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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租赁住房分配制度”瓦解后,国家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新的住房保障体系。问题是,国家究竟应承担何种程度的保障义务,才既不会损害住房市场的基本经济规律,又保障了公民的住房需求。本文运用“基本生活”、“基本住房需要”的法律概念,区分了中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不同层次的保障制度,指出国家对“基本住房需要”的保障应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严格羁束,在“基本住房需要之上”的保障则应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并加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