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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考虑将不同档次的商品房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这更接近针对财产收税的政策本意。其次,应考虑将已经占有较多住房的“存量”房主纳入征税范围。第三,房产税税率应实行“多进阶、递进制”,只有按面积或价值设置3到5个进阶,并实行税率递进,才能使财富再分配更为合理。第四,房产税的免税面积应从严掌握。按照住房功能居住第一的本意,房产税征收主要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不必过多考虑住房品种的差异。免税面积的设计是必要的,免税的标准有地区差别也是合理的,但是应从严掌握,不宜明显扩大免税面积。 第五,房产税政策在全国推行可分步实施,但要有总体设想和“时间表”。从试点到总结,再到全国性实施文件的颁布,1~2年的时间是一个必要周期。如果试点时间再拉长,恐怕就是對试点城市交税民众的不公平。最后,要重视对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性质房产的房产税征收。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已规定,非住房要征收房产税,没有减免的条款,但是各方面没有很好地执行。如果不加大执行力度,游资就有可能奔向非住房,导致非住房市场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