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中的“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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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产生方式,学术界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也有许多相关的论著,但总体而言,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研究大多是用以面带点的方式进行的,对于无因管理的适用以及认定均有提及,但一个法律行为或事实有其相应的构成要件,若不能清晰的阐明各个要件的适用范围与规则,那么由此构成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以及相应制度也缺乏一个可信的理论基础与可行的实践方法。因此本文将对无因管理中的“无义务”要件进行分析与论证,对“无义务”的范围以及判断标准进行重点阐述,以期对无因管理这一传统民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帮助。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无因管理“无义务”的一个整体考察,首先是条款的梳理分析以及立法现状,随后对于具体的义务范围以及认定标准作了初步的考察与分析,为文章的后续做铺垫。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域外法无因管理的考察,首先对不同法系无因管理“无义务”的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其次具体分析了日本和中国台湾两个不同国家及地区对无因管理“无义务”范围的规定。其中我国台湾地区无因管理中的“无义务”的顺位与我国不同,将约定义务置于法定义务之前,而日本则未区分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而是笼统的将其称之为“无义务”。最后是对域外法关于“无义务”判断标准的考察,纵观各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主观标准以及客观标准,二者区别在于判断义务的方式是侧重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侧重于当事人客观上不存在义务,而这也会影响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无因管理“无义务”中义务范围的具体分析,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与私法上的义务,私法中不同的民法部门的义务范围又会有所不同。而约定义务不仅要看其内容还需要认定其效力,无效的约定不成立无因管理。在明确了义务的范围后本文就现行义务范围存在的边界不明晰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概括出认定义务范围需要遵循的“应当+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模式,以此来明确法定义务的认定方式。本文第四部分针对无因管理“无义务”的判断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案例制作图表的方式对实务中采用的两种标准进行分析,明确了客观标准在实践中的前置适用以及相对标准在特殊案例中的补遗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完善了无因管理中“无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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