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无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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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的某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公司的雇员阿拉纳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她的老板正在阅读她与其他雇员之间的邮件。由于这位老板曾经告诉过她,公司雇员的电子邮件是保密的,阿拉纳就质问老板为什么要这么做。老板警告她不要多管闲事,紧接着就把她辞退了。
  阿拉纳认为公司是在报复她,于是她以公司侵犯了雇员的隐私权为由,代表她自己和其他雇员向法庭提出集体诉讼,并向公司索赔100万美元。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上诉,理由是加州法律只保护个人的隐私权,而不保护个人在公司的隐私权。法院认为,只要是在办公场所发出的邮件或者通过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发送的邮件,都不在隐私保护范围内。
  1994年,宾夕法尼亚州一家公司的推销员迈克尔,在自己家中用公司的电脑和电子邮件系统和自己的同事互相发送信件。迈克尔在信中辱骂上级主管,并使用了一些威胁性语言。后来,他的上级主管看到了这封邮件的内容,便将他解雇了。迈克尔认为,这些邮件属于私人性质,而且公司也保证过不查阅雇员的电子邮件,因此,他向法院起诉公司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但是,法院同样驳回了他的诉讼。法院认为,只要利用公司的邮件系统,公司的利益就要大于雇员个人的隐私,因此公司有权禁止在其电子邮件中出现不恰当和不专业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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