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立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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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据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甚至欧盟委员会预言,数据将成为未来几十年世界经济竞争的核心(1)。2020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地位。此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数字已成为各个企业的宝贵竞争资源。其中一些实力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则垄断了大量的数据,并利用这种垄断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不仅严重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而且极大的影响了数据作为公共资源的价值实现。但是,当前我国对于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严重滞后,现行的《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规都对数据垄断缺乏专门规制,无法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规制。而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虽然对数据垄断行为给予了更加明确的关注,但是相关制度依然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仍待提升。所以,有必要继续推进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立法规制的研究。正是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立法规制研究”为题展开写作,借助采取文献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基础理论分析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比较分析美国、德国及欧盟等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改革建议。文章具体内容共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此部分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这一研究问题的原因、目的、意义、现状以及方法进行论述,同时对国内外学界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的研究进行文献综述,以此来了解这些问题在当前国内外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为本文整体的的研究写作奠定了坚实的文献基础。第二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基础理论的分析。此部分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数据垄断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相关概念以及问题的根源进行研究。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危害性进行多角度分析,为本文中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类型化的实证分析。此部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围绕着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三种垄断行为展开分析。通过分析三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模式并结合相关案例概况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为本文中如何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问题法律规制的研究提供具体的实践基础。第四章为我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此部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相关规章出发,对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的立法规制情况进行了综合性总结。第二方面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出发对立法规制模式和具体规范制度进行分析,探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在相关立法中的可完善之处。第五章是关于域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此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及欧盟等相关立法问题的整理,分析美国、德国和欧盟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出其立法规制经验主要包含在立法上明确列举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具体规制措施、对不遵守规定的主体实施严厉制裁的方式、提高互联网平台企业违法成本等。通过对域外立法经验的梳理总结其立法共性与差别,为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立法中具体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六章是关于推进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立法规制完善路径的分析。此部分以前文对国内立法规制问题分析和域外立法规制经验总结为基础,提出完善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立法规制思路,包括对立法规制模式和具体制度建构等相关内容。建议以《反垄断法》中与数据垄断有关的条款为核心,推进对算法共谋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以及加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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