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解读和法理分析

来源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hysical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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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第11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情节的规定。近些年来,由于人、车、路发展不平衡,驾驶人员(以下称行为人)增多,因而交通肇事案件的发案率有所上升,在交通肇事发生后,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人选择了逃逸。行为人逃逸的必然后果是国家对犯罪追究的困难、被害人应得赔偿的缺失;逃逸的可能后果是被害人可能得不到及时救治,生命、健康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因此,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遏制这种行动,1997年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逃逸情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内容作了解释,其中涉及若干刑法基本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仅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原意和法理依据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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