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禁止制度研究——以猥亵儿童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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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具有熟人作案率较高,部分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再犯率较高,案发地点与犯罪行为人工作单位、住处密切关联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在犯罪预防方面具有其个罪特殊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所规定的刑事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它和刑事禁止令、行政职业禁止共同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双轨制”并行的职业禁止制度体系,是我国预防猥亵儿童犯罪再犯的重要制度设计。一方面,职业禁止制度对预防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对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保障犯罪行为人复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职业禁止制度在适用中还面临着适用边界不清晰、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亟需解决。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职业禁止制度在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适用之情形,梳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以期能为预防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尽一份绵薄之力。全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三章。第一章对北大法宝网收集的432件2020年猥亵儿童罪案例,从其适用的刑罚、刑事职业禁止、刑事禁止令三角度进行总结分析,归纳猥亵儿童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为:判处刑罚主要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职业禁止适用比例为5.79%,刑事禁止令适用比例为0.23%,两者的适用比例都较低,法官在猥亵儿童罪的司法裁判中对二者的适用都较审慎。第二章在前述猥亵儿童罪案例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职业禁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刑事职业禁止中“职业”概念界定、“相关职业”内容不明确,“适用条件”存在争议、判断标准模糊,禁止令适用较少并与刑事职业禁止适用相混淆、行政职业禁止未成体系及适用不全面。第三章对职业禁止制度之正当性加以论证,剖析美国职业禁止制度之合理要素及本土化之扬弃,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相关职业”具体范围、“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提出“再犯危险性”评估的方式方法、倡导刑事职业禁止、禁止令与行政职业禁止并行适用的预防机制,并通过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指导猥亵儿童罪中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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