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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参与和实践是塑造公民法治素养的首要手段。全球很多国家都将参与型教学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要抓手,使学校法治教育与公共法治实践和学生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在内的多种信息手段给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扩展并创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与内容。通过经验学习和借鉴,该文提出建立线上线下联动、多元技术支持的参与型教学,可以弥补单纯灌输式教学的不足,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治行为能力和实践能力。
关键词:教育信息技术;青少年法治教育;参与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理想的实现仰赖公民的法治实践,只有一代又一代具有法治意识和素养的公民行动才能铸成中华民族的法治之魂。自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颁布以来,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进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得以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起步较晚,涉及教育对象和层次复杂,教育资源和手段有限,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治教育的输出方式仍以灌输式为主,青少年的实践性、互动性不足,导致法治教育停留在简单的知识教授和普法的层面,无法形成内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而法治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也是一种行为方式,最终要转化为公民的法治实践能力。“法律以塑造好公民和正义的公民为目的……,法律为共同生活提供了一種教育,正是共同生活孕育了指向他人的包容性德性,在此意义上,正义并非德性之一端,而是德性之整体”。而公共精神、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的涵养最有效的方式即是公共参与。通过公共参与,方能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交互性视角理解公共事务中的公共利益衡量,才能学会如何以权利和义务话语作为对话方式最终达成公共理性。基于权利逻辑的公共理性不仅仅是对规则的服从,而在于成为反思和修正的力量,从而推动社会走向进步。公共参与是法治精神启蒙的最佳渠道。在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和思维培养过程中,仅仅靠灌输式的“记忆”模式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短期的、表层的。只有通过更多的参与型、互动式教育教学模式,创造更多的实践参与机会,将规则形成的民主过程、纠纷解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和尊重规则的公共意义与公共法治实践和他们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法治教育才能真正种下会发芽的种子。
(一)面向公共法治实践的教育
“一切形式的公民文化培育或者教育都内在地包含着某种形式的政治技能的培育或训练——包含着政治认知技能、政治参与技能和政治批判技能”。鉴于公民教育与法治精神的最佳启蒙方式即为实践参与,举凡各主要国家法治教育的经验中,往往都包含参与型法治教育的强调和具体举措。
美国1978年颁布《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注重宪法教育和权利教育,在教学方式上注重学生的互动性参与,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模拟议会辩论、小组讨论、模拟总统竞选等形式提升实践效果。学校将参与过程向社会开放,引入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务工作者参与教学,提升场景效应,增强教育效果,注重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理性论辩的能力。
法国在参与型法治教育方面,注重培养未来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少年议员日”活动就是生动的一例。在每年的“少年议员日”,各参与学校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一位“议员”。该“议员”将有机会在第二年的“少年议员日”携法律草案代表“选民”赴巴黎国民议会大厦开会。为此,在当选后一年的时间里,“议员”要带领同学学习法律条文,并讨论起草法律草案文本。通过联通青少年的法治课堂与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过程,也将青少年的民主意识连接到了真实的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而唤起了公民意识的清晰概念。
日本的法治教育参与型实践是全方位精细化的,常常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适宜的审判,在旁听前既需要进行背景介绍,如解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危害,庭审之后还要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组织案件讨论会、辩论赛、演讲会或者开展类似案件的模拟法庭,帮助学生全方位内化所看到的庭审实践。而日本的《社会教育法》则为各级各类公共法务部门设置了向学生提供教育资源和服务的义务,从而使法治社会实践得以广泛开展。这一围绕庭审旁听所展开的一系列教育活动成为未来陪审员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日本2004年颁布了《关于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恢复了1943年废止的陪审员制度。而陪审员制度的恢复需要广泛的民众参与,需要保证国民具有担任陪审员的基本素质,因此需要在学校教育中充实有关司法的学习机会。围绕庭审所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将学校法治教学与法治社会实践直接关联起来,经由此种深入全面的指导性参与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陪审的参与度,而且提供了具体的参与式学习体验。
(二)联系生活实践的法治教育
面向青少年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不仅仅是教育的规训,而更应该通过诸如守护网络安全、保护隐私、预防校园欺凌、捍卫人格尊严、维护财产权益等法治主题学习,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权益,感受到生活在法律天使的翅膀佑护之下所获得的安全与自由。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权威教导式地传达法律的威慑和禁止,还要告诉青少年法律能够为他们做什么,以及如何按照法律的指引追求安全美好的生活。一方面通过参与型教育模式,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法治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学生形成以法治思维处理日常生活问题的基本能力。
