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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背离了“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成为各国证券法的目标之一。本文在阐述了如何界定几种主要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基础上,立足于两个角度研究了禁止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一个角度就是加强对发行公司信息披露、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以“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市场,以保障证券发行与交易秩序。另一个角度就是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便于投资者通过诉讼途径救济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并以此对欺诈者形成威慑。前者体现了证券市场监管者对证券市场的协调关系,后者则体现了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欺诈者与被欺诈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论文共分八章,约23万字。 第一章是对禁止证券欺诈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首先对证券欺诈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探讨。在阐释了证券欺诈的概念和特征后,本文认为因为证券欺诈是发生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的特点,证券法以社会本位为其基本理念,证券欺诈的许多基本法律认识已经超越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具有不同于民事欺诈的特点,所以本文重点对证券欺诈和民事欺诈的区别作了比较。在探讨划分证券欺诈类型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几种划分方法,并指出了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划分方法,即将证券欺诈行为划分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这四种类型。 第二章介绍了美、英、日及台湾地区禁止证券欺诈的立法状况。在全面介绍我国这方面立法的同时,对比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状况,作者重点对我国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的证券法充分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但对证券欺诈的概念缺乏一般性的抽象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重行政责任而轻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则没有作规定。 第三章研究了内幕交易这种证券欺诈行为。本文首先对内幕交易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探讨,在分析了多个学者对内幕交易的概念后,作者认为内幕交易应当是内幕人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买进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本文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欧共体、台湾地区对内幕交易的立法状况,并着重归纳了我国大陆对内幕交易的立法情况。研究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是本章的重点,就内幕交易的主体,本文在介绍了美国法、英国法、日本法、台湾地区法对知情人的界定后,就我国大陆对知情人的界定进行了评析,并阐述了实践中界定知情人时应注意的问题。利用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另一构成要件,本文就内幕消息的衡量标准和内幕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内幕交易的行为样态有三,分别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给他人和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是内幕交易中的另一主要问题,本文分别就“放弃或公开”理论、受托义务理论、窃取理论、信息理论、临时内部人理论作了阐述。短线利益归入是和内幕交易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短线利益归入在反内幕交易上的意义、短线利益归入行使的对象、短线利益归入行使的法定期间、短线交易行为的构成和短线利益归入权的行使作了研究。最后,作者对我国发生的内幕交易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四章是对操纵市场这一欺诈行为的研究。本文首先明确了操纵市场的概念和特点,并研究了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合法的投机行为、安定操作、公司股票回购、公司收购这些相关概念的不同。分别从操纵市场的行为主体、操纵市场的客观要件、操纵市场的主观要件几个方面探讨了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操纵市场的主要类型如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散布谣言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联合操纵和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含义及界定进行了重点阐述。最后,作者对我国发生的操纵市场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五章是对虚假陈述这一欺诈行为的研究。本文首先阐述了虚假陈述的概念,接着探讨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发行人对投资者的虚假陈述同时成立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等高级职员对投资者虚假陈述属侵权行为,承销商对投资者虚假陈述属侵权行为,专家对投资者虚假陈述属侵权行为。本章重点论述了不实陈述、遗漏性陈述和误导性陈述三种主要的虚假陈述类型的含义及其认定依据,并对沉默、错误的前景预测、信息更新这些与虚假陈述相类似的概念进行了探讨。本文还对虚假陈述的主体、虚假陈述的两个判断标准、虚假陈述的主观要件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发生的虚假陈述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 第六章是对欺诈客户这一欺诈行为的研究。在明确欺诈客户概念的基础上,本文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探讨了欺诈客户行为违法性的法理依据,重点研究了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