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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宋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在宋代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维护两宋的封建司法统治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宋代大理寺职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宋代中央审判机关的运行状况和宋代司法的实践效果。本文在探讨大理寺职能前,首先专章介绍了大理寺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官吏设置。明确了大理寺在北宋前后期及南宋的机构和吏员配置的变化情况,并附有大理寺官吏设置一览表和大理卿年表,使大理寺官吏的设置与大理卿任职沿革一目了然。对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职能的认识,从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职能进行总体的把握。本文第二、三、四章对大理寺的各项职能进行了探讨。第二、三章介绍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司法审判职能是大理寺的诸项职能中最为重要的职能。在这两章中,介绍大理寺的审判原则、审判权限、审判程序、审判权的制衡、官员的司法责任。其中在“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一节中着重分析了皇帝、中书、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司对大理寺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大理寺官员的司法责任则从出入罪、断狱稽违、淹禁不决、状外求罪、违法刑讯、按察不实、议法不当等方面对大理寺官员负有各种司法责任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探讨了大理寺的其它职能。其中,第一节介绍大理寺的立法职能。在这一节中详细地介绍了大理寺参与编修各种法律的职能,即参与基本法典《宋刑统》的编修、参与敕令格式的编修、参与中枢机构规章条例的编修、参与律条的司法解释、参与“例”的编修、参议军法、申严贼盗重法等。大理寺参与编修的这些法律几乎囊括了宋代所有的法律形式,为研究宋代立法过程进行了一个有益的探索。第二节探讨了大理寺监督职能。第三节介绍了大理寺考选法官职能。第四节介绍了大理寺监狱管理职能。最后一节介绍了宋代大理寺官员临时差遣,即参与书籍编修、经济管理、军事管理、民风教化等临时活动。在宋代行政司法区分不甚明显的体制下,大理寺往往临时受命负责其它工作,这一节内容的探讨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来理解宋代官僚管理体制中,司法官员非专职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