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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决定自然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程度的重要因素,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如何定罪处罚是刑事责任年龄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因此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立法无论是在理论基础方面,还是在具体立法技术方面都存在着不足,这阻碍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本文对我国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反思,主要对在现行立法的规定之下如何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定罪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探讨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设立的目的和价值。接着简要介绍了该制度的两种主要的立法模式:个案判断和立法明确模式,明确了这两种立法模式的主要优缺点。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规定,以及理论界因对立法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的理论争议。然后对我国有关该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限制行为说”,即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是8种行为,而非8个具体罪名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到这8种行为的罪名都可以由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构成,而应当有所限制。本文第三部分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单独犯罪及其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共同犯罪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如何定罪分别进行了论述。本文通过对97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行为的具体分析来探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定罪问题。其中重点讨论了涉及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投毒行为的情况的处理方式。而共同犯罪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定罪问题,笔者认为可与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定不同的罪名。因为年龄不仅是判断刑事责任有无的标准,也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对不同年龄的人定不同的罪名也并不违反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反思,我国的列举式的规定方式虽然具有简单易操作的优点,可能也确实适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但我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列举式规定方式的优势没有得到体现。而个案判断模式考虑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能有效弥补立法明确模式在这方面的欠缺。因此在社会司法水平提高的情况之下,结合立法明确模式和个案判断模式的折中模式,既能体现前两种模式的优点,又能弥补二者的不足之处,将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体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价值。