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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55岁的大哥终身未婚,由于他体弱多病,已无力再耕种其承包地。今年4月,他们兄弟俩达成一项口头协议:“大哥由张某供养,他所承包的2.5亩土地由张某来耕种。”可此事被村委会知道后,说他们的协议无效,如果张某大哥无力耕种承包地,村里就要收回。请问:如果张某供养了大哥,是否就有权耕种他所承包的土地?村委会要收回张某大哥承包地的做法对不对?张某怎样才能获得大哥承包地的承包权?
分析:张某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问题。
第一,张某要明确,供养大哥与他是否有权耕种他大哥的承包地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这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事。农村耕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供养协议中的财产或标的。如果是张某大哥的其他私人财产,那么张某与他大哥的口头协议,可以作为抚养协议。因此,张某与他大哥的该口头协议因牵扯到了集体利益,便是无效的。
第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2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和“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有关规定,村委会也无权收回张某大哥所承包的土地。
第三,张某想要获得大哥承包地的耕种权,只须张某与大哥签个转包书面合同即可(即使不是兄弟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实际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据此,张某大哥所承包的2.5亩土地,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来转包或出租给张某耕种,这样张某就依法取得了对他大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但应报发包方备案。至于张某与大哥兄弟之间是采取有偿还是无偿等方式作为转包条件,那就是兄弟之间内部的事了。
分析:张某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问题。
第一,张某要明确,供养大哥与他是否有权耕种他大哥的承包地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这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也可以说是公与私的事。农村耕地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作为供养协议中的财产或标的。如果是张某大哥的其他私人财产,那么张某与他大哥的口头协议,可以作为抚养协议。因此,张某与他大哥的该口头协议因牵扯到了集体利益,便是无效的。
第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27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和“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有关规定,村委会也无权收回张某大哥所承包的土地。
第三,张某想要获得大哥承包地的耕种权,只须张某与大哥签个转包书面合同即可(即使不是兄弟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实际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据此,张某大哥所承包的2.5亩土地,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来转包或出租给张某耕种,这样张某就依法取得了对他大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但应报发包方备案。至于张某与大哥兄弟之间是采取有偿还是无偿等方式作为转包条件,那就是兄弟之间内部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