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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成斌(1986-),男,四川丹巴人,讲师,西南民族大学思想政治辅导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法学理论。
【摘要】藏族习惯法中的赔价制度在藏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功用。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进步完善的今天,除了积极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我们也应该重新审视自己本土的法律资源,本文也试图探寻习惯法中的先进法律思想,与实践结合,为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服务。
【关键词】社会主义;赔价制度;习惯法
一、赔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赔价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我国古代社会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多有类似的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秩序文化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特色。如:以鲜卑族拓跋部为政权主体的北魏王朝就沿用了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在立朝之初就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责五,私则责十。”的规定。此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也有“杀人偿马牛三十”的法条。这其中准许犯死罪者以“献金马”或“偿马牛”的方式来赎死罪的规定就是我国古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
二、赔价制度与刑事和解及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赔血价的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经济的惩罚是进行调解的最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方式。刑事和解中经济的调解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如果没有经济方面的补偿,这种调节方式基本上会瘫痪。经济分析法学更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引进到法学当中,利用经济的方法分析法学,让我们对法律的本质多了一层深层的思考。三种制度产生于不同的年代,其本质却是都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让我们有了讨论三者联系的现实基础。
(一)赔价制度与刑事和解
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三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盛行千年的赔血价制度与年轻的刑事和解,两者的时代跨度非常的广阔却具有如此多的共通性。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富有生命力的一种法学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我们在学习这样的法学理论过程中应当多与中国几千年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不可一味迷信新的理论,也不可对我过古老的法律制度一概否定,这样才会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赔价制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现代法学和经济学观点来看,权利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稀缺性资源,它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合理的制度赋予社会主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总量。
首先,经济角度来看,法律救济的功能在于对违法者征收成本,因而违反合同而支付单纯的损害赔偿,就像因犯罪而被监禁。区别仅在于就前一情况而论,它的威慑目的是有条件的,要威慑的仅是这样一些违反合同者:受害人的成本大于违反合同者的利益。赔血价和赔命价正是这样一种精神的体现,藏区落后的生产里使得物质产品尤为的珍贵,人们在意识中认為施行经济惩罚比剥夺自由或生命更具有严厉性。一个人,特别是一个男人失去了物质资料,除了自身的生存会受到威胁,还会连累家人。这必定会受到社会的嘲讽,特别是在男权盛行的藏区,他也会一辈子抬不起头。加害人同时受到生理和心理双重的压力,这不能不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惩罚。
其次,赔血价和赔命价的调解方式当然也是受到了佛教的影响。藏族是个全民信教的民族,佛教在这里深深的影响着每一个人,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杀生严重违反了教义,这会当然的影响一个政教合一的民族。在赔血价和赔命价制度开始盛行时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可是它能延续下来我认为主要不是这个方面的原因。即使受到佛教的影响,恶劣的地理环境还是使藏族人民异常的骁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血亲复仇”这样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报复方式。可这为什么没有成为藏族主流的解决方式,我认为还是经济惩罚的严厉性替代了它。
最后,我们不得不将物质第一性这个哲学的理念援引到这里。藏区习惯法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虽然它没有想西方的法学流派那样能够形成体系化的理论,但最根本的东西还是有所体现。藏族人民世代生活在青藏高原上,恶劣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有限的使用资源,这也使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其它地方有了很大的差异。在这样的一个经济基础下,也就产生了赔血价和赔命价这样特殊的调解形式。
三、赔价制度的发展展望
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民族地区的地区特点有很多的冲突,作为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存在太多的差异。当一个时期你不具备指定某种法律的能力,而你却要硬性的去规定,这不是一种法律的进步,而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只有当我们认为我们的法律制定能力超过了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才有必要去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我国在引进国外法律中收获颇多,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本土的赔价制度还有习惯法在历史上发挥过重大的作用,应当重新审视法律的本土资源。可能对其它民族地区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将它改进的更为科学,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参考文献:
[1]诸葛阳,陈丽玲.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6).
[2]王哲,郭义贵.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评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9(3).
[3]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云南法学,2003(1).
[4]诸葛阳,陈丽玲.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6).
[5]杜文忠.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J].民族研究院,2002(6).
[6]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云南法学,2003(1).
