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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干部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当前,从干部监督工作的现状来看,党员干部的工作圈因位于众人的“眼皮底下”,所以往往监督相对有力,但是生活圈、社交圈因位于众人的“视野之外”,不引人注目,监督往往相对乏力,“八小时之外”生活圈、社交圈中的庸俗堕落最终将导致权力的腐败。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了如何解决好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关键词:党的建设;“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监督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加强权力的监督是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关键。大量事实表明,若管不住“小节”,必将失去“大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对党员干部公权力的监督必须覆盖其任职行为、生活行为和社交行为,监督的内容也要从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向“八小时以外”监督延伸。
一、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范围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成员,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理所当然拥有自己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但是,近年来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党员干部踩红线、违党纪、受处分,与其“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前,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误区,就是把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了他们的“八小时以内”,没有延伸到他们的“八小时以外”,这就很容易导致那些自我约束意识能力差的干部,放松对自己世界观、价值观的要求,生活作风上出现了“污点”。所以,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的“交往圈”。个人交往方面,看其八小时之外与什么人交往,是否与“大款”接触过多、过频,是否自觉抵制灰色收入等。二是党员干部的“生活圈”。个人生活方面,看其生活方式是否健康淳朴,作风是否公道正派,有无经常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等情况。三是党员干部的“家庭圈”。家庭生活方面,看其对配偶、家属、子女的要求是否严格,家庭消费与家庭收入是否基本相符等等。
二、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存在的问题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是其职务以外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其职责的延伸。当前“八小时以外”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涉及到被监督对象的私生活,容易使被监督对象理解为怀疑、猜忌、不信任以至监视、打小报告,造成被监督对象不高兴、不愉快、脸色难看。二是制度上还有缺失。目前,关于党员干部监督的规定不少,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导致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操作性差,缺乏系统、全面的监管制度。三是形式上监督单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形式不活,现有的监督方式没有随着社会发展方式的转轨而转轨、没有随着干部工作方式的转变而转变、没有随着干部生活空间的拓展而拓展,仍然采取传统式的常规性监督方法,从而影响了监督结果的科学性。四是操作上把握不准。在“八小时内”,党员干部是公务人员,应当受到监督,但有时党员干部的公务活动会延伸到“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是否同样适用于“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与“八小时外”的监督措施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如何处理好干部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等等。
三、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有效途径
针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等特点,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应从以下各方面着手:一是大力营造出良好的监督氛围。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传播媒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传播信息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是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与引导工具,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同时提高新闻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使命。纪检部门应善于从舆论监督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纪案件的线索,对新闻媒介揭露出来的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准确地加以处理,同时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增加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二是出台监督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制定《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规范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言行举止,明确规定不得有的涉及公权力的禁止性行为。建立党员干部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单位负责人应不定期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谈一次心,了解他们“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畅通渠道方面,采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制度,开通干部监督热线等方式,通过采取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势。三是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也是领导干部健康政治生命的必要条件,更是预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越轨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切实把教育作为实施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领导干部在加强廉洁自律的同时,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要注意发挥好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及亲属的监督、提醒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贤内助、好子女、廉亲属等教育活动。四是要抓好對监督结果的运用。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以发挥制度的警示作用。对工作监督中发现的优秀干部,大胆嘉奖、提拔任用,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在责任追究上,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追究力度一个样,使内部监督由“软监督”变为“硬监督”。
四、结语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让反腐之“镜”聚焦到八小时之外,就是要防堵这些细小漏洞,见微知著,抓早抓好,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让干部在小违纪时就能及时被发现,就有人管、有人抓,防止滑向违法犯罪,努力探索走出一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干部监督工作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新修订).
[2]张志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辅导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6.
[3]〔法〕孟德斯鸠著,孙立新,樊瑞新译)论法的精神(上、下)[M].陕西人民出版社,2010,08.
关键词:党的建设;“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监督
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加强权力的监督是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关键。大量事实表明,若管不住“小节”,必将失去“大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对党员干部公权力的监督必须覆盖其任职行为、生活行为和社交行为,监督的内容也要从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向“八小时以外”监督延伸。
一、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范围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成员,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理所当然拥有自己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但是,近年来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党员干部踩红线、违党纪、受处分,与其“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前,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误区,就是把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了他们的“八小时以内”,没有延伸到他们的“八小时以外”,这就很容易导致那些自我约束意识能力差的干部,放松对自己世界观、价值观的要求,生活作风上出现了“污点”。所以,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党员干部的“交往圈”。个人交往方面,看其八小时之外与什么人交往,是否与“大款”接触过多、过频,是否自觉抵制灰色收入等。二是党员干部的“生活圈”。个人生活方面,看其生活方式是否健康淳朴,作风是否公道正派,有无经常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等情况。三是党员干部的“家庭圈”。家庭生活方面,看其对配偶、家属、子女的要求是否严格,家庭消费与家庭收入是否基本相符等等。
二、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存在的问题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是其职务以外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其职责的延伸。当前“八小时以外”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涉及到被监督对象的私生活,容易使被监督对象理解为怀疑、猜忌、不信任以至监视、打小报告,造成被监督对象不高兴、不愉快、脸色难看。二是制度上还有缺失。目前,关于党员干部监督的规定不少,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导致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操作性差,缺乏系统、全面的监管制度。三是形式上监督单一。“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形式不活,现有的监督方式没有随着社会发展方式的转轨而转轨、没有随着干部工作方式的转变而转变、没有随着干部生活空间的拓展而拓展,仍然采取传统式的常规性监督方法,从而影响了监督结果的科学性。四是操作上把握不准。在“八小时内”,党员干部是公务人员,应当受到监督,但有时党员干部的公务活动会延伸到“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是否同样适用于“八小时外”?在“八小时内”的监督措施与“八小时外”的监督措施是否应当有所区别?如何处理好干部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等等。
三、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有效途径
针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等特点,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应从以下各方面着手:一是大力营造出良好的监督氛围。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新闻传播媒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传播信息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是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与引导工具,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同时提高新闻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使命。纪检部门应善于从舆论监督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纪案件的线索,对新闻媒介揭露出来的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准确地加以处理,同时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增加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二是出台监督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制定《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规范进行细化,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言行举止,明确规定不得有的涉及公权力的禁止性行为。建立党员干部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单位负责人应不定期与本部门党员干部谈一次心,了解他们“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畅通渠道方面,采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制度,开通干部监督热线等方式,通过采取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势。三是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也是领导干部健康政治生命的必要条件,更是预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越轨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切实把教育作为实施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领导干部在加强廉洁自律的同时,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要注意发挥好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及亲属的监督、提醒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贤内助、好子女、廉亲属等教育活动。四是要抓好對监督结果的运用。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廉政规定的,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以发挥制度的警示作用。对工作监督中发现的优秀干部,大胆嘉奖、提拔任用,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在责任追究上,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追究力度一个样,使内部监督由“软监督”变为“硬监督”。
四、结语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让反腐之“镜”聚焦到八小时之外,就是要防堵这些细小漏洞,见微知著,抓早抓好,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让干部在小违纪时就能及时被发现,就有人管、有人抓,防止滑向违法犯罪,努力探索走出一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干部监督工作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新修订).
[2]张志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辅导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6.
[3]〔法〕孟德斯鸠著,孙立新,樊瑞新译)论法的精神(上、下)[M].陕西人民出版社,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