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法治国家中,公力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常见手段和最重要方式。但是由于公力救济的滞后性,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避免侵害扩大,法律赋予公民一项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正当防卫。从1979年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到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重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并且新增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但是,新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仍存大不少问题,例如什么是行凶等名词的定义未明晰、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防卫限度和如何界定防卫时机等。这些问题,法条及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界定。加之,我国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唯结果论”的观点,导致众多有防卫性质的案件,由于防卫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或者防卫过当,被判定为正当防卫的结果少之又少。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正当防卫条款被称为“沉睡条款”。与此同时,由于防卫意识是人类自古流传下来一种根深蒂固的本能,每一次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都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关注,产生巨大的争论和社会影响,例如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江苏于海明昆山反杀案”。因此,本文主要通过该案,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包括:第一部分:案情分析及问题引出。该部分通过介绍具体案情,引出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而提出本文重点研究的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的问题。第二部分: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正当防卫限度认定中主客观相统一和事中防卫人视角两个认定原则,以及不法侵害强弱、不法侵害紧迫性和保护权益大小三个具体考量因素。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结合案例,介绍了在出现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比如:一元论(唯结果论)的滥用、“武器/伤害结果对等论”的滥用、未考虑持续侵害的特殊性、以事后的时间节点和客观第三人的视角评价防卫行为、认定防卫者有“克制退让”的义务以及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等。其次介绍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比如司法机关过于保守传统的态度、司法人员采信老旧错误的认定观念以及法条概念模糊以及指导判例的缺少导致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不一。第四部分:完善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司法建议。结合第二部分的理论以及第三部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部分,该部分提出通过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转变范围限度的判断思路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并发布指导案例等三个手段,来提高当前正当防卫认定困难的司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