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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监督管理三大承重墙,在审判活动中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审判体制改革要求对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去行政性,但并不意味着去院庭长的监督管理,相反明确院庭长在审判监管中的三大承重墙的主体地位,尤其在明确其与审判组织、审判管理部门关系以及平衡权责关系是极其重要的。可以通过提取院庭长审判监管的优势价值元素,将审判监管的功能定位在扁平化管理,在集体性决策上重点抓住院庭长审判监管的示范、识别、反馈、服务等优势价值元素,从而真正促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