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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系统功能语言学有关情态系统的理论和法律语言学有关立法语言的理论对中、美宪法的情态系统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1.两部宪法使用了不同类型的情态表达式:美国宪法主要使用了情态动词、情态形容词(被动词组)这两类表示义务与意愿的情态表达式;中国宪法则使用了情态动词、人际语法隐喻、情态附加成分等三种情态表达式;2.两部宪法所使用的情态表达式都有助于实现明确权利、义务,对适用对象做出规约、许可、授权、禁止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