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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在推动传统金融行业改革创新进程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金融交易以及消费支付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快节奏工作生活模式的需求。但是,网络消费金额总数的增多以及网络支付系统的漏洞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金融诈骗发生的几率,降低了网络消费以及网络支付的安全系数。本文通过介绍网上支付的核心内容,总结当前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在结合网络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来促进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科学合理性和规范性。
关键词: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措施
现如今,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最主要的消费支付方式之一。网络支付在满足人们追求便捷高效生活的需求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容易损害人们经济利益的新问题,比如,部分网店盗取并变卖消费者基本信息,不仅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比如过于频繁的电话营销等,也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消费活动的满意度与信任度。我国相关部门应在加强网络支付监督管理力度以及学习借鉴国外网络支付方面取得成功经验之外,还应不断调整和完善网络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1]。
一、简单介绍网上支付的主要内容
1、网上支付属于现代化的消费支付手段。以电子现金等为主要方式的网上支付是专门的网络支付平台与银行深度合作的产物,除了具有传统支付手段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电子化和智能化的特征,可以满足用户24小时实时转账的要求,最大限度的简化了金融交易与消费支付的流程。
2、网上不同支付形式的划分。网上支付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当前以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为主要支付形式。其中,网上直接支付形式顾名思义就是用户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工柜台来办理相关的手续,成为该金融机构的用户,通过该金融机构的官方支付系统完成金融交易行为和享受金融服务。而网上间接支付形式则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媒介,需要用户在指定或者专门的网络平台上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随后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则和付款方式来完成货款代付环节,当用户真正的收到商品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之后,第三方平台才会将货款直接转给商家,例如人们熟悉并经常使用的淘宝等[2]。
二、总结当前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
1、相关法律政策的适用性较差。虽然传统消费与金融消费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是两者在支付形式、支付流程甚至支付技术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性,金融消费者比传统消费者更容易遇到侵权难题,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加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产生时间较短,金融消费体系还不完善,这些在无形之中造成了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权利不平等局面的出现,加之,网络金融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较快,容易让金融消费者眼花缭乱,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做出错误金融消费判断和金融消费选择的几率,还有一些金融消费者不了解金融消费相关的法律制度,根本不了解金融消费收益结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和内容,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信息的不平衡增加了金融消费纠纷发生的几率,而法律对于各不相同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能力有限,这些都促使金融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局面的形成。
2、网上支付法律体系不科学和不合理。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的增多以及电子设备淘汰速度的提高都增加了金融消费法律修订的工作量以及难度。部分商家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专门的技术和系统来盗取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比如消费记录、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等,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等权利。
3、网上支付监督管理力度较为薄弱。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过程中因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导致监管流程和监管标准的混乱,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发生都降低了监管机构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虽然最新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央行有分类评价以及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权益和利益,但是因网络第三方支付交易早已超横跨金融、互联网等不同领域,大大超出了央行的监管范围[3]。
4、网上支付备付金的安全系数有待提高。虽然相关政府部门早已对网上支付备付金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比如备付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备付金的使用流程等,但是却没有明确解答备付金利息以及收益的归属问题。
5、网络消费者因账号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赔付制度不科学。网络消费系统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因自身系统漏洞、消费者错误操作等造成消费者网络消费资金账号以及密码信息被盗,造成金融消费者账号内资金被消费或者被转账,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并没有对这一情况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那些无法证明是用户自身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容易金融消费者独自承担因他人或者系统原因出现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措施和策略
1、坚持网络支付实名制,提高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完整化。虽然网上银行的支付方式实现了金融业务的网络化,但这丝毫没有动摇银行这一金融主体的地位,提高了网络银行對网络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纵观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实际上就是金融机构的网络化运营,摆脱了实体经营机构的限制,增加了提高网络消费相关法律适用性的难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及早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金融消费主体的范围,合理定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金融消费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最大限度的消除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平衡和不对称。
2、相关部门或机构加强网上支付金融机构以及网上金融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相关政府部门要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及市场侦测机制等。网上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要求和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央行应完善网上支付的安全制度,将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支付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提高网上支付各项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房支付平台的研究力度,准确把握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涵义与特质,及时调整和转变备付金管理理念与模式,适当的提高备付金的预设标准,最终实现降低网上支付的风险系数[4]。
4、提高网上支付监督管理制度的层次化和透明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应意识到网络金融跨领域和跨行业的特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连同商务部等部门成立监管小组,实现网上支付监管模式的多样化和灵活化。
5、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收集分析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变化必然会影响网上支付形式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也会产生许多以前从未出现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行业的调研力度,在第一时间发现可能会增加网络支付风险的各种因素,为调整网上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可供参考的信息[5]。
小结
完善我国网上支付管理体系符合经济社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基本要求,通过完善网上支付双方信息、制定统一规范的网上支付安全评估标准以及明确网上支付的监管机构等等来提高网上支付行为的法制化以及公平化,对于网络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欺瞒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以及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朝俊.从电子货币角度讨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2).