日本警察厅会在网站上或者实践教学中教给孩子们如何在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权益;学校教育中也注重帮助孩子们学会如何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保护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新加坡设定了14所“警察与少年”俱乐部,由警察署长组织警员开展各种趣味性法治教育活动,教给孩子们防范犯罪侵害和自我保护的技能,以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美国联邦教育部在其规章中规定,法治教育要帮助学生“在这个复杂和多变的社会中更加有效地与法律打交道”,不是仅仅教育青少年服从法律的指令和命令,而是要会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如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律师协会的“生活中的法”项目,即组织志愿律师和法学院学生教师向中小学生提供其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帮助,并作为外包教育项目被有些学校纳入其社会实践课程的组成部分。再如美国俄亥俄州的3C(College,Career and Civic Life)项目,其用意即在将法治教育与学生的生活和未来生涯规划联系起来,一方面通过介绍以了解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运作框架和机制,帮助其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公共事务涵养公民素质;另一方面激励有兴趣和志向的学生朝向特定职业发展,并为大学申请和专业选择提供帮助。俄亥俄州的另一项法治教育项目“正义青年”项目则是鼓励青少年以法治精神参与社区治理,以批判的建设性的眼光去发现他们生活的学校和社区中存在的权利保障、公共治理等法律问题,并通过演讲会和向立法与政府机构递交报告的形式发出“雏鹰之声”。收到孩子们报告的机构往往需要专门回复相关情况严肃作答,并做出相应改进。这一项目大大提升了孩子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使他们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和意义。 作为对教育效果的检验机制,法治教育评估指标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常识和法治思维”都需要转化为以行动为导向的“法治能力和法治实践”方能落地,而法治能力和法治实践则需要在参与中学习。美国的法治教育评估中特别强调参与性指标,在美国法治教育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中发现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最有助于提升学习效果、减少青少年行为不端的六个积极指标要素,几乎都涉及到提升教学的参与性:校外专业人士进课堂;教学战略促进学生之间真正的交流与合作;选择和使用具有启发性和说明力的案例;保障讲师指导的数量与质量;学生参与教学管理过程;教师获得充分的专业的同行协助。而借助于当代信息技术,实现上述目标显然更为便利。反向观之,使用信息技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之一也是提升参与度,创造实践环境。
互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教育领域提供了越来越丰富、便捷的技术手段。对于学习者而言,信息技术能够帮助学习者获得更为多样的学习手段和更为丰富的学习素材,帮助学生从思维的不同切入点进入学习过程,激发起传统教育模式下被限制的潜能。信息技术能够帮助学习者利用文字、音视频、互动等多重手段理解观念和知识、即时评估其学习效果,并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帮助。信息技术还能够帮助学习者集中和维持注意力,激发其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教育者而言,信息技术能够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教学素材和资料,帮助教育者获得专业人士和同行的帮助。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法治教育空间,突破了学校的围墙使之进入广阔的社会空间;信息技术使学习在时间上贯穿到学生的课前课后,形成自由组合式的学习时间模式。而对于管理者而言,信息技术则打破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是实现教育均衡化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国在教育技术应用方面,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推动教育发展,占领未来发展的制高点。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教育部专设教育技术办公室以推动技术使用,普遍提升全美的教育和学习水平。该办公室根据立法与技术环境变化,编订和修订教育技术计划,制定教育技术政策和战略。在教育技术使用上强调“善用技术”,即使技术成为让学生与教师建立更加紧密联系的媒介,成为改进学习模式的手段,成为改变长期存在的教育资源和质量不均衡问题的契机,并使学习者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教育技术也广泛应用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为参与型法治教育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技术條件,提升了法治教育的效果,同时也发展出了适应智能时代的法治教育新内容、新形式。
(一)线上线下联动的参与型教育模式
技术本身不能提升教育的效果,对技术的妥善运用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如果仅仅将互联网作为线上资料库来理解,将信息技术的应用仅仅理解为对线上资源的下载、分发和观摩,割裂线上线下、信息化手段教学和现实参与型教学的关系,那么信息技术不仅无法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反而会取代了活生生的现实参与,进而可能会严重影响教学的效果。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美国法治教育网站以线上线下互动的媒介为己任,将线上资源的使用和线下的培训和参与型活动与教学形式有机地联合起来。大量的信息资源由专业性的法院、律师协会和大学法学院提供,教室成为广义的法律实践社会网络的一个部分。线上资源往往对接线下的实践活动,使资源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指向并能够检验效果。美国法治教育网站内容包括传统的教师资源,如电子图书馆、电子教程和视频课等,同时还包括一些联系线下的互动性内容,如模拟法庭的组织、报名与相关竞赛案例资料。部分美国法治教育课程提供在线的学校和社区公益服务申请,并提供网上沟通和技能培训,随后根据学生参与学校与社区的情况在线换取学分(成绩)。而诸如“儿童选举”之类的网站可以直接帮助课堂中的孩子们了解民主选举的程序并进行真实的意见表达,既训练了青少年的民主法治能力,也向社会真实地表达了孩子们的意见。
美国法治教育网站还使用了一些创造性的信息化手段,将线上的学习与线下的日常生活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了服务于青少年日常生活的法律扶持系统。如佛罗里达州法治教育网站推出了“走向成年”APP,与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的相关网站和APP联动,帮助即将走入社会的高中生实现从孩子向成年人的转变。该APP中不仅提供“新成年人法律生存指南”(Legal Survival Guide For New Adults)、“法律生存指南微课”(Legal Survival Guide Quiz Show)等内容,还可以实时连线志愿者,寻求疑难问题解答和紧急事项救助,等于向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口袋律师”服务。青少年学生还可以通过线上互动相互帮助,建立社群联系。其他的法治教育网站也多通过Facebook、LinkedIn等社交媒体与用户建立互动。
