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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政府改革的一种模式,合作治理诞生于公共行政领域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视角下,合作治理在我国产生了“水土不服”和观念偏差,同时还面临着五大困境亟待回应。在回应中,须摒弃构建完美制度框架和探寻卓越治理路线的表象努力,回归至找寻“元路径”的思路上,构建开展合作治理所必需的“被认真对待的权利”,沿着该进路才能最终实现合作治理的制度初衷和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