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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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城市化的水平也得到了逐步提升。城市规模的扩大,需要大量的土地做支撑,因此出现了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情形。而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它不仅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来源,而且还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农村,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通常情况下,国家在征收土地后,会以金钱和房屋等不同的形式,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但是村集体如何对这些征地拆迁补偿进行分配,以及村集体的哪些成员具有分配资格,目前仍然处于混乱的状态。其中身份特殊的外嫁女,其补偿分配纠纷更是成为了影响农村稳定团结的不安全因子。本文就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问题进行研究并发现,实践中,若从村民自治视角切入该问题,便会按照经验主义法则即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规则来认定外嫁女的身份资格,从而以其不具有分配资格为由,损害其合法权益。外嫁女受到侵害便会诉诸法院,而从法院裁决视角切入该问题,用理性主义法则即国家法来解决此类问题,同样存在种种的司法困境。并且由于村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存在区别,故而村民自治和司法裁决会在处理外嫁女补偿分配问题上出现冲突和碰撞。本文立足于村民自治和司法裁决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并通过不同角度对现实困境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了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的解决建议。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纠纷虽然已经不是新鲜问题,但它仍然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三农问题以及农村基层社会稳定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外嫁女纠纷还涉及到基层治理等问题,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概述。首先,对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做出了解释,并介绍了农村对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的具体操作。其次,针对外嫁女这种特殊的分配群体进行界定,主要说明了其内涵和外延,并进一步对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的特点进行概括。最后,阐释了关于解决外嫁女分配纠纷的两个法理基础,一个是与资格认定这一前置性问题相关的农村集体成员权理论,另一个是就村民自治视角和司法裁决视角出现不同结论的原因,即法律多元化理论。第二部分从村民自治的视角对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现状进行审视。村民自治的条件下认定外嫁女身份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并且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和村民会利用村规民约侵害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村规民约直接明确地否定外嫁女的分配资格,将其剔除分配的名单;村委会利用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力损害外嫁女的分配利益;而村民则为了既得利益排斥外嫁女参与分配。总之,村民自治下处理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出现了种种问题和困境,这对乡村基层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第三部分从法院裁决的视角介绍了外嫁女分配纠纷的处理情况。笔者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查阅100份河南省不同市县的裁判文书,再对其中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得出如下一些结论。法院对外嫁女身份的认定规则不同于村规民约,并且不同法院对该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都存在着差别。从法院受理的态度来讲,大部分法院会积极受理,但是也有一部分法院为了减少诉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选择了避让态度。从法院对纠纷的定性来讲,有的将其划分为行政诉讼,有的将其归为民事诉讼。从法院对资格的认定来讲,主要聚焦于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处理困境的原因。首先,现有的立法规则对集体成员资格如何认定和征地拆迁补偿如何分配等关键性的问题缺乏规定。其次,国家法和民间法不协调,国家法在农村被边缘化,对于某些问题即使存在着有效的国家法,但也有可能不被适用。另外,村民自治已经超越了其自治的限度和边界,具有了挣脱国家权力干涉的特征,它已经不是纯粹的基层群众自治了。最后,从社会继替单系偏重规律、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以及经济利益的争夺等角度,分析了其他可能的社会经济原因。第五部分提出了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的解决建议。对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等问题要加强针对性立法;对国家法和民间法要进行调试融合进而实现法治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故而要对村委会和村民自治加强监督;政府要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积极发挥在处理外嫁女补偿分配纠纷中的作用;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手段,提高法院的审判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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