“从实地调研、访谈的情况看,强调互动、参与的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等,更受青少年学生的欢迎,而通过学生的实际参与,也更能强化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对法治理念的认同”。我国目前的青少年普法网站,其信息技术的应用大部分停留在资源提供的层面,虽然聚集一定数量的课程教学资料,如课件、讲座视频和观摩课等等,但缺乏线上线下的互动联系,缺乏线上的互动设计和个性化服务型设计。这种“资源库”的网站建设模式,难免会造成线上与线下的“两层皮”问题,造成青少年学生缺乏参与的渠道和参与的热情。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增强线上线下的互动设计,并增加针对不同层次青少年学生群体的互动服务,尽快推出配套的APP。建议学习推广在各国广泛使用的、针对以高中生为主的模拟法庭竞赛,开展以初中生和高年级小学生为主的模仿法庭竞赛,并通过建立专门的素材库和竞赛指导网站,逐渐推广。与此同时还应扩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特别是积极推动律师、法学院师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大量的线上线下互动提供更多专业人力资源。借助于信息手段,可以引导学生对当前与其自身有关的法治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将与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案例带人教学,引导学生理性地运用权利义务思维参与法治实践。总的来说,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应着眼于当前和未来的公共生活参与能力,实现从普法式的知识教育到实践和应用的公民教育转变。 (二)多种信息技术手段的联动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研究综合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提升法治教育效果问题。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通过远程网络教育推进法治教育资源共享,通过信息技术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如残障学生开展学习,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丰富法治教育资源库,等等,而且已经开始关注通过信息技术提供交互式教育手段、提升学生参与度、创建学生学习社群等参与型教学的研究。利用早期的网络技术手段,部分学校已经开始建立社会研究和法治研究的校园信息联盟,通过信息交换和技术连接相互提供社会研究的信息和数据,推动不同学校的学生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组织州青少年议会等大型活动,并直接与法学院的学生联盟建立联系,推动不同年龄和学段的学生相互交流,以大带小。交互性电视网络等早期技术就已经开始应用于远距离、多校联合的模拟法庭活动,大大降低了乘坐交通工具长途跋涉参加比赛的成本,也能够使边缘地区的竞赛选手获得较高水平的竞赛指导。信息技术还被用于打开法治教育的教室和围墙,帮助教室中的学生直接与远端的司法部长、国会议员进行视频通话。美国阿拉斯加州早在1992年就已经通过卫星电视邀请当时远在华盛顿特区的参议员和当地高中学生连线,共同举行了庆祝“法律日”活动。学生们向议员提出了关于宪法适用、野生动物保护、石油资源保护立法、原住民权利等诸多问题,议员则通过卫星频道进行回答和解释。参与该活动的很多孩子都来自非常偏远的阿拉斯加原住民居住区,但通过这样的方式,他们也能够与国家的核心政治活动建立起直接联系。交互网络等技术手段也大大丰富了学生参与型学习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参观、采访和调查等手段,拓展了教学的空间与内容。
20世纪90年代的技术环境下,美国已经借助卫星电视模拟技术设计了“交互性网络法院”(Interactive Courtroom Online)作为高中阶段法治教育课程的参与型教学手段。“交互性网络法院”通过多段交互性视频创造虚拟法院环境,帮助学生了解法庭程序,并训练学生一系列法庭参与能力,包括面谈、公开陈述、参与法庭辩论、提出动议和反对意见等技能,以设计好的案例情境如简单的违约案件、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等创造类似真实的法庭环境。学生可以选择自身的角色,根据自己的理解进入类似游戏式的场景进行虚拟实践。现在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已经能够使法律环境模拟达到高仿真的效果,虚拟现实实验室技术则可以创建多点联机的实时互动环境。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几乎可以再现案件现场、法庭实景和议会辩论真实场景。网络和虚拟现实技术还可以实现虚拟校外考察,如美国法治教育实践中大量使用的虚拟参观白宫、议会大厦和国会图书馆等。
当前,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但在教育体系内的应用仍十分有限,大量新的教育技术手段正处在探索阶段。如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共同应用发展出的精准智能学习手段,如“智能导师系统”“智能短文、口语评价系统”“教育游戏”“教育机器人”等技术的开发或可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增添更有效的互动参与教育途径。实践中,“教育游戏”已经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趣味性参与手段,陕西省在2017年就开发了“快乐普法”游戏开展普法教育,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效果很好。电子益智网络游戏式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场景教育也已经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答题通关”
“有奖竞猜”等设置,提升法治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并通过全队协同通关共同攻克法治难题,形成团队互动协作的机制,这都是很好的参与性教育手段。而未来更多更有趣的智能化法治教育游戏的开发,可以将法治教育中积累的案例以场景的形式进行展现,以情境模拟、身份模拟等方式,激励学生以正确的行为模式和解决方案实现闯关得分,将电子游戏的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心理刺激。大数据智能化的“智适应学习”模式、人人互动和人机互动结合的智慧教室设施等将会不断丰富法治教育的参与形式,提升学习体验。
多种信息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和学生掌握使用技术的基本技能。因此,美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注重学生对于信息技术的掌握和使用的训练,在小学阶段已经开展采集信息等技能训练,稍高年级的学生则接受更复杂和全面的信息技能训练,如学习如何使用网络图书馆、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媒体搜集信息资料、拣选信息资料等。
(一)以信息技术推动参与互动
技术本身不改变学习,是技术的使用改变学习。
“善用技术”提升法治教育效果一方面需要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技术观念”,即将教育技术作为增进互动参与的手段;另一方面则需要积极帮助教师掌握技术熟练使用技术工具。