[2]李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公募基金合规运作[J].法制与社会.2017(03)
[3]孟庆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基于沈阳地区[J].现代商业.2014(36)
[4]李瑞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成因及建议[J].金融会计.2012(07)
[5]仇新忠.浅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0)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关键词: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措施
现如今,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最主要的消费支付方式之一。网络支付在满足人们追求便捷高效生活的需求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容易损害人们经济利益的新问题,比如,部分网店盗取并变卖消费者基本信息,不仅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比如过于频繁的电话营销等,也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消费活动的满意度与信任度。我国相关部门应在加强网络支付监督管理力度以及学习借鉴国外网络支付方面取得成功经验之外,还应不断调整和完善网络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1]。
一、简单介绍网上支付的主要内容
1、网上支付属于现代化的消费支付手段。以电子现金等为主要方式的网上支付是专门的网络支付平台与银行深度合作的产物,除了具有传统支付手段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电子化和智能化的特征,可以满足用户24小时实时转账的要求,最大限度的简化了金融交易与消费支付的流程。
2、网上不同支付形式的划分。网上支付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当前以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为主要支付形式。其中,网上直接支付形式顾名思义就是用户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工柜台来办理相关的手续,成为该金融机构的用户,通过该金融机构的官方支付系统完成金融交易行为和享受金融服务。而网上间接支付形式则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媒介,需要用户在指定或者专门的网络平台上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随后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则和付款方式来完成货款代付环节,当用户真正的收到商品并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之后,第三方平台才会将货款直接转给商家,例如人们熟悉并经常使用的淘宝等[2]。
二、总结当前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
1、相关法律政策的适用性较差。虽然传统消费与金融消费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是两者在支付形式、支付流程甚至支付技术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性,金融消费者比传统消费者更容易遇到侵权难题,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加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产生时间较短,金融消费体系还不完善,这些在无形之中造成了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权利不平等局面的出现,加之,网络金融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较快,容易让金融消费者眼花缭乱,增加了金融消费者做出错误金融消费判断和金融消费选择的几率,还有一些金融消费者不了解金融消费相关的法律制度,根本不了解金融消费收益结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和内容,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信息的不平衡增加了金融消费纠纷发生的几率,而法律对于各不相同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能力有限,这些都促使金融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局面的形成。
2、网上支付法律体系不科学和不合理。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的增多以及电子设备淘汰速度的提高都增加了金融消费法律修订的工作量以及难度。部分商家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专门的技术和系统来盗取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比如消费记录、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等,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等权利。
3、网上支付监督管理力度较为薄弱。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过程中因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导致监管流程和监管标准的混乱,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发生都降低了监管机构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虽然最新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央行有分类评价以及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权益和利益,但是因网络第三方支付交易早已超横跨金融、互联网等不同领域,大大超出了央行的监管范围[3]。
4、网上支付备付金的安全系数有待提高。虽然相关政府部门早已对网上支付备付金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比如备付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备付金的使用流程等,但是却没有明确解答备付金利息以及收益的归属问题。
5、网络消费者因账号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赔付制度不科学。网络消费系统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因自身系统漏洞、消费者错误操作等造成消费者网络消费资金账号以及密码信息被盗,造成金融消费者账号内资金被消费或者被转账,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并没有对这一情况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那些无法证明是用户自身操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容易金融消费者独自承担因他人或者系统原因出现的经济损失。
三、完善网上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措施和策略
1、坚持网络支付实名制,提高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完整化。虽然网上银行的支付方式实现了金融业务的网络化,但这丝毫没有动摇银行这一金融主体的地位,提高了网络银行對网络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纵观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实际上就是金融机构的网络化运营,摆脱了实体经营机构的限制,增加了提高网络消费相关法律适用性的难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及早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金融消费主体的范围,合理定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金融消费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最大限度的消除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平衡和不对称。
2、相关部门或机构加强网上支付金融机构以及网上金融消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相关政府部门要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及市场侦测机制等。网上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要求和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央行应完善网上支付的安全制度,将第三方支付与网上银行支付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提高网上支付各项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房支付平台的研究力度,准确把握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涵义与特质,及时调整和转变备付金管理理念与模式,适当的提高备付金的预设标准,最终实现降低网上支付的风险系数[4]。
4、提高网上支付监督管理制度的层次化和透明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应意识到网络金融跨领域和跨行业的特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连同商务部等部门成立监管小组,实现网上支付监管模式的多样化和灵活化。
5、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收集分析的效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变化必然会影响网上支付形式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也会产生许多以前从未出现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行业的调研力度,在第一时间发现可能会增加网络支付风险的各种因素,为调整网上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可供参考的信息[5]。
小结
完善我国网上支付管理体系符合经济社会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基本要求,通过完善网上支付双方信息、制定统一规范的网上支付安全评估标准以及明确网上支付的监管机构等等来提高网上支付行为的法制化以及公平化,对于网络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欺瞒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以及电子商务等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朝俊.从电子货币角度讨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2).
[2]李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公募基金合规运作[J].法制与社会.2017(03)
[3]孟庆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基于沈阳地区[J].现代商业.2014(36)
[4]李瑞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成因及建议[J].金融会计.2012(07)
[5]仇新忠.浅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10)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