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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为民,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了解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深入研究其诉讼制度和法理,适当地借鉴和引进其有益经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可以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提供有益的帮助。我国在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在辩论主义基础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经成为改革的方向和主导。辩论主义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其过分强调尊重当事人地位和权利的理念有违现代民事诉讼强调的效率原则,也容易造成因当事人诉讼技艺和能力的差异而成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因素。释明权最初产生于德国,是为了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介绍和讨论,对我国目前有关释明权的立法和理论进行评析,建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该对释明权作进一步的规定,并对全面构建释明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从五个方面对释明权进行研究、论述。第一部分介绍释明权的理论基础,从民事诉讼模式谈释明权的产生及其与辩论主义等的关系,笔者认为,释明权产生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它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是辩论主义的修正器。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世界上主要的规定释明权的国家和地区的释明权制度进行介绍、比较。第三部分,介绍我国目前有关释明权的法律规定,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介绍实践中实施释明权的情况,对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谈我国的释明权制度的构建。从借鉴外国立法,结合国情的角度,就原则、范围和内容、行使的方式、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对若干释明权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包括释明权的性质、释明权是否应包括诉讼时效、释明权与诉讼指挥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