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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期以来,刑罚的发展趋向逐步迈向轻缓化。作为具有非常悠久历史的刑罚方法之一的罚金刑,在刑罚轻缓化的这一进程中,自始至终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深入又全面地研究罚金刑的立法和实践问题,不仅可以为丰富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刑罚理论提供参考,还能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罚金刑提供理论指导。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我国受传统刑法观念的影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常重定罪而轻量刑;重自由刑和生命刑,而轻财产刑,且很少适用罚金刑,这种刑罚的理念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显然是极不相称的,更不符合当前刑法发展的趋势。不可否认,我国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改时,罚金刑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首先,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其次,在适用方法上97年刑法的规定也更加的多样化,还增加了单科制;另外,规定了罚金数额确定的两类方法: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最后增设了两项执行方面的制度,即民事责任优先制和随时追缴制度。可以看出,新刑法对罚金刑进行了有力的改进,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罚金刑的完善课题并未就此结束,反而是一个良好的新开端,这一点可以从世界各国对罚金刑的改革重视、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的探讨热情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等方面获得很好的论证。随着现代刑罚中心由自由刑向财产刑、资格刑的逐步变革与进步,罚金刑日益受到各国立法者与司法界的重视,也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处罚方式,罚金刑能有效的对贪利性犯罪起到惩治作用,不仅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而且在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等方面也比其他刑罚方式略胜一筹。但与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罚金刑制度还是比较落后,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我国刑法仍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这样的立法模式有违刑罚体系的发展要求;刑罚总则对贪利型犯罪适用并科罚金制原则规定的缺失性,亦缺少对选科罚金制裁量原则的规定;选科罚金的适用罪名在分则中的规定太少;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有待完善,无限额罚金的适用罪名过多;立法中关于罚金刑裁量原则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对于在数罪并罚中判处的罚金与没收财产或者数个罚金刑能否并科的问题缺少立法规定;关于先行羁押期间能否折抵成罚金缺少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裁量问题的立法缺失;罚金刑执行制度不完善等等。罚金刑在实践中具有操作灵活、适用简便等优点。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罚金刑在司法适用上的滞后性也逐渐开始显现。例如:“空判”的情况比较严重,即很多被判处且已生效的罚金,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先缴后判现象比较普遍;违反法律规定当判不判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较为混乱;以交纳罚金作为假释、减刑的先决条件等等。另外,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罚金刑的具体执行部门。从上述种种弊端的浮现可以看出,对罚金刑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完善问题的探讨并非老生常谈,而是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笔者才选择对罚金刑制度的完善为论题进行研究。就本文具体而言共分为三个章节,按照以下逻辑分层次对罚金刑完善的问题进行研究:1、本文第一章立足于整体,从宏观角度对罚金刑制度进行阐述。主要包含罚金刑的历史发展过程;罚金刑的本质如何、有哪些特点及其种类;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等几个方面。2、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目前罚金刑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现状,同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的规定与我国的规定相互对比。只有清楚的认清现实,才能分析出目前我国罚金刑制度不完善的症结所在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步的改进。3、第三章罚金刑制度的完善,则结合第二章内容通过国内外罚金制度的对比,全面分析我国罚金刑制度当如何予以完善,寻找我国罚金刑立法及司法完善的新思路。本文以刑罚哲学的先进思想为指引,在对域外罚金刑制度研究的过程中去糙取精,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罚金刑完善的问题再一次进行深究,以期发现并寻找合理适当的方法来解决我国新刑法典中关于罚金刑立法的弊端以及司法执行中的难题,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立法意见,并争取为适用罚金刑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理论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