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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就民事诉讼领域中的陷阱取证的概念做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自其诞生以来也受到了诸多学者的质疑。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陷阱取证这一取证手段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法律问题的探讨和阐发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拟在深入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尝试对陷阱取证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事陷阱证据问题的由来。由于北大方正公司诉高术天力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一案判决书中第一次使用了陷阱取证这一说法,从而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陷阱证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广泛争论。笔者通过对这一案例的介绍和对争点的总结,为下文陷阱取证法律问题的分析做好铺陈。第二部分是对民事陷阱证据的类型和可采性的分析。笔者在查阅民事诉讼陷阱取证相关问题的部分研究资料后发现,多数学者倾向于借鉴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诱惑侦查的分类,把民事诉讼中的陷阱取证分为恶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并分别对两种类型的陷阱取证做出了概念的界定,肯定了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法律效力,否定恶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适用。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陷阱证据进行分类并探讨不同类型陷阱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类证据的意义不大。笔者通过对陷阱证据引发的价值冲突分析和可采性陷阱证据的范围的分析,以期能够为实践中陷阱证据的认定提供一个标准。第三部分是对民事陷阱证据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分析。系统的阐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取证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取证时所面临的困境。通过对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的分析,找出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取证难的成因。而后探讨陷阱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第四部分主要论述陷阱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关系。首先论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再结合上文笔者对陷阱取证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以及对外国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资料的考察,提出对于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个方面的建议。以期可以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供一些启示。第五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提出对完善我国民事陷阱取证制度方面的具体建议,从而希望从根本上解决这类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一定的规则。第六部分结论,对文章进行系统的总结,同时强调我国适用陷阱取证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