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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10年12月,我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技术培训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须支付57Y元违约金。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又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待遇更好的工作,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30日前离开公司,但遭公司拒绝,并以我违约为由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请问,约定违约金是否有标准,我是否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