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分析中的言语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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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重要的案例分析方法,体现了“规范出发型”的法律思维模式。但“规范出发型”的思维模式需要以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存在和较为完整的案件事实的确认为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之前,诸多学者针对如何构建民法典中的请求权基础体系展开讨论。目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接下来所要讨论的就是如何在这套体系之内更好地适用法律来解决实际案例。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学问,纠纷源自日常生活。理论上认为法律行为和事件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原因。实践中有大量的法律行为和事件是由话语构成的,比如契约的成立需要当事各方的协商行为,协商行为即少不了“话语”行为,再比如“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是由“话语”构成的“当事人的单方允诺”。另外,“话语的使用”(包括口语和书面语)对物权之成立和侵权之构成也具有构成要素上的意义。如果要分析纠纷案件中的关键性语言,就要运用语用学分析方法。“言语行为分析法”是最适合于分析“行为”的语用学方法,此处的“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这一分析法源自“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是日常语言学派代表人物奥斯汀首次系统阐发的语言哲学理论,后来由塞尔将其发展,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言即是行”,把人们所有对语言的使用都视作行为,因而将语言视为行为的一种,称为“言语行为”。根据言语行为效果的不同,可分为话语行为、话语施事行为和话语施效行为。而法律恰好是研究行为的学科。其实法学家们在法学研究中早已隐含了这种将“言语”直接视为“行为”的思想,只是没有将其作为理论系统阐发。此理论的创始人奥斯汀也是从大量法律语境中获得该理论的诸多灵感。因此,文章选择“请求权分析法”这样一个对于部门法而言比较重要的方法,试图用言语行为理论来解决前述方法中语言类案件事实的分析问题。使两种思维模式有机结合。当然并非所有案件的请求权分析过程都要用到言语行为理论,而是强调:第一,言语行为理论确实可以解释诸多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核心理论问题;第二,只有需要对言语、对话进行分析的案件类型,该文提出的理论才有适用空间。将一种新理论引入部门法的分析之中,有助于为某些相关类型案件提供多元解决路径。为便于理解,文章首先对言语行为理论和请求权分析法做了一个简要介绍;而后着重阐述了对于法律分析而言最具意义的言语行为理论中的某些方面——话语施事力、以言取效行为和言语行为的分类理论;第三部分详细探讨了请求权分析中最常见的言语行为类型,主要分析了“承诺式”“宣告式”和言语类侵权中的言语行为;最后尝试总结了言语行为理论在请求权分析中的适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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