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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化浪潮下档案编研中的“供求关系”
2008年第一期《山西档案》上陶祎珺的文章指出,档案编研成果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不应该投入市场经济怀抱。不可否认的是,文化产业化对于档案编研工作及其成果的自身定位产生了一些影响,然而这却不足以使档案编研工作成为一种档案文化商品的生产过程,档案编研中的供求关系是植根于社会文化发展大背景。在文化产业化浪潮下,经济学意识上的“供求关系”对档案编研工作打开新思路有着一定的积极效应,而这种效应只能是存在于意识形态上的一种认识角度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前提是档案编研不应走产业化道路,最终档案编研也无法走上产业化道路。
作者认为,档案编研中供求关系表现有两方面。一方面,档案编研的动力源于社会对文化传承、文化传播的需求,其生命力在于不断地发现这种社会需求在不同时间空间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并尽力满足之,可见,档案编研工作受到的是社会文化需求“那只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另一方面,相对于档案编研工作及其提供的成果而言,社会的需求经常表现为个体的一种欲望,具有主观性和灵活多变性,那么档案编研工作就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表现为提供成果的形式、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变化。
在档案编研工作中,要正確把握“供求关系”。档案编研中面对的“求” ,从整体意义上看是社会利用,但还是具有一定对象性的,因为不可能出现一种编研成果能够满足社会方方面面需求,一般只能满足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某些人群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我们去细细聆听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知道受众具体需要的是什么,同时也体现了我们编研工作者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精神,关爱人类,关爱社会。档案编研中心给予的“供”,不仅仅是提供编研成果的意思,它还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内涵:主次分明,缓急得当。主——社会主流价值观;次——个体的具体需求;缓——社会的文化需求;急——个体的显性需求。
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
责任主体及其合作模式
《档案》2008年第一期翟慧杰的文章指出,从理论上讲,数字信息生命链条上的任何主体都是责任者,但是鉴于经费、技术、管理、法律、人才等方面的原因,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重任只能落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出版者等少数责任主体的肩上。而且,相对于图书馆等信息机构,档案馆的收藏更能反映历史的完整性、原貌与发展轨迹。相比之下,图书馆侧重于对公开出版的数字信息的收集和保存,而档案馆因为有较完善的文件收集、移交制度,在非公开出版的数字信息的收集与保存方面更显优势。除了这三种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主体中还包括大学、学术团体、基金会。另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学者普遍认为,个人对其自己形成的数字字信息有保存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个人不愿承担责任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可以委托档案馆、图书馆等承担这项责任,或以失效保险机制(fail-safe mechanism)等方式来承担责任。若个人不愿承担责任,也不委托档案馆、图书馆等承担责任,那么责任应由专门成立的数字档案馆承担,但是个人要受到处罚。
作者分析了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责任主体的三种合作模式。1、同类型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目的在于研究解决数字信息长期保存中的共性问题,通过明确责任和纵向的或横向的同性质的不同级别、或同级别的保存机构的分工协作,形成由国家级保存机构与地方级保存机构组成的行业内的信息归档系统。2、不同类型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一是通过合作弥补各自职能范围在数字信息收集、储存、利用方面的缺陷,从多角度、多方面形成对数字信息生命周期全过程的存取保障体系。二是协调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矛盾。3、不同国家和地区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数字信息传播的无国界性、共享性、涉及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需要经费的庞大性,决定了对其长期保存走国际合作道路的必然性。
2008年第一期《山西档案》上陶祎珺的文章指出,档案编研成果作为一种文化产品,不应该投入市场经济怀抱。不可否认的是,文化产业化对于档案编研工作及其成果的自身定位产生了一些影响,然而这却不足以使档案编研工作成为一种档案文化商品的生产过程,档案编研中的供求关系是植根于社会文化发展大背景。在文化产业化浪潮下,经济学意识上的“供求关系”对档案编研工作打开新思路有着一定的积极效应,而这种效应只能是存在于意识形态上的一种认识角度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前提是档案编研不应走产业化道路,最终档案编研也无法走上产业化道路。
作者认为,档案编研中供求关系表现有两方面。一方面,档案编研的动力源于社会对文化传承、文化传播的需求,其生命力在于不断地发现这种社会需求在不同时间空间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并尽力满足之,可见,档案编研工作受到的是社会文化需求“那只看不见的手”的“调控”。另一方面,相对于档案编研工作及其提供的成果而言,社会的需求经常表现为个体的一种欲望,具有主观性和灵活多变性,那么档案编研工作就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表现为提供成果的形式、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变化。
在档案编研工作中,要正確把握“供求关系”。档案编研中面对的“求” ,从整体意义上看是社会利用,但还是具有一定对象性的,因为不可能出现一种编研成果能够满足社会方方面面需求,一般只能满足一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某些人群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我们去细细聆听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知道受众具体需要的是什么,同时也体现了我们编研工作者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关怀精神,关爱人类,关爱社会。档案编研中心给予的“供”,不仅仅是提供编研成果的意思,它还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内涵:主次分明,缓急得当。主——社会主流价值观;次——个体的具体需求;缓——社会的文化需求;急——个体的显性需求。
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
责任主体及其合作模式
《档案》2008年第一期翟慧杰的文章指出,从理论上讲,数字信息生命链条上的任何主体都是责任者,但是鉴于经费、技术、管理、法律、人才等方面的原因,数字信息长期保存的重任只能落在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出版者等少数责任主体的肩上。而且,相对于图书馆等信息机构,档案馆的收藏更能反映历史的完整性、原貌与发展轨迹。相比之下,图书馆侧重于对公开出版的数字信息的收集和保存,而档案馆因为有较完善的文件收集、移交制度,在非公开出版的数字信息的收集与保存方面更显优势。除了这三种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主体中还包括大学、学术团体、基金会。另外,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学者普遍认为,个人对其自己形成的数字字信息有保存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个人不愿承担责任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可以委托档案馆、图书馆等承担这项责任,或以失效保险机制(fail-safe mechanism)等方式来承担责任。若个人不愿承担责任,也不委托档案馆、图书馆等承担责任,那么责任应由专门成立的数字档案馆承担,但是个人要受到处罚。
作者分析了数字信息长期保存责任主体的三种合作模式。1、同类型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目的在于研究解决数字信息长期保存中的共性问题,通过明确责任和纵向的或横向的同性质的不同级别、或同级别的保存机构的分工协作,形成由国家级保存机构与地方级保存机构组成的行业内的信息归档系统。2、不同类型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一是通过合作弥补各自职能范围在数字信息收集、储存、利用方面的缺陷,从多角度、多方面形成对数字信息生命周期全过程的存取保障体系。二是协调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矛盾。3、不同国家和地区责任主体之间的合作。数字信息传播的无国界性、共享性、涉及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需要经费的庞大性,决定了对其长期保存走国际合作道路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