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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涉案争议大多技术性强且疑难复杂,对争议的认定有时甚至直接影响诉讼胜负。在事实认定者缺乏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情况下,适当引入专家意见以帮助其理解认定案件事实,显得尤为必要。作为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秉承在诉讼中采用“鉴定制度”的做法。从近些年的实践可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呈现出诸多弊端,且就鉴定制度本身所作的变革,收效甚微。对此,笔者提出合理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并以此完善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实际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开创知识产权诉讼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双管齐下,协作制衡的新局面。专家辅助人凭借其自身在特定领域的学识与技能,有效弥补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在专业知识上的匮乏。同时,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之间的适度对抗也将切实提升专家辅助人意见与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以此更好地揭示案件事实,为法官公正裁判提供保障。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应着力对核心环节予以明晰,以确保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全文第一章,指出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使用专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点明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使用专家的必要性,及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专家类型。其次,指出我国当下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对鉴定事项的范围划分不明等。全文第二章,引出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完善专家制度的路径。经分析发现,通过仅仅改革我国鉴定制度本身,或全盘照搬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均不可取。对此,笔者提出在弥补现行鉴定制度不足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以此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全文第三章,立足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进行深入剖析。首先,说明该制度在两国的立法概况及内在差异。其次,就如何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注册商标权侵权案件、及发明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具体使用专家证人作详细论述。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在第四章提出完善适应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实际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期实现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协作制衡,互补共存。一方面,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际,就如何在诉讼中使用专家辅助人展开设想。对此,将着重就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分类、资质、庭前开示、当庭质证与质询等展开讨论。另一方面,结合知识产权诉讼本身的特性,就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划分不明,专家意见可采性标准混乱等现状,提出改进意见。全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在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揭示英美制度中的异同,并探究可为我国借鉴之处,此为比较一。在剖析我国当下鉴定制度的现状后,将其与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进行比照,此为比较二。在比较研究的同时,笔者还将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与数据为依托,辅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