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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直接由控中部门受理,并设立了前置环节,确立了法院监督在前、检察院监督在后以及当事人惰权后果自负的原则。这些规则原则的确立对民事监督的受理工作产生一定影响,直接后果就是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总体数量上升及受案数量呈现“倒三角”形态分布。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应贯彻内部监督与制约的理念,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监督实效的理念及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理念,防止监督制约功能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