【摘要】藏族习惯法中的赔价制度在藏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对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功用。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进步完善的今天,除了积极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我们也应该重新审视自己本土的法律资源,本文也试图探寻习惯法中的先进法律思想,与实践结合,为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服务。
【关键词】社会主义;赔价制度;习惯法
一、赔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赔价的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我国古代社会北方游牧民族习惯法中多有类似的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秩序文化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特色。如:以鲜卑族拓跋部为政权主体的北魏王朝就沿用了鲜卑拓跋部族的传统习惯,在立朝之初就有“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责五,私则责十。”的规定。此外,建立金王朝的女真族习惯法中也有“杀人偿马牛三十”的法条。这其中准许犯死罪者以“献金马”或“偿马牛”的方式来赎死罪的规定就是我国古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以罚代刑”特点的反映。
二、赔价制度与刑事和解及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赔血价的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经济的惩罚是进行调解的最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方式。刑事和解中经济的调解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如果没有经济方面的补偿,这种调节方式基本上会瘫痪。经济分析法学更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引进到法学当中,利用经济的方法分析法学,让我们对法律的本质多了一层深层的思考。三种制度产生于不同的年代,其本质却是都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让我们有了讨论三者联系的现实基础。
(一)赔价制度与刑事和解
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三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盛行千年的赔血价制度与年轻的刑事和解,两者的时代跨度非常的广阔却具有如此多的共通性。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富有生命力的一种法学理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我们在学习这样的法学理论过程中应当多与中国几千年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不可一味迷信新的理论,也不可对我过古老的法律制度一概否定,这样才会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赔价制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现代法学和经济学观点来看,权利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稀缺性资源,它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合理的制度赋予社会主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总量。
首先,经济角度来看,法律救济的功能在于对违法者征收成本,因而违反合同而支付单纯的损害赔偿,就像因犯罪而被监禁。区别仅在于就前一情况而论,它的威慑目的是有条件的,要威慑的仅是这样一些违反合同者:受害人的成本大于违反合同者的利益。赔血价和赔命价正是这样一种精神的体现,藏区落后的生产里使得物质产品尤为的珍贵,人们在意识中认為施行经济惩罚比剥夺自由或生命更具有严厉性。一个人,特别是一个男人失去了物质资料,除了自身的生存会受到威胁,还会连累家人。这必定会受到社会的嘲讽,特别是在男权盛行的藏区,他也会一辈子抬不起头。加害人同时受到生理和心理双重的压力,这不能不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惩罚。
其次,赔血价和赔命价的调解方式当然也是受到了佛教的影响。藏族是个全民信教的民族,佛教在这里深深的影响着每一个人,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杀生严重违反了教义,这会当然的影响一个政教合一的民族。在赔血价和赔命价制度开始盛行时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可是它能延续下来我认为主要不是这个方面的原因。即使受到佛教的影响,恶劣的地理环境还是使藏族人民异常的骁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血亲复仇”这样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报复方式。可这为什么没有成为藏族主流的解决方式,我认为还是经济惩罚的严厉性替代了它。
最后,我们不得不将物质第一性这个哲学的理念援引到这里。藏区习惯法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虽然它没有想西方的法学流派那样能够形成体系化的理论,但最根本的东西还是有所体现。藏族人民世代生活在青藏高原上,恶劣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有限的使用资源,这也使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其它地方有了很大的差异。在这样的一个经济基础下,也就产生了赔血价和赔命价这样特殊的调解形式。
三、赔价制度的发展展望
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民族地区的地区特点有很多的冲突,作为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存在太多的差异。当一个时期你不具备指定某种法律的能力,而你却要硬性的去规定,这不是一种法律的进步,而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只有当我们认为我们的法律制定能力超过了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才有必要去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我国在引进国外法律中收获颇多,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本土的赔价制度还有习惯法在历史上发挥过重大的作用,应当重新审视法律的本土资源。可能对其它民族地区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将它改进的更为科学,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参考文献:
[1]诸葛阳,陈丽玲.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6).
[2]王哲,郭义贵.效益与公平之间──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评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9(3).
[3]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云南法学,2003(1).
[4]诸葛阳,陈丽玲.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6).
[5]杜文忠.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J].民族研究院,2002(6).
[6]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云南法学,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