在缺乏“善用技术”观念的情况下,视频音频和课件材料往往无法实现翻转课堂的教学效果。课堂时间主要用来播放短片、动画、微课、慕课等,教师基本不讲解或者很少讲解,如此对信息资源的使用不仅达不到翻转课堂、延展教学时空的效果,反而大大减少了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从长远来看,技术的使用不是替代教师,而在于丰富教师的教学资源与素材、拓展教学空间,提高教学能力。教师应用技术的目的是设计出高参与度的教学环节,增加师生和生生互动,创造更加融洽的师生和学生间关系,使教師成为学生使用教育技术和应用教育信息的指导者和激励者。在美国的实践中,信息技术帮助教师更广泛地联系同行实现跨区域的合作教学,如在美国法治教育中对同样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州诉讼可能遭遇不同的情况,就可以通过联网讨论和共同教室的技术加以实现,激励学生应用创造性思维寻找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教育技术更多地帮助教师实现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如线上即时测评与反馈、线上讨论、线上问卷等,这都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而大段的预习与观看的内容可以放在课后的自由时间中自主学习,课上只截取知识点的相关信息即可。
技术能够提升教育效果的功能仰赖于教师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在教师对信息技术的理解仅限于制作PPT和播放音视频资料的情况下,即便技术手段丰富多样,仍无法达到相应效果。相对发达完善的美国法治教育网络,数百个法治教育项目连接律师协会、法学院、法院等专业机构,从而构造了一个专业的网络素材库。但美国的研究者也发现,仍需要一个专业的中间层次即法治教育项目和组织者,将这些信息有效地筛选和组织起来,而不是将不具备专业训练的教师直接推到案例、立法等庞大芜杂的法治信息海洋中去。因此,大数据技术中的结构化、目的化筛选和信息评估技术,能够为教师提供更有效的信息结构和资源要素。通过明确法治教育的能力目标、主体与内容、教育手段和方式,将适合学习的内容有效地拣选出来,形成相对简化、主题集中,但又充满实践性、与生活高度关联的信息资源形式。要实现帮助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创造更多参与型教学的目的,需要给教师更多技术培训,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教育技术的产品服务网络和教育机构内部的专业技术辅助人员来帮助教师更好地掌握技术手段。 (二)通过个性化学习提升学习效果
信息技术带来了大量的教育资源,但如果教师仅仅是将这些信息机械地展示给学生,学生仅仅是匿名观看,则会降低参与的愿望,无法形成直接的心理刺激,使个体淹没在群体之中,产生“群体去个性化效应”。另外,由于计算机无法识别学生的学习效果,无法形成有效的交流,大大降低了个性化学习所具有的针对性。由于减少了沟通,缺乏针对其能力和偏好的教育安排,抓住青少年学习的注意力成为教育过程的难点。灌输式的教育模式在这种信息更迭频繁、信息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的时代,就会愈发无力。与此同时,针对不同学习者的研究也发现,在学习者中存在着对信息的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两种不同情况。即在有效的信息环境下,积极的信息利用者会使用与学习发展有关的信息,并开展对比、归纳、整理、学习和再创造;而消极的信息使用者则更多是被动地观看视频、沉溺于使用信息网络的娱乐和休闲功能。
上述信息技术带人教育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群体去个性化”“注意力分散”和“消极使用”的问题,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也会同样存在。克服匿名化的最好手段就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具名化和强调个体身份认知,因此需要建立网络信息资源与个人的直接联系,构造一种参与型的网络学习结构。如通过注册建立青少年个人的个性化学习资源页面,提供基于年龄和学段的相应资源,并建立AI线上咨询和专业人士线下咨询,以及群体共享式的学习模式,可以形成一种成长型的心理模型,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认同度,提升学习效果。大数据在实现个性化学习并跟踪学习效果方面可以发挥的空间很大,部分美国的法治教育项目引用了大数据分析技术,针对不同的青少年年龄和出现不适应性行为的频率和程度,向受教育者推送不同内容和不同程度的教育资料和信息,实现有针对性地学习提升学习效果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警示不端行为和危险提示的作用。
由于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和运作方式的深刻变化,法治教育在当前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如在帮助青少年养成在现实社会中的法治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同时也需要为他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提供指引,即如何对“数字公民”开展法治教育的问题。为此,在2017年的NETP报告中,美国教育技术办公室强调了数据保护和“数字公民”对教育信息技术应用所提出的挑战。美国教育技术办公室强调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应帮助青少年了解数据权利,并掌握基本的保护个人数据和信息隐私的基本方法和救济手段。为应对信息时代法治教育的挑战,美国联邦基金资助建立了全美的公益项目“常识:信息社会公民”网站,设有对教育者、学习者和父母的三个角色资源模块,从保护隐私、网络角色与现实生活、反网络暴力等视角制作了覆盖K-12所有年级的免费课程。课程内容包括课前准备材料、音视频、课件、课后互动作业、讨论区等一系列生动精致的互动环节,连教师使用的海报都已设计完成。免费网络课程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告诉孩子们如何设置密码、使用邮件、如何面对网络中的陌生人等实用的知识。目前该网站已经覆盖美国50州,注册用户超过500,000,该项目引导孩子们思考网络世界的规则,帮助他们独立判断、勇敢行动,做负责任的“数字公民”。这无疑是数字时代法治教育的经典实践和生动范例,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与此同时,美国、欧盟都十分注重强调青少年的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立法使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成为教育信息技术使用的法定义务,并为此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美国《儿童在線隐私保护法》规定,收集、存储和使用12岁以下儿童信息应获得父母的同意方能进行。所有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者负有义务保护儿童隐私。同时,《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保护儿童在言论、信息搜索和发表等方面的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多条规定涉及儿童数据的专门保护,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机构收集和处理16岁以下儿童的个人数据必须获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授权;各成员国可对上述年龄进行调整,但是不得低于13岁。严格的法律责任促使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在内的教育参与者对信息技术的使用本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倾向于在青少年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技术上投入大量的资金,层层构筑信息防火墙和安全网,以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中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刚刚起步,任重道远。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参与型法治教育既是教育规律的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善用技术、用好技术,将其作为推动交互性、提升参与性的有效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的联动,方能使我国广大青少年在参与实践中将法治精神和行为准则内化于心,成长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新一代合格公民。
