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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作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表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防治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既需要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相适宜,又需要在环境保护与发展生产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现行法律体系运行的框架内授权13个省、直辖市展开试点,据试点经验与实践效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框架。经两年试点工作,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赔偿磋商制度是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深入分析其内在的制度逻辑,总结归纳其内在的施行规律,并提出可靠的建议进一步推动磋商制度的完善,使磋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手段,更好地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预期目标。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我国尚在探索阶段,对其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等内容尚未明晰,需要对现有研究加以梳理、概括。首先,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基础问题着手,当前正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如火如荼之际,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途径是行政调处与公益诉讼双轨并行,实际操作中往往遇到二者的衔接难题,因而从可行性与必要性角度分析完善磋商制度的现实规制需求。其次,在现有的制度语境下,结合已有的研究,对诸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磋商”等概念加以明确,通过对磋商制度的构成、法律性质的辨析进一步阐释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性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基础问题是其制度运行的内在动力与制度设计的必要前提,在对其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贵州省以磋商非诉讼途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归纳贵州省在磋商制度创新上所做的有益探索。与此同时,由磋商制度在试点实践中的内生性问题与外延性问题为着力点,引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体系衔接、规则设计等方向继续完善,并结合美国、日本、欧盟类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机制与我国相比较,梳理其类似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运行现状,总结归纳其制度设计的亮点与局限,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及其相关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本论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整体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展开讨论。第一章首先阐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基础理论;第二章从试点典型案例的创新性措施着手,解析磋商制度在实体方面与程序方面的开创性尝试;第三章通过对试点运行现状与学界现有研究的探究,实质分析当前磋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与外延性问题;第四章针对美国、日本、欧盟域外国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类似机制,展开对比借鉴,分析在其法律体系背景下的成功做法与局限之处;第五章归纳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与具体完善路径,预期为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达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目标而提供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