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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之前,欧盟的基础条约未明确投资领域的权能问题,欧洲法院的普遍观点为禁止将投资纳入欧盟的专属权能;《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成为欧盟的专属权能,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是,欧盟委员会对于扩大欧盟的职权方面具有很强的倾向性,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间接投资也认定为专属权能,且在欧新FTA的缔结过程中运用了这种思路,并且向欧洲法院提交咨询意见,请求确认欧新FTA中涉及到的欧盟权能问题。欧洲法院则否定了这一观点,将间接投资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均认定为共享权能。第一章为概述,主要分析了在欧盟基础条约层面上的权能的划分和《里斯本条约》的修订。欧盟权能可以划分为专属权能、共享权能以及经济和就业政策的协调权能以及采取支持、协调和补充行动的权能。在欧盟基础条约中的两个条文均规定了关于欧盟共享权能的相关规则,但二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在之后的适用过程中可能需要欧洲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其适用问题。欧盟权能的发展通过《欧共体条约》到《里斯本条约》,最后通过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的文件实现了最终的确定。第二章为介绍欧盟投资权能范围的新发展,即晚近欧盟委员会公布的《建立综合的欧盟国际投资政策》及欧洲法院公布的2/15号咨询意见。《投资政策》主要阐述未来欧盟的投资政策,其中通过一系列条约解释的方法将间接投资纳入专属权能的范畴;其论证的逻辑和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缺漏,且其效力过低,应当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咨询意见》则驳斥了《投资政策》的论点,认定间接投资和投资争端解决均为共享权能的范畴,并且认定缔结含有上述内容的条约需要经过欧盟成员国的批准;其论点更具有合理性,且由于意见的软法属性,具有法律上的效果,因此应当认为《咨询意见》的效力层级更高,二者相冲突之处应当适用《咨询意见》。第三章则主要阐述了现行的欧盟投资权能划分对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影响。在欧盟对外签订含有间接投资以及投资争端解决事项的投资协定时,不可避免地须履行欧盟混合条约的缔结程序,在此程序中,欧洲议会能够对协定内容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欧盟成员国批准方能使协定生效。因此,在参与欧盟协定谈判时应当注意协定内容符合欧洲议会的观点。同时,CETA、欧新FTA等欧盟国际投资协定均曾经因缔约程序浪费了漫长的时间。第四章则回归中国。在中欧BIT仍要继续谈判回合的背景之下,中方应当得到欧盟成员国、欧洲议会对中欧BIT内容的预期,并且理事会应当向中国披露其下达给授权代表的指令。同时,中方可以要求欧盟采取混合行为的方式签署并批准条约,并且在中欧BIT中订立详细的临时适用条款,以减少复杂的缔约程序给中欧BIT带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