与后果型罪量要素来进行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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