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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于老年人的时间比较宽松,商场、超市、公园、广场等这些公共场所便成了许多老年朋友们经常出入的活动场所。在活动人员增多、公共场所管理欠完善的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往往易发生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从而引发谁应担责的纠纷。本期选登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老年朋友们有所启示。
排队过久晕倒摔伤超市有无责任
案例:2月初的一个双休日,老王去附近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因顾客过多,结算收银台过少,他排队付账时等待了20多分钟后,突然晕倒,导致左腳摔伤骨折。事后其他顾客说,超市本来有20多个收银台,可只开了10几个:而且排队过程中,不停有顾客插队也无人管。导致老王排队时间被无限延长。老王脚伤痊愈后去找超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以老王系年老体衰自身有病为由拒绝。此案,超市究竟有无责任?
说法:老人在超市排队付账时晕倒摔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超市因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超市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收银台数量与服务质量未达到法定标准,依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超市要根据卖场的面积和客流量设置收银台数量,超市的面积和收银台的数量应以200:1的比率设置。也就是说,如果超市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收银台至少要有25个。若达不到此标准或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让部分收银台“歇工”,都属于在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与过错。二是当有消费者乱插队侵害其他消费者利益时,超市负有维持秩序的义务,若是不管不问就是未尽安全管理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被超市购物车撞伤
谁应担责
案例:春节期间,老李与老伴去一家超市购物。他们乘自动扶梯上行时,前面一购物车突然下滑,老李躲闪不及被撞倒,右手拄地时不慎骨折。老李经住院治疗半月后才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等4600余元。事后,老李去找超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认为,事故是由于那位推购物车的顾客(赵先生)在自动扶梯上未拉住购物车,车子随着惯性,下滑撞上老李致其受伤,故应由赵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超市不应承担责任。老李去找那位赵先生,赵先生辩称自己当时是正常使用手推购物车,因为超市购物车与自动扶梯传送带之间卡锁有问题,导致车子刹车失效在自动扶梯上自动下滑才撞伤老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而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究竞谁应赔偿老李的损失呢?
说法:老李在弄不清自身损害是由超市还是赵先生造成的情况下,以超市和赵先生为共同侵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活常理,手推车在自动扶梯上一般均能保持自动静止,不会出现突然下滑的状况;赵先生亦是正常使用手推车,故要求其承担责任纯属苛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施及场所,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超市未举证证明事故当天其提供的手推车是安全有保障的,因此应对老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超市存包丢失
谁该担责
案例:张大爷到某超市购物,将自己的提包存放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里。买完东西后,他使用密码纸却无法打开寄存柜;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工方式打开了该柜,但里面却空无一物。张大爷声称自己的提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却连钱带包都丢失,遂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而超市却称,张大爷系自助寄包,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此案中,超市是否应当赔偿张大爷的损失?
说法:该超市提供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两种服务项目,在自助寄存柜上都明确标有操作步骤和存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此外,该超市内的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中还有“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等醒目字样。在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之间,张大爷选择了自助存包,张大爷和超市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借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该超市已经作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而且张大爷无法证明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故超市对张大爷包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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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过久晕倒摔伤超市有无责任
案例:2月初的一个双休日,老王去附近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因顾客过多,结算收银台过少,他排队付账时等待了20多分钟后,突然晕倒,导致左腳摔伤骨折。事后其他顾客说,超市本来有20多个收银台,可只开了10几个:而且排队过程中,不停有顾客插队也无人管。导致老王排队时间被无限延长。老王脚伤痊愈后去找超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以老王系年老体衰自身有病为由拒绝。此案,超市究竟有无责任?
说法:老人在超市排队付账时晕倒摔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超市因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超市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收银台数量与服务质量未达到法定标准,依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超市要根据卖场的面积和客流量设置收银台数量,超市的面积和收银台的数量应以200:1的比率设置。也就是说,如果超市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收银台至少要有25个。若达不到此标准或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让部分收银台“歇工”,都属于在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与过错。二是当有消费者乱插队侵害其他消费者利益时,超市负有维持秩序的义务,若是不管不问就是未尽安全管理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被超市购物车撞伤
谁应担责
案例:春节期间,老李与老伴去一家超市购物。他们乘自动扶梯上行时,前面一购物车突然下滑,老李躲闪不及被撞倒,右手拄地时不慎骨折。老李经住院治疗半月后才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等4600余元。事后,老李去找超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市认为,事故是由于那位推购物车的顾客(赵先生)在自动扶梯上未拉住购物车,车子随着惯性,下滑撞上老李致其受伤,故应由赵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超市不应承担责任。老李去找那位赵先生,赵先生辩称自己当时是正常使用手推购物车,因为超市购物车与自动扶梯传送带之间卡锁有问题,导致车子刹车失效在自动扶梯上自动下滑才撞伤老李,自己在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而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究竞谁应赔偿老李的损失呢?
说法:老李在弄不清自身损害是由超市还是赵先生造成的情况下,以超市和赵先生为共同侵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活常理,手推车在自动扶梯上一般均能保持自动静止,不会出现突然下滑的状况;赵先生亦是正常使用手推车,故要求其承担责任纯属苛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施及场所,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超市未举证证明事故当天其提供的手推车是安全有保障的,因此应对老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超市存包丢失
谁该担责
案例:张大爷到某超市购物,将自己的提包存放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里。买完东西后,他使用密码纸却无法打开寄存柜;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工方式打开了该柜,但里面却空无一物。张大爷声称自己的提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却连钱带包都丢失,遂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而超市却称,张大爷系自助寄包,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此案中,超市是否应当赔偿张大爷的损失?
说法:该超市提供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两种服务项目,在自助寄存柜上都明确标有操作步骤和存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此外,该超市内的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中还有“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等醒目字样。在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之间,张大爷选择了自助存包,张大爷和超市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借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该超市已经作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尽到了自己该尽的义务,而且张大爷无法证明包内有1000余元现金,故超市对张大爷包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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