关键词:教育信息技术;青少年法治教育;参与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理想的实现仰赖公民的法治实践,只有一代又一代具有法治意识和素养的公民行动才能铸成中华民族的法治之魂。自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颁布以来,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进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得以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起步较晚,涉及教育对象和层次复杂,教育资源和手段有限,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治教育的输出方式仍以灌输式为主,青少年的实践性、互动性不足,导致法治教育停留在简单的知识教授和普法的层面,无法形成内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而法治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也是一种行为方式,最终要转化为公民的法治实践能力。“法律以塑造好公民和正义的公民为目的……,法律为共同生活提供了一種教育,正是共同生活孕育了指向他人的包容性德性,在此意义上,正义并非德性之一端,而是德性之整体”。而公共精神、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的涵养最有效的方式即是公共参与。通过公共参与,方能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交互性视角理解公共事务中的公共利益衡量,才能学会如何以权利和义务话语作为对话方式最终达成公共理性。基于权利逻辑的公共理性不仅仅是对规则的服从,而在于成为反思和修正的力量,从而推动社会走向进步。公共参与是法治精神启蒙的最佳渠道。在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和思维培养过程中,仅仅靠灌输式的“记忆”模式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短期的、表层的。只有通过更多的参与型、互动式教育教学模式,创造更多的实践参与机会,将规则形成的民主过程、纠纷解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和尊重规则的公共意义与公共法治实践和他们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法治教育才能真正种下会发芽的种子。
一、参与型、实践性教育模式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首要手段
(一)面向公共法治实践的教育
“一切形式的公民文化培育或者教育都内在地包含着某种形式的政治技能的培育或训练——包含着政治认知技能、政治参与技能和政治批判技能”。鉴于公民教育与法治精神的最佳启蒙方式即为实践参与,举凡各主要国家法治教育的经验中,往往都包含参与型法治教育的强调和具体举措。
美国1978年颁布《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注重宪法教育和权利教育,在教学方式上注重学生的互动性参与,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模拟议会辩论、小组讨论、模拟总统竞选等形式提升实践效果。学校将参与过程向社会开放,引入法官、律师、警察等法务工作者参与教学,提升场景效应,增强教育效果,注重训练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理性论辩的能力。
法国在参与型法治教育方面,注重培养未来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少年议员日”活动就是生动的一例。在每年的“少年议员日”,各参与学校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一位“议员”。该“议员”将有机会在第二年的“少年议员日”携法律草案代表“选民”赴巴黎国民议会大厦开会。为此,在当选后一年的时间里,“议员”要带领同学学习法律条文,并讨论起草法律草案文本。通过联通青少年的法治课堂与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过程,也将青少年的民主意识连接到了真实的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而唤起了公民意识的清晰概念。
日本的法治教育参与型实践是全方位精细化的,常常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适宜的审判,在旁听前既需要进行背景介绍,如解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危害,庭审之后还要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组织案件讨论会、辩论赛、演讲会或者开展类似案件的模拟法庭,帮助学生全方位内化所看到的庭审实践。而日本的《社会教育法》则为各级各类公共法务部门设置了向学生提供教育资源和服务的义务,从而使法治社会实践得以广泛开展。这一围绕庭审旁听所展开的一系列教育活动成为未来陪审员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日本2004年颁布了《关于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恢复了1943年废止的陪审员制度。而陪审员制度的恢复需要广泛的民众参与,需要保证国民具有担任陪审员的基本素质,因此需要在学校教育中充实有关司法的学习机会。围绕庭审所组织的一系列活动将学校法治教学与法治社会实践直接关联起来,经由此种深入全面的指导性参与过程,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陪审的参与度,而且提供了具体的参与式学习体验。
(二)联系生活实践的法治教育
面向青少年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不仅仅是教育的规训,而更应该通过诸如守护网络安全、保护隐私、预防校园欺凌、捍卫人格尊严、维护财产权益等法治主题学习,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权益,感受到生活在法律天使的翅膀佑护之下所获得的安全与自由。法治教育不仅仅是权威教导式地传达法律的威慑和禁止,还要告诉青少年法律能够为他们做什么,以及如何按照法律的指引追求安全美好的生活。一方面通过参与型教育模式,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法治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学生形成以法治思维处理日常生活问题的基本能力。
