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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理论要求起诉人必须与被诉事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环境问题的公益性,使公民个人很难符合严格的利害关系要求,因此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资格问题。我国现行诉讼法限制了原告通过诉讼途径保护环境的权利。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发达的美国,无论是判例法还是成文法都赋予“任何人”或“任何公民”以原告资格,“人”被宽泛地定义为包括公民个人、公司、法人、社团和政府机关。我国应以原告资格的设计为中心,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的类型应包括政府机关、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和环保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