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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企业的纷纷建立,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也不断出现。为了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规定了妨害公司清算罪。1997年刑法第162条在基本沿用《决定》关于该罪规定的同时,在条文中增加了“企业”,与公司并列,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虚假破产罪,有利于形成基本的破产犯罪体系,严密刑事法网,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秩序以及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暗含式特点,以及本罪在规定的内容上不尽明确等因素,因此,诸如本罪的罪名和犯罪客体该如何科学地界定,本罪客观行为的特点,本罪的主体范围以及法定刑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