日本警察厅会在网站上或者实践教学中教给孩子们如何在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权益;学校教育中也注重帮助孩子们学会如何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保护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新加坡设定了14所“警察与少年”俱乐部,由警察署长组织警员开展各种趣味性法治教育活动,教给孩子们防范犯罪侵害和自我保护的技能,以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美国联邦教育部在其规章中规定,法治教育要帮助学生“在这个复杂和多变的社会中更加有效地与法律打交道”,不是仅仅教育青少年服从法律的指令和命令,而是要会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如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律师协会的“生活中的法”项目,即组织志愿律师和法学院学生教师向中小学生提供其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帮助,并作为外包教育项目被有些学校纳入其社会实践课程的组成部分。再如美国俄亥俄州的3C(College,Career and Civic Life)项目,其用意即在将法治教育与学生的生活和未来生涯规划联系起来,一方面通过介绍以了解州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运作框架和机制,帮助其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公共事务涵养公民素质;另一方面激励有兴趣和志向的学生朝向特定职业发展,并为大学申请和专业选择提供帮助。俄亥俄州的另一项法治教育项目“正义青年”项目则是鼓励青少年以法治精神参与社区治理,以批判的建设性的眼光去发现他们生活的学校和社区中存在的权利保障、公共治理等法律问题,并通过演讲会和向立法与政府机构递交报告的形式发出“雏鹰之声”。收到孩子们报告的机构往往需要专门回复相关情况严肃作答,并做出相应改进。这一项目大大提升了孩子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使他们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和意义。 作为对教育效果的检验机制,法治教育评估指标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常识和法治思维”都需要转化为以行动为导向的“法治能力和法治实践”方能落地,而法治能力和法治实践则需要在参与中学习。美国的法治教育评估中特别强调参与性指标,在美国法治教育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中发现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最有助于提升学习效果、减少青少年行为不端的六个积极指标要素,几乎都涉及到提升教学的参与性:校外专业人士进课堂;教学战略促进学生之间真正的交流与合作;选择和使用具有启发性和说明力的案例;保障讲师指导的数量与质量;学生参与教学管理过程;教师获得充分的专业的同行协助。而借助于当代信息技术,实现上述目标显然更为便利。反向观之,使用信息技术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之一也是提升参与度,创造实践环境。
二、信息技术提升法治教育参与性的主要途径
互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教育领域提供了越来越丰富、便捷的技术手段。对于学习者而言,信息技术能够帮助学习者获得更为多样的学习手段和更为丰富的学习素材,帮助学生从思维的不同切入点进入学习过程,激发起传统教育模式下被限制的潜能。信息技术能够帮助学习者利用文字、音视频、互动等多重手段理解观念和知识、即时评估其学习效果,并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帮助。信息技术还能够帮助学习者集中和维持注意力,激发其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教育者而言,信息技术能够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教学素材和资料,帮助教育者获得专业人士和同行的帮助。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法治教育空间,突破了学校的围墙使之进入广阔的社会空间;信息技术使学习在时间上贯穿到学生的课前课后,形成自由组合式的学习时间模式。而对于管理者而言,信息技术则打破了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是实现教育均衡化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国在教育技术应用方面,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推动教育发展,占领未来发展的制高点。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教育部专设教育技术办公室以推动技术使用,普遍提升全美的教育和学习水平。该办公室根据立法与技术环境变化,编订和修订教育技术计划,制定教育技术政策和战略。在教育技术使用上强调“善用技术”,即使技术成为让学生与教师建立更加紧密联系的媒介,成为改进学习模式的手段,成为改变长期存在的教育资源和质量不均衡问题的契机,并使学习者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教育技术也广泛应用于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为参与型法治教育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技术條件,提升了法治教育的效果,同时也发展出了适应智能时代的法治教育新内容、新形式。
(一)线上线下联动的参与型教育模式
技术本身不能提升教育的效果,对技术的妥善运用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如果仅仅将互联网作为线上资料库来理解,将信息技术的应用仅仅理解为对线上资源的下载、分发和观摩,割裂线上线下、信息化手段教学和现实参与型教学的关系,那么信息技术不仅无法提升法治教育的效果,反而会取代了活生生的现实参与,进而可能会严重影响教学的效果。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美国法治教育网站以线上线下互动的媒介为己任,将线上资源的使用和线下的培训和参与型活动与教学形式有机地联合起来。大量的信息资源由专业性的法院、律师协会和大学法学院提供,教室成为广义的法律实践社会网络的一个部分。线上资源往往对接线下的实践活动,使资源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指向并能够检验效果。美国法治教育网站内容包括传统的教师资源,如电子图书馆、电子教程和视频课等,同时还包括一些联系线下的互动性内容,如模拟法庭的组织、报名与相关竞赛案例资料。部分美国法治教育课程提供在线的学校和社区公益服务申请,并提供网上沟通和技能培训,随后根据学生参与学校与社区的情况在线换取学分(成绩)。而诸如“儿童选举”之类的网站可以直接帮助课堂中的孩子们了解民主选举的程序并进行真实的意见表达,既训练了青少年的民主法治能力,也向社会真实地表达了孩子们的意见。
美国法治教育网站还使用了一些创造性的信息化手段,将线上的学习与线下的日常生活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了服务于青少年日常生活的法律扶持系统。如佛罗里达州法治教育网站推出了“走向成年”APP,与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的相关网站和APP联动,帮助即将走入社会的高中生实现从孩子向成年人的转变。该APP中不仅提供“新成年人法律生存指南”(Legal Survival Guide For New Adults)、“法律生存指南微课”(Legal Survival Guide Quiz Show)等内容,还可以实时连线志愿者,寻求疑难问题解答和紧急事项救助,等于向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口袋律师”服务。青少年学生还可以通过线上互动相互帮助,建立社群联系。其他的法治教育网站也多通过Facebook、LinkedIn等社交媒体与用户建立互动。
“从实地调研、访谈的情况看,强调互动、参与的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等,更受青少年学生的欢迎,而通过学生的实际参与,也更能强化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对法治理念的认同”。我国目前的青少年普法网站,其信息技术的应用大部分停留在资源提供的层面,虽然聚集一定数量的课程教学资料,如课件、讲座视频和观摩课等等,但缺乏线上线下的互动联系,缺乏线上的互动设计和个性化服务型设计。这种“资源库”的网站建设模式,难免会造成线上与线下的“两层皮”问题,造成青少年学生缺乏参与的渠道和参与的热情。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增强线上线下的互动设计,并增加针对不同层次青少年学生群体的互动服务,尽快推出配套的APP。建议学习推广在各国广泛使用的、针对以高中生为主的模拟法庭竞赛,开展以初中生和高年级小学生为主的模仿法庭竞赛,并通过建立专门的素材库和竞赛指导网站,逐渐推广。与此同时还应扩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特别是积极推动律师、法学院师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大量的线上线下互动提供更多专业人力资源。借助于信息手段,可以引导学生对当前与其自身有关的法治热点问题展开讨论,将与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案例带人教学,引导学生理性地运用权利义务思维参与法治实践。总的来说,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应着眼于当前和未来的公共生活参与能力,实现从普法式的知识教育到实践和应用的公民教育转变。 (二)多种信息技术手段的联动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研究综合运用各种信息技术提升法治教育效果问题。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通过远程网络教育推进法治教育资源共享,通过信息技术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如残障学生开展学习,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丰富法治教育资源库,等等,而且已经开始关注通过信息技术提供交互式教育手段、提升学生参与度、创建学生学习社群等参与型教学的研究。利用早期的网络技术手段,部分学校已经开始建立社会研究和法治研究的校园信息联盟,通过信息交换和技术连接相互提供社会研究的信息和数据,推动不同学校的学生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组织州青少年议会等大型活动,并直接与法学院的学生联盟建立联系,推动不同年龄和学段的学生相互交流,以大带小。交互性电视网络等早期技术就已经开始应用于远距离、多校联合的模拟法庭活动,大大降低了乘坐交通工具长途跋涉参加比赛的成本,也能够使边缘地区的竞赛选手获得较高水平的竞赛指导。信息技术还被用于打开法治教育的教室和围墙,帮助教室中的学生直接与远端的司法部长、国会议员进行视频通话。美国阿拉斯加州早在1992年就已经通过卫星电视邀请当时远在华盛顿特区的参议员和当地高中学生连线,共同举行了庆祝“法律日”活动。学生们向议员提出了关于宪法适用、野生动物保护、石油资源保护立法、原住民权利等诸多问题,议员则通过卫星频道进行回答和解释。参与该活动的很多孩子都来自非常偏远的阿拉斯加原住民居住区,但通过这样的方式,他们也能够与国家的核心政治活动建立起直接联系。交互网络等技术手段也大大丰富了学生参与型学习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参观、采访和调查等手段,拓展了教学的空间与内容。
20世纪90年代的技术环境下,美国已经借助卫星电视模拟技术设计了“交互性网络法院”(Interactive Courtroom Online)作为高中阶段法治教育课程的参与型教学手段。“交互性网络法院”通过多段交互性视频创造虚拟法院环境,帮助学生了解法庭程序,并训练学生一系列法庭参与能力,包括面谈、公开陈述、参与法庭辩论、提出动议和反对意见等技能,以设计好的案例情境如简单的违约案件、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等创造类似真实的法庭环境。学生可以选择自身的角色,根据自己的理解进入类似游戏式的场景进行虚拟实践。现在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已经能够使法律环境模拟达到高仿真的效果,虚拟现实实验室技术则可以创建多点联机的实时互动环境。通过虚拟现实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几乎可以再现案件现场、法庭实景和议会辩论真实场景。网络和虚拟现实技术还可以实现虚拟校外考察,如美国法治教育实践中大量使用的虚拟参观白宫、议会大厦和国会图书馆等。
当前,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但在教育体系内的应用仍十分有限,大量新的教育技术手段正处在探索阶段。如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共同应用发展出的精准智能学习手段,如“智能导师系统”“智能短文、口语评价系统”“教育游戏”“教育机器人”等技术的开发或可为青少年法治教育增添更有效的互动参与教育途径。实践中,“教育游戏”已经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趣味性参与手段,陕西省在2017年就开发了“快乐普法”游戏开展普法教育,为青少年所喜闻乐见,效果很好。电子益智网络游戏式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场景教育也已经成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答题通关”
“有奖竞猜”等设置,提升法治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并通过全队协同通关共同攻克法治难题,形成团队互动协作的机制,这都是很好的参与性教育手段。而未来更多更有趣的智能化法治教育游戏的开发,可以将法治教育中积累的案例以场景的形式进行展现,以情境模拟、身份模拟等方式,激励学生以正确的行为模式和解决方案实现闯关得分,将电子游戏的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心理刺激。大数据智能化的“智适应学习”模式、人人互动和人机互动结合的智慧教室设施等将会不断丰富法治教育的参与形式,提升学习体验。
多种信息技术手段的有效应用需要教师和学生掌握使用技术的基本技能。因此,美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注重学生对于信息技术的掌握和使用的训练,在小学阶段已经开展采集信息等技能训练,稍高年级的学生则接受更复杂和全面的信息技能训练,如学习如何使用网络图书馆、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媒体搜集信息资料、拣选信息资料等。
三、以参与型教育模式增强技术积极效应
(一)以信息技术推动参与互动
技术本身不改变学习,是技术的使用改变学习。
“善用技术”提升法治教育效果一方面需要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技术观念”,即将教育技术作为增进互动参与的手段;另一方面则需要积极帮助教师掌握技术熟练使用技术工具。
在缺乏“善用技术”观念的情况下,视频音频和课件材料往往无法实现翻转课堂的教学效果。课堂时间主要用来播放短片、动画、微课、慕课等,教师基本不讲解或者很少讲解,如此对信息资源的使用不仅达不到翻转课堂、延展教学时空的效果,反而大大减少了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从长远来看,技术的使用不是替代教师,而在于丰富教师的教学资源与素材、拓展教学空间,提高教学能力。教师应用技术的目的是设计出高参与度的教学环节,增加师生和生生互动,创造更加融洽的师生和学生间关系,使教師成为学生使用教育技术和应用教育信息的指导者和激励者。在美国的实践中,信息技术帮助教师更广泛地联系同行实现跨区域的合作教学,如在美国法治教育中对同样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州诉讼可能遭遇不同的情况,就可以通过联网讨论和共同教室的技术加以实现,激励学生应用创造性思维寻找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教育技术更多地帮助教师实现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如线上即时测评与反馈、线上讨论、线上问卷等,这都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而大段的预习与观看的内容可以放在课后的自由时间中自主学习,课上只截取知识点的相关信息即可。
技术能够提升教育效果的功能仰赖于教师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在教师对信息技术的理解仅限于制作PPT和播放音视频资料的情况下,即便技术手段丰富多样,仍无法达到相应效果。相对发达完善的美国法治教育网络,数百个法治教育项目连接律师协会、法学院、法院等专业机构,从而构造了一个专业的网络素材库。但美国的研究者也发现,仍需要一个专业的中间层次即法治教育项目和组织者,将这些信息有效地筛选和组织起来,而不是将不具备专业训练的教师直接推到案例、立法等庞大芜杂的法治信息海洋中去。因此,大数据技术中的结构化、目的化筛选和信息评估技术,能够为教师提供更有效的信息结构和资源要素。通过明确法治教育的能力目标、主体与内容、教育手段和方式,将适合学习的内容有效地拣选出来,形成相对简化、主题集中,但又充满实践性、与生活高度关联的信息资源形式。要实现帮助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创造更多参与型教学的目的,需要给教师更多技术培训,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教育技术的产品服务网络和教育机构内部的专业技术辅助人员来帮助教师更好地掌握技术手段。 (二)通过个性化学习提升学习效果
信息技术带来了大量的教育资源,但如果教师仅仅是将这些信息机械地展示给学生,学生仅仅是匿名观看,则会降低参与的愿望,无法形成直接的心理刺激,使个体淹没在群体之中,产生“群体去个性化效应”。另外,由于计算机无法识别学生的学习效果,无法形成有效的交流,大大降低了个性化学习所具有的针对性。由于减少了沟通,缺乏针对其能力和偏好的教育安排,抓住青少年学习的注意力成为教育过程的难点。灌输式的教育模式在这种信息更迭频繁、信息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的时代,就会愈发无力。与此同时,针对不同学习者的研究也发现,在学习者中存在着对信息的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两种不同情况。即在有效的信息环境下,积极的信息利用者会使用与学习发展有关的信息,并开展对比、归纳、整理、学习和再创造;而消极的信息使用者则更多是被动地观看视频、沉溺于使用信息网络的娱乐和休闲功能。
上述信息技术带人教育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群体去个性化”“注意力分散”和“消极使用”的问题,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也会同样存在。克服匿名化的最好手段就是“反其道而行之”,即具名化和强调个体身份认知,因此需要建立网络信息资源与个人的直接联系,构造一种参与型的网络学习结构。如通过注册建立青少年个人的个性化学习资源页面,提供基于年龄和学段的相应资源,并建立AI线上咨询和专业人士线下咨询,以及群体共享式的学习模式,可以形成一种成长型的心理模型,促进学生的学习兴趣、认同度,提升学习效果。大数据在实现个性化学习并跟踪学习效果方面可以发挥的空间很大,部分美国的法治教育项目引用了大数据分析技术,针对不同的青少年年龄和出现不适应性行为的频率和程度,向受教育者推送不同内容和不同程度的教育资料和信息,实现有针对性地学习提升学习效果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警示不端行为和危险提示的作用。
四、未来的发展方向
由于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和运作方式的深刻变化,法治教育在当前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如在帮助青少年养成在现实社会中的法治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同时也需要为他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提供指引,即如何对“数字公民”开展法治教育的问题。为此,在2017年的NETP报告中,美国教育技术办公室强调了数据保护和“数字公民”对教育信息技术应用所提出的挑战。美国教育技术办公室强调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应帮助青少年了解数据权利,并掌握基本的保护个人数据和信息隐私的基本方法和救济手段。为应对信息时代法治教育的挑战,美国联邦基金资助建立了全美的公益项目“常识:信息社会公民”网站,设有对教育者、学习者和父母的三个角色资源模块,从保护隐私、网络角色与现实生活、反网络暴力等视角制作了覆盖K-12所有年级的免费课程。课程内容包括课前准备材料、音视频、课件、课后互动作业、讨论区等一系列生动精致的互动环节,连教师使用的海报都已设计完成。免费网络课程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告诉孩子们如何设置密码、使用邮件、如何面对网络中的陌生人等实用的知识。目前该网站已经覆盖美国50州,注册用户超过500,000,该项目引导孩子们思考网络世界的规则,帮助他们独立判断、勇敢行动,做负责任的“数字公民”。这无疑是数字时代法治教育的经典实践和生动范例,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与此同时,美国、欧盟都十分注重强调青少年的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立法使数据权利和隐私保护成为教育信息技术使用的法定义务,并为此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美国《儿童在線隐私保护法》规定,收集、存储和使用12岁以下儿童信息应获得父母的同意方能进行。所有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者负有义务保护儿童隐私。同时,《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保护儿童在言论、信息搜索和发表等方面的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多条规定涉及儿童数据的专门保护,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机构收集和处理16岁以下儿童的个人数据必须获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授权;各成员国可对上述年龄进行调整,但是不得低于13岁。严格的法律责任促使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机构在内的教育参与者对信息技术的使用本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倾向于在青少年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信息技术上投入大量的资金,层层构筑信息防火墙和安全网,以保护青少年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中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刚刚起步,任重道远。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参与型法治教育既是教育规律的要求,也是法治建设的要求。善用技术、用好技术,将其作为推动交互性、提升参与性的有效手段,通过线上线下的联动,方能使我国广大青少年在参与实践中将法治精神和行为准则内化于心,成长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新一代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